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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泾川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泾财采决﹝2024﹞3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泾川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C2403040012)的处理决定如下:
项目名称:泾川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项目编号:JC2403040012
项目预算:150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1083号
被投诉人1:泾川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平凉市泾川县泾灵路
被投诉人2:甘肃中汇盛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商联大厦
2024年4月28日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泾川县2023年第一批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的投诉,我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甘肃中汇盛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拒收投诉人提起的质疑事项。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4年4月3日寄出投诉书,快递公司于2024年4月5日进行派件,查询单号显示“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将再次联系收件人进行投递”,4月6日,快递公司再次进行派送,快递信息显示“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快件将退回至寄件人”,4月9日快递信息显示原件退回寄件人。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规定,代理机构于2024年4月4日至4月6日清明节放假,该项目公告信息所留的联系电话为公司固定电话,因此,快递公司在派送快件时,电话无法接通导致快件退回,代理机构系客观原因未收到质疑函,而非拒收质疑函。
我机关另调查到,2024年4月5日采购人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通过微信方式将质疑函发送给代理机构,4月7日代理机构拟定回复函内容后,经采购人审核,由采购人以正式函件通过QQ邮箱将质疑回复函发送至投诉人(有微信和QQ邮箱截图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规定,鉴于该项目质疑回复函是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商议后由采购人回复投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技术评分“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内容、方法、措施、施工进度、施工组织方案、项目现状分析及理解”和商务评分 “项目管理措施、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中属于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不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技术评分“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内容、方法、措施、施工进度、施工组织方案、项目现状分析及理解”和商务评分 “项目管理措施、售后服务方案”设置的评分标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需求而设置,技术条件与履行合同相关,商务条件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对各评审因素赋分提出具体要求,且对其进行细化和量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不存在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的问题。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请求,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泾川县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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