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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三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年第三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0600-04562
二、项目名称:丹东市广播电视监测站专业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广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工街10号卓越大厦3层01-10,M-038
被投诉人1:丹东市文化体育旅游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31-1鹏城国际大厦12楼
四、基本情况
丹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于2024年2月1日委托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丹东市广播电视监测站专业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项目编号:JH23-210600-04562 包号:001)。该项目于2024年2月5日做出变更公告。2024年2月4日,辽宁广易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向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质疑,2024年2月6日丹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对该质疑函进行回复。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3月8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并要求投诉人提供补正材料,要求采购人暂停该项目,要求被投诉人丹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对该投诉进行答复。
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第94页-第99页部分技术指标限制设备性能。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108页,项目评分标准中,软件著作权证书分值权重设置18分,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
投诉事项4-11:招标文件108页-110页,评分条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派遣项目技术人员具备若干资格证书,且以缴纳保险的形式证明其为本企业正式员工。
投诉事项12:对投标供应商的软件能力成熟度认证等级进行打分。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要求与本项目关联不大。
投诉事项13:该项目评分条件中要求进行整体的集成设计以确保项目的建设效果,但招标文件没有集成需求的描述。招标文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投标工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审核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2:经调查采购文件,在需求条款中,投诉人提出的嵌入式多画面显示监测系统套数指标和有线数字电视监测解扰卡功能指标,采购人未将必要的实质性指标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并且对可偏离指标未做出偏离性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投诉事项1-2成立。
投诉事项3:经调查采购文件和投诉答复。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各项功能的软件著作权,是为了体现投标人履约能力更强,更有能力证明人脸识别、涉黄涉爆识别等六项功能的实现。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关联性表述,六大功能的软件著作权与该功能的实现不构成充分必要条件。该指标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4-11:经调查采购文件和投诉答复。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项目团队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等各种证书,是为了评定投标人具备开发软件和提供硬件所需要的人员实力和更强的履约能力。但根据采购人提供提供证件与项目实施关联情况说明,无法证明具备证书的人员设计和生产的产品与不具备证书的人员设计和生产的产品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与采购人所需购置的系统和设备的实际需要无关。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投诉事项4-11成立。
投诉事项12:经调查采购文件和投诉答复,根据采购人投诉答复,软件能力成熟度是采购人对软件设计的一个要求,是在研发渠道提高软件质量的一个指标。采购人不另行采购软件成熟度评估,在项目内执行是实际需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投诉事项12不成立。
投诉事项13:经调查采购文件和投诉答复,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并未提出集成需求,而在评分设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集成认证资质。该行为违法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投诉事项13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11成立,投诉事项12不成立,投诉事项1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采购人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丹东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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