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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甘财采处(2024)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152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1521
项目预算:985.7万元(第二包:331.9万元)
投诉人: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武都路498号2层05室
被投诉人1:甘肃融合数安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480号兰鑫小区2号楼1702室
被投诉人2: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兰州兴博创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290号欣欣家园西5-1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月17日收到的兰州和隆瑞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收到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63号)后,我院组织了相关专家论证”的质疑答复不认可,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63号)要求,采购人应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但采购人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后,确定了非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超高效液相色谱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2.4、超高效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关于“波长范围”和“流通池”、“★2.5、三维荧光检测器”关于“激发光柵”和“发射光柵”的技术参数要求,且前述参数不属于“★”项重要参数,应系普通参数。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参数为“★”项重要参数,无法证明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超高效液相色谱仪”中“二、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2.4、超高效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关于“波长范围”和“流通池”、“★2.5、三维荧光检测器”关于“激发光柵”和“发射光柵”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甘肃省财政厅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63号)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第二包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相隔37天,共26个工作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未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公布第二包中标结果的情形。
经核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明确规定采购人另行确定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的期限。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第二包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合理,评标委员会给予投诉人第二名排序是正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63号)要求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第二包中标供应商,但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的更正公告将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变更为兰州兴博创科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人未按要求顺延投诉人中标。
经核查,采购人未依法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投诉人仅所投“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的品牌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不同,其余产品均一样,且排序第二,报价比第二包中标供应商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报价还比市场价高,采购人却确定了价高分低的供应商作为第二包中标供应商,存在利益输送。
经核查,采购人未依法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另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发现采购人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采购人未依法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6: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季美仪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宜平实验室仪器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极其相近,三家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经核查,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季美仪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宜平实验室仪器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4成立,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63号)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责令采购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未依法从合格的第二包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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