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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红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夹市监处字〔2019〕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夹市监处字〔2019〕031号
 
当事人:夹江县红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夹江县新场镇新场村4社;
法定代表人:廖清清;    
注册号:91511126MA6280J39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经营范围:三类机动车维修(发动机修理、电气系统修理);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管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8]244号)、《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有关文件要求,2019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我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了清查。经查,当事人未申报并公示2017年度企业年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立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30日经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夹江县新场镇新场村4社,核准经营范围为三类机动车维修(发动机修理、电气系统修理);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管理;汽车信息咨询服务。2019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了检查,通过登记住所已无法与当事人联系。经房东证明,当事人已于2018年4月起未从事经营活动。另查证,当事人经营期间申报公示了2015、2016年度年报,但未申报公示2017年度年报,且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询证税务机关,当事人税务登记情况为非正常户,无申报纳税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企业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及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无法联系且已连续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
证据二:证明和租房协议,证明当事人租用夹江县黄土镇马冲桥村7社肖琴的场地;
证据三:当事人企业公示信息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企业年报,列入经营异常目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夹江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当事人纳税情况的回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况。
2019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夹市监处告字〔2019〕048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列举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夹江县人民政府或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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