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关于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示范特色专业音乐教育实训基地项目(QZZC2022-G1-00006-CGZX)的质疑答复函(五)

关于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示范特色专业音乐教育实训基地项目(QZZC2022-G1-00006-CGZX)的质疑答复函(五)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 疑 人:  广西莲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3号广汇桂林郡110栋1-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张静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广西莲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2年12月2日收到贵公司提交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示范特色专业音乐教育实训基地项目(QZZC2022-G1-00006-CGZX)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中心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公示报价文件的第1项产品“艾茉森VP-73GH”的技术参数“★6.内置乐曲:325首(含示范曲/音乐会曲库+25首布格缪勒进阶曲+30首车尼尔钢琴曲+126首拜厄钢琴曲)”不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
答复: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已响应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承诺能提供满足条件的货物。贵公司可向采购人申请对该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公示报价文件的第9项产品“艾茉森F-53”的技术参数“▲6.无线连接APP:通过iOS或安卓系统连接蓝牙MIDI,无线连接自有品牌APP”没有自有品牌APP,不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
答复:同质疑事项一答复。
质疑事项三: 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公示报价文件的第9项产品“艾茉森F-53”的技术参数“▲5.内置音色:148种预置音色;120首经典示范曲(含布格缪勒25首+车尔尼30首),左/右手/双手教学练习功能;混响:64级深度混响,(音乐大厅、小礼堂、现场大厅、休息室、房间、教堂),64级深度合唱;耳机音效:4种(包含关闭/向前/标准/广阔);耳机:双耳机接口,其中一个接口为静音接口,连接耳机后内置喇叭系统失效;另一个接口为监听接口,使用时喇叭和耳机同步发声,使用主音量设置按钮调整耳机音量。全音域音质、音调控制:8种,声音效果的种类:声音效果:11种(包含:关闭/无噪音/轻微共鸣/强烈共鸣/柔和/明亮/干净/强劲/忧暗/丰富/古典)”在官方查询到示范曲目数量为40首(其中不包含:钢琴曲40首/教程曲目中:布格缪勒25首/车尔尼30首),耳机音效、音调控制、声音效果等功能都不具备,不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
答复:同质疑事项一答复。
质疑事项四: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公告公示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文件第33项产品“触摸一体机-视睿FF86EA”为虚假应标。因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体机品牌只有“希沃”,不存在“视睿”品牌。
答复:同质疑事项一答复。
质疑事项五: 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公示报价文件的第3项产品“电子音乐键盘教学控制系统,三芙3FDM6”的技术参数“▲4.主页面嵌入节奏训练插件,内置节拍器,可以播放0、2、3、4、6、8拍子节拍,40-208拍/分钟可调,具有强弱音区分及节奏指示灯,插件可以在屏幕主页范围内任意拖动”不具备节拍器功能,不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
答复:同质疑事项一答复。
质疑事项六: 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公示报价文件的第3项产品“电子音乐键盘教学控制系统,三芙3FDM6”的技术参数“▲12.可任意编辑学生的性别,学生终端可区分男女学生头像”不具备该项功能,不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
答复:同质疑事项一答复。
质疑事项七: 贵公司质疑标项二中标单位(广西优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公示报价文件的第3项产品“电子音乐键盘教学控制系统,三芙3FDM6”的技术参数“▲17.主页具有教师指法监视窗,该窗口显示教师摄像头画面,点击监视窗后,教师指法监视窗与学生终端显示区位置互换,达到双屏转换效果。教师指法摄像头画面在主页放大呈现后,系统将学生终端显示区转移到教师指法监视窗位置,在教师进行指法演示放大的同时,可以监控到学生终端的实时状态”不具备该项功能,不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为虚假应标。
答复:同质疑事项一答复。
综上所述,贵公司对该项目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此页无正文)
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回执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信息:
答复函,扫描件.pdf
2.8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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