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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诚信工程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编号:LZZC2024-G3-240159-GXCX)的质疑答复(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 疑 人:广西中翔惠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5栋1611
法定代表人:吕加平
委托代理人:李嘉挚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我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贵公司由委托代理人李嘉挚递交关于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LZZC2024-G3-240159-GXCX)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中三、技术要求第(九)硬件基础设施(在二、技术需求清单中为(九)电子病历信息基础)“1.超融合一体机●“超融合一体机”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及兼容性,其中“计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网络虚拟化软件”、“存储虚拟化软件”为同一品牌,且与医院原超融合平台兼容。(需提供产品功能截图,盖投标人公章并且加盖厂家盖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中三、技术要求第(九)硬件基础设施(在二、技术需求清单中为(九)电子病历信息基础)“1.超融合一体机●“超融合一体机”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及兼容性,其中“计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网络虚拟化软件”、“存储虚拟化软件”为同一品牌,且与医院原超融合平台兼容。(需提供产品功能截图,盖投标人公章并且加盖厂家盖章)”经公开渠道查询有且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仅有深信服品牌产品参数符合要求,要求中说明需要且“计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网络虚拟化软件” “存储虚拟化软件”为同一品牌,且与医院原超融合平台兼容,采购人现网为深信服产品, 依据为采购人2021年11月29日签署项且名称:医院信息系统三级等保及数据中心超融合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1-C3-240081-GXHC项且合同中可查看(查询网址: http://zfcg.lzscz.liuzhou.gov.cn/luban/detail?parentId=138102&articleId=Mml8jOShcx
GK5kIK7r5KIQ==)(如图1.1至图1.6)。且采购需求中此条款为标注“●”约定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的“2.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 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士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 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非法限定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 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实,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一、总则2.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存在表述错误,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条款为重要技术条款,而非实质性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对招标文件做出更正,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同时,超融合一体机”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及兼容性,要求“计算服务器虚拟化软件”、“网络虚拟化软件”、“存储虚拟化软件”为同一品牌,与医院原超融合平台兼容,是为保证本次采购项目兼容到本单位原有系统,并未指定品牌,标“●”为重要技术条款,而非实质性要求。且据了解市场上多厂商(如新华三、SMARTX、华为、天融信等)均可满足要求,不存在差别对待或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
质疑事项2: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中三、技术要求第(九)硬件基础设施(在二、技术需求清 单中为(九)电子病历信息基础)“1 .超融合一体机(1)一体机硬件规格 ● 包含免费3年硬件保修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中三技术要求 第(九)硬件基础设施(在二、技术需求清单中为(九)电子病历信息基础)“1.超融合一体机( 1)一体机硬件规格●包含免费3年硬件保修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采购需求 中此条款为标注“●”约定的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的 “2.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 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 要求”的条款。”根据本文质疑1中可明确,此产品为深信服产品,投标人无法提供其他厂家生产商产品进行响应满足采购需求(如图1.7)。
法律依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且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答复:由答复1可确认,带“●”的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做出更正,详见更正公告。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此处采购需求提供3年质保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是对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硬件厂家的售后服务要求,是为确保采购人在购买产品后能够获得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帮助,更好的保证项目的服务质量和产品使用效率。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更正为合同签订时必须提供,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因此不存在差别对待或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
质疑事项3: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中三、技术要求第(九)硬件基础设施(在二、技术需求清单中为(九)电子病历信息基础)“(5)云计算管理软件*2套●云平台支持对接Google OTP统一登录认证系统,支持对接CAS统一登录认证系统(需提供产品功能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采购需求部分中三、技术要求第(九)硬件基础设施(在二、技术需求清单中为(九)电子病历信息基础)“(5)云计算管理软件*2套●云平台支持对接GoogleOTP统一登录认证系统,支持对接CAS统一登录认证系统(需提供产品功能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经公开渠道查询有且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仅有深信服品牌产品参数符合要求,采购需求中此条款为标注“●”约定的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正文的“2.7“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 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三土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且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且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且非法限定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7)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答复:由答复1可确认,带“●”的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采购需求中此“●”条款已做出更正,详见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采购需求要求的云平台支持对接Google OTP统一登录认证系统,支持对接CAS统一登录认证系统是为满足本项目的技术实施需求,兼容单位原有系统平台的需要,能更好的提升和保证项目质量,且经了解市场上如华为、深信服、浪潮等品牌均支持以上功能,不存在差别对待或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
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3部分成立,本项目将对采购文件修改后发布更正公告,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诚信工程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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