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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1221-00092
二、项目名称:铁岭县初中英语听说教考系统及一体化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昱墨轩专业练字文化发展咨询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3乙24号 (1门)
被投诉人1: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8号
被投诉人2: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教育局(本级)
地 址: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文件以不合理理由退回,并未受理。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1.系统下发的评测数据可同时满足WINDOWS系统和其他系统使用。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或系统截屏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2.支持考试后计算机自动评分和重新评分,以及对已评成绩人工仲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复印件或系统截屏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3.支持考试过程中的录音质量的检测,能够自动检测学生语音质量,考后筛选出语音异常的考生,同时支持回听该异常学生录音,针对语音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能够安排重考,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系统截屏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附件3评分细则4.支持加密认证,插入加密U盘后系统可启动使用。加密认证可同时满足WINDOWS系统和其他系统使用。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系统截屏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6:为保证云桌面整体方案的完整性、交互性、兼容性及未来售后服务的便捷性:所投云桌面系统与网络数据交互相关产品(交换机、云主机、教师云终端、课堂管理软件、学生云终端)为同一品牌(需提供所投产品官网查询截图),满足的3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7:演示加分项:为保障未来学校多种类型的终端可统一平台管控,要求管理平台可以同时纳管教师云终端的IDV模式、TCI/VOI模式;以及纳管PC终端,在管理平台界面可同时展示三种纳管终端的类型与数量,满足得3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8:技术加分项:学生云终端:2.为提供业务上线能力,要求所投云终端教学镜像支持加速下载功能,不仅仅局限于从管理主机下载镜像,终端会自动检测拥有相同镜像的客户端,并从该客户端下载镜像,提高教学镜像部署速度,提供第三方检测证书或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投诉事项9:技术加分项:云主机:1.此次项目采购设备均为教学环境使用,要求设备噪声声压级指标≤20dB,得2分;设备噪声声压级指标≤30dB,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提供第三方权威证书和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诉请求:综上所述,参数和评分办法存在多个问题,且被投诉人2完全不理会投诉人合理诉求,以完全不合法理由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函。为人民服务,办好人民的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宗旨和使命。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计,也是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所在。因此投诉人希望在上级机构的指导下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慎重考虑以上参数和评分项的设置。投诉人的诉求:由于存在多项明显的问题,请上级领导监督本项目重新整理招标参数和评分办法进行重新招标。为广大的供应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2023年9月14日,采购人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教育局(本级)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就铁岭县初中英语听说教考系统及一体化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3-211221-00092,以下称“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9月28日、2023年12月4日,铁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下所称“招标文件”均指2023年12月4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2023年12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3年12月18日,被投诉人2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为:对质疑函不予接收和回复。2023年12月22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12月2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1月11日,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1未向我局提交投诉答复。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7成立,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部分内容成立,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不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驳回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2.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行为限期改正,投诉人1、被投诉人2应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铁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铁岭市铁岭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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