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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百纳政采字2024-012号]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定点维修协议
项目名称: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赣百纳政采字 2024-012 号
甲方: (采购人) 新干县公安局
乙方: (中标人) 新干县淼淼汽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百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赣百纳政采字 2024-012 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条款,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 同遵守。
一、定点维修服务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新干县公安局的公务用车。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采购都享受优先维修权。
二、定点维修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09 日止。
三、价格确定:
按投标所报的综合折扣率进行结算:零配件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检测 费等一切维修费用按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价格×综合折扣率的综合折扣率结算。
乙方承诺公务用车维修费按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价格的百分之 80 结算。(即综 合维修费的 8 折结算)
四、结算方式及售后服务:
(一)修理费实行按月结算,各公车使用单位每月将维修申请单、修理费用 清单(含修车项目、材料、工时费用等明细)送到警保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各定点维修企业再开具正式维修发票与甲方办理修理费转账结算。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1、乙方应保证所供配件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配件材料完全符 合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
2、乙方提供的免费保修期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3、乙方必须兑现其服务承诺。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车辆使用单位)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自由选择定点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 内容,有权对乙方的进货、生产、维修档案、财务、生产场地、设 备及内部管 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3、甲方对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有争议时向采购办提出质疑,质疑 未能解决问题的,甲方可向采购办等部门投诉。
4、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 偿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干县公安局车辆信息》。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 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定点维修服务企业):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进行拒绝。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维修车辆时,必须在接到甲方开具的“车辆修理申请单”后才能 进行车辆维修,对预计车辆修理费在 3000 元以上的,须通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 行维修,如遇节假日或下班时间车辆需要先行修理,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 单。每次修理结束后,应详细填写修理清单,并由送修人签字,做好维修台账登 记,建立一车一账的维修档案,档案需载明车辆维修时间、材料名称、产地、规 格型号、价格、工时费等内容。
2、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若因定点维修厂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 行维修的车辆,必须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方可转厂维修;
3、必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维修质量的保证:各种车辆维修质量和特约维修质量,均参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各厂家的质量担保和特约维修承诺执行。所有汽车在质量担保期内返修均 应免收材料费和工时费,但不包括易损件和不正当使用损坏的零配件;
5、保证所用配件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并对每次更换的零配件在材料明细表中注明产地、型号,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配件 以单价最低的标准进行认定。
6、乙方须实行 7*24 小时服务,节假日应照常上班,且应具备在本县范围 内或 50 公里范围内故障车辆的应急抢修能力,并免收施救费(交通事故除外); 7、乙方应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修车单》,并由双方当事 人签字认可。并将工时费、材料费等项目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送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如材料清单与送 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8、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 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甲 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汽车维修档案,对每次零配件的进价单要妥 善保存并入账,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以便有关单位核查;乙方每月 15 号前须向甲方报送上月的单车修理费汇总表及维修清单。
10、乙方必须建立零配件明码标价制度,要配备配件库和货架,并具有一定 数量的零配件储存,保障维修服务和便于甲方选择配件。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者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以有关部门鉴定为准)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应 承担全部责任;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乙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②维修价格高于投标报价,维修材料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
③未按规定程序维修和未按时报送维修清单及配件价格表,使用不符合国 家质量标准维修材料或不安规定对维修材料保修。
④乙方如出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会计资料与投标文件不符合。 ⑤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零配件进货单据的。
⑥乙方有虚开发票,弄虚作假行为。
⑦车辆维修时乙方给司机回扣以及报销其他费用;
⑧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七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补足。
4、累计发现超过三次的取消其车辆定点维修资格。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不 是合格品,或未按承诺要求提供维修,存在欺骗行为,或不按协议承诺和配件材 料实际进货价格进行的,或定点维修零配件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经查实后,甲方将取消其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立即终止协议,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 场。
5、乙方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不得将中标资格转让给非中标汽车修理厂或他 人。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全部保证金,并予以除名。
6、乙方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 汽车维修厂或他人合作(伙)联营,或挂靠经营,损害政府采购形象,扰乱公务 用车定点维修秩序。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全部保证金,通报除名,合作(伙)联营(或挂靠经营)双方均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维修时限:
一般小故障 1 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根据故障复杂程度,经客户协商后确定 修复时限,在维修业务较忙时,公用车辆维修优先确保。
八、服务方式:
车辆能行驶时,由客户将车辆开至中标人维修场所,若车辆不能行驶,中标 人必须及时对故障车辆采购施救措施,并派车将故障车辆拖至维修场所进行维 修。
九、验收:
车辆维修完毕,由客户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 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 行合同。
十一、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记录(如 果有的话)、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果有的话)。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甲方、乙方、县公共资源中心一份、县采购办各执一份。双方在履行合同 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新干县公安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2024 年 4 月 日 2024 年 4 月 日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定点维修协议
项目名称: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赣百纳政采字 2024-012 号
甲方: (采购人) 新干县公安局
乙方: (中标人) 新干县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百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赣百纳政采字 2024-012 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条款,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 同遵守。
一、定点维修服务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新干县公安局的公务用车。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采购都享受优先维修权。
二、定点维修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09 日止。
三、价格确定:
按投标所报的综合折扣率进行结算:零配件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检测 费等一切维修费用按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价格×综合折扣率的综合折扣率结算。
乙方承诺公务用车维修费按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价格的百分之 80 结算。(即综 合维修费的 8 折结算)
四、结算方式及售后服务:
(一)修理费实行按月结算,各公车使用单位每月将维修申请单、修理费用 清单(含修车项目、材料、工时费用等明细)送到警保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各定点维修企业再开具正式维修发票与甲方办理修理费转账结算。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1、乙方应保证所供配件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配件材料完全符 合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
2、乙方提供的免费保修期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3、乙方必须兑现其服务承诺。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车辆使用单位)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自由选择定点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 内容,有权对乙方的进货、生产、维修档案、财务、生产场地、设 备及内部管 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3、甲方对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有争议时向采购办提出质疑,质疑 未能解决问题的,甲方可向采购办等部门投诉。
4、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 偿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干县公安局车辆信息》。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 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定点维修服务企业):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进行拒绝。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维修车辆时,必须在接到甲方开具的“车辆修理申请单”后才能 进行车辆维修,对预计车辆修理费在 3000 元以上的,须通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 行维修,如遇节假日或下班时间车辆需要先行修理,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 单。每次修理结束后,应详细填写修理清单,并由送修人签字,做好维修台账登 记,建立一车一账的维修档案,档案需载明车辆维修时间、材料名称、产地、规 格型号、价格、工时费等内容。
2、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若因定点维修厂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 行维修的车辆,必须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方可转厂维修;
3、必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维修质量的保证:各种车辆维修质量和特约维修质量,均参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各厂家的质量担保和特约维修承诺执行。所有汽车在质量担保期内返修均 应免收材料费和工时费,但不包括易损件和不正当使用损坏的零配件;
5、保证所用配件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并对每次更换的零配件在材料明细表中注明产地、型号,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配件 以单价最低的标准进行认定。
6、乙方须实行 7*24 小时服务,节假日应照常上班,且应具备在本县范围 内或 50 公里范围内故障车辆的应急抢修能力,并免收施救费(交通事故除外); 7、乙方应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修车单》,并由双方当事 人签字认可。并将工时费、材料费等项目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送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如材料清单与送 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8、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 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甲 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汽车维修档案,对每次零配件的进价单要妥 善保存并入账,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以便有关单位核查;乙方每月 15 号前须向甲方报送上月的单车修理费汇总表及维修清单。
10、乙方必须建立零配件明码标价制度,要配备配件库和货架,并具有一定 数量的零配件储存,保障维修服务和便于甲方选择配件。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者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以有关部门鉴定为准)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应 承担全部责任;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乙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②维修价格高于投标报价,维修材料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
③未按规定程序维修和未按时报送维修清单及配件价格表,使用不符合国 家质量标准维修材料或不安规定对维修材料保修。
④乙方如出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会计资料与投标文件不符合。 ⑤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零配件进货单据的。
⑥乙方有虚开发票,弄虚作假行为。
⑦车辆维修时乙方给司机回扣以及报销其他费用;
⑧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七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补足。
4、累计发现超过三次的取消其车辆定点维修资格。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不 是合格品,或未按承诺要求提供维修,存在欺骗行为,或不按协议承诺和配件材 料实际进货价格进行的,或定点维修零配件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经查实后,甲方将取消其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立即终止协议,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 场。
5、乙方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不得将中标资格转让给非中标汽车修理厂或他 人。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全部保证金,并予以除名。
6、乙方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 汽车维修厂或他人合作(伙)联营,或挂靠经营,损害政府采购形象,扰乱公务 用车定点维修秩序。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全部保证金,通报除名,合作(伙)联营(或挂靠经营)双方均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维修时限:
一般小故障 1 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根据故障复杂程度,经客户协商后确定 修复时限,在维修业务较忙时,公用车辆维修优先确保。
八、服务方式:
车辆能行驶时,由客户将车辆开至中标人维修场所,若车辆不能行驶,中标 人必须及时对故障车辆采购施救措施,并派车将故障车辆拖至维修场所进行维 修。
九、验收:
车辆维修完毕,由客户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 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 行合同。
十一、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记录(如 果有的话)、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果有的话)。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甲方、乙方、县公共资源中心一份、县采购办各执一份。双方在履行合同 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新干县公安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2024 年 4 月 日 2024 年 4 月 日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定点维修协议
项目名称: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赣百纳政采字 2024-012 号
甲方: (采购人) 新干县公安局
乙方: (中标人) 新干县诚益汽修厂
甲、乙双方根据江西百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 新干县公安局公车维修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赣百纳政采字 2024-012 号)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相关条款,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 同遵守。
一、定点维修服务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新干县公安局的公务用车。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采购都享受优先维修权。
二、定点维修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至 2025 年 5 月 09 日止。
三、价格确定:
按投标所报的综合折扣率进行结算:零配件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检测 费等一切维修费用按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价格×综合折扣率的综合折扣率结算。
乙方承诺公务用车维修费按开标一览表明细中的价格的百分之 80 结算。(即综 合维修费的 8 折结算)
四、结算方式及售后服务:
(一)修理费实行按月结算,各公车使用单位每月将维修申请单、修理费用 清单(含修车项目、材料、工时费用等明细)送到警保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 各定点维修企业再开具正式维修发票与甲方办理修理费转账结算。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1、乙方应保证所供配件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配件材料完全符 合行业规定的质量、规格的要求。
2、乙方提供的免费保修期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3、乙方必须兑现其服务承诺。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车辆使用单位)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自由选择定点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 内容,有权对乙方的进货、生产、维修档案、财务、生产场地、设 备及内部管 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3、甲方对定点维修的质量、价格、服务有争议时向采购办提出质疑,质疑 未能解决问题的,甲方可向采购办等部门投诉。
4、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赔 偿经济损失。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新干县公安局车辆信息》。乙方据此认定甲方车辆维 修单位成员,并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定点维修服务企业):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车辆维修服务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在车辆维修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进行拒绝。
3、对经费未落实或不足的车辆维修业务,有权拒绝承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维修车辆时,必须在接到甲方开具的“车辆修理申请单”后才能 进行车辆维修,对预计车辆修理费在 3000 元以上的,须通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 行维修,如遇节假日或下班时间车辆需要先行修理,可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 单。每次修理结束后,应详细填写修理清单,并由送修人签字,做好维修台账登 记,建立一车一账的维修档案,档案需载明车辆维修时间、材料名称、产地、规 格型号、价格、工时费等内容。
2、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若因定点维修厂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不能进 行维修的车辆,必须经甲方核实同意后方可转厂维修;
3、必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维修质量的保证:各种车辆维修质量和特约维修质量,均参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各厂家的质量担保和特约维修承诺执行。所有汽车在质量担保期内返修均 应免收材料费和工时费,但不包括易损件和不正当使用损坏的零配件;
5、保证所用配件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并对每次更换的零配件在材料明细表中注明产地、型号,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配件 以单价最低的标准进行认定。
6、乙方须实行 7*24 小时服务,节假日应照常上班,且应具备在本县范围 内或 50 公里范围内故障车辆的应急抢修能力,并免收施救费(交通事故除外); 7、乙方应开具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同时附有《修车单》,并由双方当事 人签字认可。并将工时费、材料费等项目分列清楚。材料清单必须与送修项目、
作业项目、换件项目相符,有详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如材料清单与送 修项目、作业项目、换件项目不相符时,乙方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8、维修的车辆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免费维 修,如因维修部分质量问题而出现责任事故,经有关单位的技术检验确属不是甲 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按有关车辆维修行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汽车维修档案,对每次零配件的进价单要妥 善保存并入账,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以便有关单位核查;乙方每月 15 号前须向甲方报送上月的单车修理费汇总表及维修清单。
10、乙方必须建立零配件明码标价制度,要配备配件库和货架,并具有一定 数量的零配件储存,保障维修服务和便于甲方选择配件。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者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以有关部门鉴定为准)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应 承担全部责任;因维修质量、服务承诺及其它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①乙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②维修价格高于投标报价,维修材料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
③未按规定程序维修和未按时报送维修清单及配件价格表,使用不符合国 家质量标准维修材料或不安规定对维修材料保修。
④乙方如出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会计资料与投标文件不符合。 ⑤乙方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零配件进货单据的。
⑥乙方有虚开发票,弄虚作假行为。
⑦车辆维修时乙方给司机回扣以及报销其他费用;
⑧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或扣除履约保证金后 七个工作日内未及时补足。
4、累计发现超过三次的取消其车辆定点维修资格。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不 是合格品,或未按承诺要求提供维修,存在欺骗行为,或不按协议承诺和配件材 料实际进货价格进行的,或定点维修零配件价格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经查实后,甲方将取消其车辆定点维修资格,并立即终止协议,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 场。
5、乙方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不得将中标资格转让给非中标汽车修理厂或他 人。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全部保证金,并予以除名。
6、乙方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与任何非中标 汽车维修厂或他人合作(伙)联营,或挂靠经营,损害政府采购形象,扰乱公务 用车定点维修秩序。否则,一经查实,没收全部保证金,通报除名,合作(伙)联营(或挂靠经营)双方均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维修时限:
一般小故障 1 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根据故障复杂程度,经客户协商后确定 修复时限,在维修业务较忙时,公用车辆维修优先确保。
八、服务方式:
车辆能行驶时,由客户将车辆开至中标人维修场所,若车辆不能行驶,中标 人必须及时对故障车辆采购施救措施,并派车将故障车辆拖至维修场所进行维 修。
九、验收:
车辆维修完毕,由客户对车辆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 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 行合同。
十一、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二、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记录(如 果有的话)、中标通知书、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果有的话)。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甲方、乙方、县公共资源中心一份、县采购办各执一份。双方在履行合同 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新干县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新干县公安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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