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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9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09
一、项目编号:JSZC-320300-SWGS-G2023-0009
二、项目名称:市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中心(考试考核中心)部分特种作业实操考核设备实物化改造升级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杭州大卜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201-9室
    被投诉人:徐州市应急管理局
    被投诉人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1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徐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标标准“投标人评价”部分以国家非强制性认证项目作为加分条件,以及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资格库作为资格条件,与本次采购产品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任何关联,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涉嫌妨碍供应商进入市场和将非强制性认证及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属性为货物,并非工程,评标标准“项目组成员”要求提供建造师资质。根据建造师定义(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可知,设定的技术资格要求、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n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评标标准“项目团队应该具备: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网络工程师及ITSS-IT服务工程师证书的,同时具备1个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有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智能弱电工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评分项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审因素,且设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管理能力等不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n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的货物需求明确,而评标标准“技术方案”部分却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评标标准“视频演示”部分将视频质量的好坏作为评判依据,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并无关系,将其作为评审依据,存在歧视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6:投诉书中无内容。\n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国家相关文件对“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有明确的界定,本次采购的货物并不在此范围,而评标标准“其他”部分却将所报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所报产品为“节能产品”作为评分项,排斥潜在供应商,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n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中标结果公告发布7日内,中标供应商需将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设备样品(中标后采购人指定部分设备)送至采购单位现场进行功能确认”涉嫌违规要求提供样品。根据特定产品设定采购需求及通过样品检测改变评标结果,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9: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高处作业安全用具使用(K11)技术要求”需提供承诺函,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n投诉事项10: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采购标的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已对相关设备标准进行了规范,而采购需求“安全培训实操智能考场建设技术参数”要求系统具备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至省级实操考核管理平台的功能并提供所投产品类似省一级安全培训考试系统平台或省级软件对接服务方案,明显超出本次采购需求。接入江苏省考试系统平台需要平台提供对接接口代码,且数据上传汇总问题需要原平台提供商同意。上述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11: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安全培训实操智能考场建设技术参数要求”需提供承诺函,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指定性和排他性,涉嫌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n投诉事项12:投诉人认为,采购需求“灭火器的选择和使用实操智能网络考核系统技术要求”须提供特定著作权证书,属于以明显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13:投诉人认为,接入江苏省考试系统平台需要平台提供对接接口代码,且数据上传汇总问题需要原平台提供商同意。采购需求“考场设施配套技术要求”需提供对接方案证明材料,属于以明显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n投诉事项14:投诉人认为,该项目采购内容包含实操考核设备实物化改造升级、考试辅助设备、考场设施配套、信息化建设等,非单一产品采购,但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投诉请求:按照相关规定暂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做好市场调查,公平公正重新修正采购文件。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6无内容,不予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认定投诉事项1—5、7—9、11—14成立。     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徐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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