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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绿色石化园区1#公租房—板房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舟山绿色石化园区1#公租房板房工程施工项日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囗公开招标曰邀请招标)
招标人:舟山绿色石化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 咨谕
2024年月 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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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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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工程名称舟山绿色石化园区 1#公租房-板房工程
21.1建设地点鱼山岛
31.1建设规模本工程为舟山绿色石化园区 1#公租房-板房工程。主要为集装箱板房、楼 梯、走道、雨棚、栏杆、板房套内卫生间安装,层高=2.8m,每间外包尺 寸 5950*3000。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395.8052 万元。
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1.1质量标准合格
62.1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集装箱板房建造。
72.2工期要求45 日历天
83.1资金来源自筹
94.1投标人及要求委派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 等级要求投标单位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建 项目。
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
1113.1工程报价方式以采购人提供的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1214.1投标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15.1投标担保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7 万元。 2、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 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虚拟子账户: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岱山县支行 银行账号: ☑ 银行保函; ☑ 保险公司综合保险保单; ☑ 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 *使用保函、保险单、电子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其格式均应满足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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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要求,或事先经招标人书面确认的 格式。 ☑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 *联保单位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 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投 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投标保证金金额超出《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保证金联保证》联保有效范围,联保单位应另行从基本帐户向招标文件指 定的保证金帐户交纳超出部分;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除本项内容规定情况外,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 0580-4487053。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 人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视其存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 中标资格。
145.1踏勘现场时间和地点:由各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580-2166339
1516.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需要提交
1617.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 4 份
1718.1投标文件的构成商务标
18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响应文件 时 间:2024 年 月 日 14:30
1924.1开标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 n 时间:2024 年 月 日 14:30
开标特别说明(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的,视 为其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 失败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 文件。 (3)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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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采购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 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启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启,具体安排 另行通知。 (4)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等非投 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 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启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 人。 (5)开评审过程中抽取下浮率、中标候选人,将在开启现场用摇号 机进行抽取,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 知投标人,投标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6)开评审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应保持在线,因投标人原因未保持 在线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招标人因故(澄清、否决投标等)需要与投标人交互时,投标人应在 招标人发出交互申请后 10 分种内作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未作出 响应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后果。 (7)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对封 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配置不齐 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8)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使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zshy/login.aspx)上传招标文件模块中的模拟 解密功能,以确保电脑终端满足远程自助解密要求。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 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 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设备(网 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供应商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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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 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 口拦截。
2030.4评标方法及标准本评标办法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摇号抽取方法为方法一。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 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 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 表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 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 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下浮区 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二个中标候选名 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 率作为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 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 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次摇 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113.2下浮率区间及间隔下浮率区间:4% (含)-8%(含),下浮率间隔:4%、4.5%、5%、5.5%、6%、6.5%、7%、7.5%、8%。
2235.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3平台使用费
24其他说明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岱山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0580-4486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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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及工期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踏勘现场
6、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有效期
15、投标担保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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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五)、开标
24、开标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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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5 项。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8 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 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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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5、踏勘现场
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投标人自行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 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 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采用格式文件在网上制作。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八章.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7.2 除 7.1 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发布答疑澄清文件,已网上报名的投 标人才能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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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 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 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 能被拒绝。
7.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有资 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注册 资格章。
招标控制价及下浮区间经由招标人委托中介咨询机构(非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控制 价编制单位)审核确定。下浮区间包括暂估价。
7.5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含综合单 价工料机分析表)。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建设工 程计价的相关规定。
7.6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 在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不明确、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 材料价格明显背离市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 率错误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招标人应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 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行业主 管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 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7.7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 部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即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人具有约 束力。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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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 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 有约束力。
9.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 子文件为准。
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 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 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11.2 商务标组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投标函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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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诚信承诺书;
11.2.2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 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职文件;(3)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及所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4)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打印 后,纸质签字并扫描上传到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1.2.3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2.4 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11.2.5 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 使用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招标文件。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 行编写。
13、投标报价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所规定的方式。 投标人应认真阅 读招标控制价,招标人的控制价结合本次招标过程中确定的下浮率将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投 标报价,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13.2 招标人相关文件规定选择投标报价确定方式,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 条。
1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 申请将不被批准。
13.4 本工程设计日工一类人工 20 工日;二类人工 20 工日;三类人工 20 工日。
13.5 本工程预留金为 30000 元,计入“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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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 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 知第 15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担保
15.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前附表第 13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担保并 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15.2.1投标保证金: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15.2.1.1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在投标人须在投标保 证金缴纳截止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 心 ,开标后,如发现并查实投标人的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直接汇出,招标人将 视其存在串标、挂靠嫌疑而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15.2.2 (1)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企业,凭舟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在电子招投 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 在投标该项目时联保证无效。 (2)除上述形式外,投标人还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 司综合保险保单、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电子保函等形式向招标人提 供担保。如采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电子保函作为投标担保时,具体 操作请咨询 0580-2280967
15.2.3 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 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15.3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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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5.4.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15.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5.4.3 经查实,投标人有串标、允许他人挂靠投标等行为的。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
则执行本须知第 16.2 款的规定;
16.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 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
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投标文件网上制作、递交
17.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加密上传,中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份数见投标须知 前附表第 16 条。
17.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设置要求,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者法人章的位 置进行电子签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及加密
18.1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的规定要求,并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在线制作。
18.2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19、投标文件的递交
19.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要求,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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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
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三家时,经县审招办审批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或重新组 织公开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单位无法上传投标文件,招 标人视其为放弃投标。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撤 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23、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23.1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 信库中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自动获取最新的诚信
库信息,用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
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处,由
招标人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
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五)、开标
24、开标
24.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4.1.1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4.1.2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
http://zsztb.zhoushan.gov.cn: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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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启会,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24.1.3 参加开标的要求
24.1.3.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启,并在开标会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24.1.3.2 开标期间,各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1.3.3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约定的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 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 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24.1.3.4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启程序、唱标内容、开启记录等有异议 的,应在公布开启结果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答 复并做好记录。
24.2 开启程序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读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在开启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公布此次开标的投诉受理单位及投诉受 理电话。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系统显 示投标人保证金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将该单位招标文件在系统中退回。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 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 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 成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投标人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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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中标候选人选取方案。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投标人可能通过视频直播方式观看方法一中下浮率抽取情况。
(7)抽取中标候选人
抽球环节,取消投标单位抽取对应编号的环节,投标单位对应编号按照网上提交投标 文件前后顺序进行编号,即网上第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其对应的编号为 1 号,依此类 推。再由业主抽取二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在系统中选取该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 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网上评审。
(8)评标
专家评审时间,开标会议休会。
(9)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经 理、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0)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会议结束。
投标人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在开启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标结果。
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号 码按提交投标材料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二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 号的方式确定二个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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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 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 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 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
24.4 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 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24.5 开评标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评标报告,并存入电子文档备查。招标人可自行 打印该评标报告。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5.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证 件(原件)的;
25.1.2 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远程解密的;
25.1.3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5.1.4 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期的;
25.1.5 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 准(等级)的;
25.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通过系统线上传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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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 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和材料向投标人泄露。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 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8.2 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8.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的内容。
28.4 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的,导 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 开标会议休会期间,系统将开标过程确定的需评审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
29.2 评委登录系统,首先确定是否有需要回避情况,如有回避情况,由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另行更换评委。回避情况确认后,通过系统推荐评委负责人(评 委组长) ,系统自动计算得票确定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
29.3 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确定后,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 评审点及评审要求,对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评审,符合评审点要求点击选择通过,不符合要求点击不通过并可以编辑不通过理由。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 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 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 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4 所有单位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点击确认提交,完成评审。
29.5 所有评委评审结果提交后,由评委负责人(评委组长)在系统中点击汇总,对评 审结果进行汇总。
29.6 确定最终排名,按照评标办法设置确定最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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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所有评标内容完成后,由组长点击评标结束。
29.8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 性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29.8.1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2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 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电子盖章的;
29.8.2 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9.8.3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9.8.4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9.8.5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9.9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无效标。
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 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30.4 评标办法详见第七章。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30.3 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1.2 招标人如发现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异常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
誉状况进行审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及信誉状况可能影响
其对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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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32.1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 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将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中标价等主要信息 公示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33.2、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将符合本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全部 资料原件递交招标人处核验,需提交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或证书二维
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员岗位证书、安 全生产 C 证、 企业法人和企业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 A 证、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上岗证书、全部项目班子成员最近三个月内社保证明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3.3、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通知书通 过系统通知所有未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3.4、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的同时,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将符合本 次招标必要合格条件的主要资料原件送招投标管理部门核验,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或证书二维码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B 证、安全 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 C 证,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作
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4.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 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的施工 转让(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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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履约担保
35.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35.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35.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35.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 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提供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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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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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
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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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 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的期限(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
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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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 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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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 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 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 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 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 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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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 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 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 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 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 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 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 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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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 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 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 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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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 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 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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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 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 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 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 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 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 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 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 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 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 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 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 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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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 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 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 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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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 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 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 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 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 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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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 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 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 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 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 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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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 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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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 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 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 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 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 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 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 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 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 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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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 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 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 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 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 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 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 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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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
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 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
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
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
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
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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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 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 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 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 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 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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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 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
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 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
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 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
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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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 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 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 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 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 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 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 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 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 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 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 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 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 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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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8.6.1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 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 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 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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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 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
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
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
物品。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
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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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 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 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 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 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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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
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
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 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
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 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
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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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 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 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 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 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 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
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
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
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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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 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 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 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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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 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 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 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 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 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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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 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 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 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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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
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 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
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 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
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 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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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 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
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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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 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 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 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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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 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 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 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 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 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 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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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 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
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 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
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 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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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 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 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 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 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
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 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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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
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 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2.5%。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 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
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 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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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
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 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
密等规定。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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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
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 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 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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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 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 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 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 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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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
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 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
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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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 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 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 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 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 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 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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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 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 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 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 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 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 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 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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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
其效力。
65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其它投标文件、其他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场地。
1.1.3.8 永久占地包括:。
1.1.3.9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 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 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2018 充规定(二)》
(浙建站计〔2014〕31 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 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 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舟建发【2016】51 号文件)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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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 标准及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并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10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 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 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 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67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用于施工项目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的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缺项、重复列项;工程变更引起新增或减少清单 项目;施工图纸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符;工程变更后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 描述不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调整;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偏差;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时,工程量应调整;
③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 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增减工程量单价应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 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认;
68
5、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用电等施工所必需的 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场地。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完整准确并且能满足舟山市城建档案部门验收备案所需的竣工图(含电子文本)和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 6 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 5 套、电子文件 1 套,竣工内业资料 3 套(按舟山市城建挡案馆要求进行组卷)。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纸质版和电子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 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 程费用损失。②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 承包人承担。③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④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和 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有关关系;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便 发包人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⑤承包人应自觉按照并遵守发包 人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⑥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⑦承包 人在施工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确保该地段居民及单位的正常 生活、工作。⑧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 险待遇;⑨承包人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若有个别 变动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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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必须保证每月到位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 少于 4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 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如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到位率,则在当月的进度工程款中按 3000 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达不到总到位率的 80%(到位 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再承担中标价的 2%的违约金,在 工程结算时扣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若擅自变更,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负责 人,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负责人,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到位时间为 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 20 天内,逾期视为应未到位,并按项目负责人到位率的违约规定由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 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所致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驻工 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技 术负责人每缺一天罚款 3000 元,其他人员每缺一天罚款 1000 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 中扣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支持发包人,对于技术业务水平 低,管理协调以力差,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作必要变更 。
3.5 分包
70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合同明确的分包项目外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 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应合法合规分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款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款支付条 款执行,但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各分包商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 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3.5.5 本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可对“/ 工程等”收取专业发 包工程管理费,今后结算时,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按以上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乘以投标 报价中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计算。今后该专业工程施工时在质量、进度、安全等各方面均纳入施工总承包人统一管理。专业发包工程管理的具体内容按以下 第二款约定执行:
第(一)条
由施工总承包人全面管理和协调:发包人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 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现场堆放场地、现场供水供电管线(水电费用可另行按实计收)、施 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而进行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施工总承包人完 成其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搭建的临时道路、施工围挡(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在 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期间应无偿提供给专业工程分包人使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现场道路、施工场地、合理的施工作业空间;
2)提供施工所需的标高、定位点、定位线等;
3)现场配合、处理交叉施工影响;
4)负责各分包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的管理与协调,并负连带责任;
5)负责各分包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6)负责对已交付给总承包人的已完工的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适当的 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
7)督促各分包单位及时修补管线穿管后的预留洞。如无法落实,则由总包单位免费 修补。
8)收到分包工程款,及时支付给各分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按合 同约定数额扣留质量保证金),
9)落手清工作原则上按谁施工谁负责,在分包协议中明确。但当无法明确责任时,由总承包人全数免费承担。
10)向各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供除上述配合管理内容以外,还必须提供《浙江省建 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关于施工 总承包服务费中描述的其他配合服务内容。
11)施工总承包人必须提供分包人生活及施工用水源、电源、并提供其测试所需负荷,
71
总承包人可通过计量向该分包项目的施工单位按实收费。
12)/
第(二)条 由施工总承包人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等: 发包人不仅要求施工总承 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按第(1)条内容所述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 要求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的。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 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书 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 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除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有 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外,其他对未交付的已 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必须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扣除计日工、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 以外的签约合同价的 2% ;本合同签署后 10 天内提交。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 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的设计变更、工 程量的变更、材料价格的变更、无价材料认定、工期及影响工期的认定、工程款的支付审 核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 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72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2);

(3)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质量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工程质量获奖目标等级要求为:□优质工程(要求达到□市 级□省级□国家级)☑ 不作要求
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 奖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获奖的,按实际获奖等级根据《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的 75%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 高于合同约定获奖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具体另行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 号)、《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化管理规定》(舟建发〔2020〕138 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 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 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本 工程标化工地目标等级要求为:□标化工地(要求达到□县区级□ 市级□省级□国家级)☑ 不作要求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周边居民纠纷处理及协调工作。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3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预付费用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预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 含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总额的%。(备注说明: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低于该 费用总额的 50%,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与进度款同期支 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 帐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合同约定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 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创建的,按实际创建等级根据《浙江省建 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 75%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 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 ,具体另行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对特殊工艺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深基坑支护方案、高支模承重架方案、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 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承包人应在 3 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 7 日内对承包人修正 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 3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征地拆迁、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 延期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或下跌,经双方协商一致,发承包双方在开 工前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 协议。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开工前 5 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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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 工期施工,必须按时竣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 违约责任,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天的工期违约金,发包人可以单 方解除合同,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超过 1 天;
(2)10 级及以上风暴或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连续大于 3 天;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连续大于 3 天。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7.8 暂停施工
工程项目开工后,由于中途暂停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合同工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发 承包双方在复工前应根据双方各自责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 的办法调整人工、材料、机械价差,并签订补充协议。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外,甲 供材料设备保管费分别按甲供材料金额、甲供设备金额以投标报价的相应保管费费率计算。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a)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b)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 要求。
c)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 量付费。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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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有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 规范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提供施工设备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 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 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 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 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 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 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 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结构实体检测、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根据有关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所有的施工工 序必须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样板检查通过后方可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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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项目设计,增加或减少部 分工程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2)按通用条款执行,但须经发包人书面 签证批准。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工程量 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如承包 人擅自变更导致的拆除、返工费用不予计取,工期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确认;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新增减工程量,经发包人工程联系单盖章签复意见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3)如承包人在变更发生后提出,发包人不予答复,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 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 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本条第(3)款处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 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 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 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本条第(4)款重新计算综合单 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③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 包人确定后执行。
(4)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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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 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其他异常情况
②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 外部分工程量,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原综合单价异常高的按本条款第(3)条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原综合单价异常低的,按实际工程量与原综合单价结 算。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明细详见附件 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附件:《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详见附件:《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 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 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其 他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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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抽料补差法,采用以下第 3 种结算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按月调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合同工期(指当月)的信息价,结合当月完 成工程量调整价差。
(2)按形象部位分段调差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根据 合同工期(指各分段相应工期)月份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实行分 段预结算的,竣工后一次性调整价差(即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在分段预结算时暂不 作调整)。
(3)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一次 性计量调整价差。
(4)按整体工程调差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值(按每 月工程进度款所计量的当月完成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为权数),一次性计量调整价差。
11.1.1 抽料补差法的合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的约定:
①根据《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 年 2 月对应的人工、材料价格;
②《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基期价格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2024 年 2 月的对应的价格;《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经发承包双 方共同认同确定的市场价格,具体另行约定。
(2)关于本条合同工期的约定
当采用按月调差方式时,本条款合同工期指当月;当采用按形象部位分段调差时,本 条款合同工期指分段工期;当采用整体工程调差时,本条款合同工期指整体工程工期。
(3)关于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①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范围详见附表《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表》。
②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发承包双方可协商新增或删减主要材料调差范围,具体以补 充合同明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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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C×E A=∑×C×E
其中:A 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当 B>1.05C(或 1.03C)时 当 B<0.95C(或 0.97C)时
B 为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信息价的平均值;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可参照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C 为约定的基准价格。
E 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
④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a)计算式:S=n+m
其中:S 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 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 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b)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 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 的延误工期。
⑧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1.2.1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 金调整的,应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2.2;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整在施工合 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则予以调整;
11.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调 整在施工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予以调整,调减的则由承包人受益,不 予以调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述可调整外的所有风险。【合同单价(招标控制价中 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下浮率:工程最终结算造价=工程结算总造价×(1-下浮率)(下浮率= %,
承包人中标时确定的下浮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包干费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2 款执
80
行;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 款约定执行。
(3)本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 款调整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调整。因专用条款第 1.13 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 内容及措施费。
①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 款规定计价;②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措施变动 部分应重新组价;
③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内容调整相关措施费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

(备注说明: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其中工 资性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 1 %,工程预付款不包括需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合同签定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自第一次支付月进度款起,每月按预付款总额的 50%逐月扣回,直至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签订并取得开工报告 7 日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
12.2.3 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承包人在项目开工 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及开户银行共同签 订《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发包人依据该合同约定向 该账户足额支付工资性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减的施工内 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 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81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 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 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3.1、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 包人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 1 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 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 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前述工程量的核实不影响双方在竣工后的终局计量 结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 12.1、12.3 款计量工程 量价款的 85%(备注说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的工程价款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 量的 80%,不高于已完成工程量的 90%进行支付)的工程价款。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格的 85% 时,发包人暂停支付;余款待结算审定后 28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8.5%,剩余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约定返还条件成就后无息退还。合同价款外增减部分(含 设计变更、签证单等)等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本合同 12.3.3 项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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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 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 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5 按《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舟建发【2017】255 号文件要求,发包人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汇入本合同 12.2.3 条专用 条款所确定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通过自查合格,用书面形式报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14 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及时整改 完毕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 用条款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资料存档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自应当接收 工程起,除承担现场各种保管费用外,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利率(LPR)的 1.5 倍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移交,每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 分之三承担工程逾期移交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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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后 10 天内完成。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必须提供完整 的竣工结算资料,若资料提交不及时或不完整均视作提交延迟(提交不完整竣工结算资料 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20 天内补齐的免除)应承担违约责任,提交延迟一个月以内的,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500 元/天的违约金,提交延迟二个月以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700 元/天的违约金,提交延迟三个月以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1000 元/天的违约金,延 迟三个月以上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1500 元/天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在工程结算中直 接扣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 2%。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竣工结算按以下第 2 款方式编制:
(1)按月结算。
(2)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齐全的 结算资料后,6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审价机关出 具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时应对资料完整性 进行初审,接收通过资料完整性初审的资料后,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中 介机构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因承包人原因提交补充资料对工程结算进度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间予以顺延。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 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 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 14 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 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56 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发承包双方须签字确认。如承包人对核对后的工程结算书 部分内容有异议的,对无异议部分应予认可,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对异议部分签署不同意见,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发包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4)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
84
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定文件一经双方确认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 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56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工程结算价款的 1.5%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建设工程综合保险;
(3)其他方式: 工程结算总价的1.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2 种方式: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屇满后 28 天内,扣除发包人代为 维修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保修期限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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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工期顺延,并承担相应费用 。
(7)其他: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误达 5 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30%的月应付 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 程款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 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实支付材料费、设备租用费。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86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建设工程一切险委托承包人投保,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 他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民工 工伤保险费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和 第三者意外伤害,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现行省市有关投保规定各自办理投保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2 调解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过双方协商,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 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按下列第 3 种方式调解解决:1、第三方调解;
2、专家评审;
3、行政调解。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约定按以下方式申请工程计价纠纷处理的,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 版)工程计价纠纷处理规定,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7
21、补充条款
(1)根据岱财办【2017】2 号文件规定,参与投标我县各类政府性工程项目的外来建 筑企业,中标后须在建筑服务地注册设立分公司并就地缴纳税款。
(2)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 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 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 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88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 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 构层 数跨度 (米)设备 安装 内容工程 造价 (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 品种规格 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 地点备注

89

附件 3:
3-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90
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91
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92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履约担保
四、预付款担保
五、支付担保
六、银行保函
93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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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95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96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97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98
三、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 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年 月 日
99
四、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 据(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 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 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话:传 真:
年 月 日
100
五、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 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 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包活金以外的合同 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101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02
六、银行保函(具体格式由担保银行提供)
103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3
1.4 上述规范未包括的,执行现行建设部、交通部相关标准、规范。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 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104
第五章 图纸
请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领取附件中下载
10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封面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五、投标函附录
六、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七、诚信承诺书
八、企业相关信息
九、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的资格证书 十、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任命书、C 证)十二、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十三、其他材料
106
一、投标文件格式
107
一、封面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年 月 日
10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身份证号: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109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
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
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10
四、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获取招标项目信息中招标人(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 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 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 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 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 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申请人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 证金将全部被没收。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7、□我方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已递交。
□我方已列入《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企业名单》,已领取《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 保证明》,额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备注:请在对应的方式前面打勾√
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 章)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日 期:年 月 日
111
五、投标函附录
序 号项目内容合 同 条款号约定内容备 注
1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2)%
2施工准备时间签订合同后( 7 )天
3误期违约金额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4误期赔偿费限额合同价款的(3)%
5提前工期奖( / )元/天
6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 额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7预付款金额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8预付款保函金额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9进度款付款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010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1 保修期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投标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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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投标担保银行保函或投标担保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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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诚信承诺书
(六)、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投标
单 位)的 法 定 代 表 人,在 参 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投标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投标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
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所有投标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
并做好投标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投标、与其他
企业串通投标、利用或窃取其他投标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的
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投标资料或机密时,同意招标单
位取消本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
要求退还。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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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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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关信息
116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 类证书
117
九、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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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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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的资格证书
120
十、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竣 工 质 量文明标 化工地
项目负责人 签名确认本表所填全部内容已经本人查阅,与事实相符。 本人签名:年 月 日

特别提醒:
1、项目负责人必须把二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全部项目填上本表(包括以本人名义中标 后中途变更其他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和以其他人名义中标后中途变更为本人实际担任项目 负责人的项目),如有漏填将被认为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 格。
2、该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内容真实有效。
121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任命书、C 证)(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本模块可以放:
1、 企业安全副总任命书扫描件
2、 安全员 C 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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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如有)
(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投标人根据自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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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组织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 山县分中心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3 名以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标会议的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准时到达 评标现场,评标开始前应进行签到,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身份的核查。
二、评标方法
本评标办法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摇号抽取方法:
方法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 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方法二:最低价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下浮区间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 号的方式确定二个中标候选名单,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
方法三: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 最终的中标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 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通 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次摇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摇中者为 第二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明确拟采用的方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审查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从事为评标专家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不 得参与任何投标文件审核、评定等工作。评标专家评标期间,非评标工作需要,相关工作 人员不得对投标报价进行查阅、记录和统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时,应首先选用书面形式,确实需要采用
124
口头形式时,应优先选用询标对讲系统询标。
三、评标具体内容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1)评标委员会对前二名中标候选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符合性审 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 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若摇中的二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或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摇号,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经行政监督 部门、县审招办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第一中标人如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因违法违规被取 消中标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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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 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 类安全考核证书真实有效,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应提供任职文件。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 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 限制期限内)。
5项目负责人资质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建项 目。
6项目负责人近二年承接的 项目提供《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该 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且内容真实可靠。
7项目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必须配备齐全(其中安全员配备符 合建质【2008】91 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须有 B 类 安全考核证书,项目安全员须有 C 类安全考核证书,且 均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 月)。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 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 出诚信承诺。
9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行贿犯罪记录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
1、项目负责人原承担的合同项目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在该合同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 不得参加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2、正在受公示的不良行为未被界定为一般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以下规定执行:①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被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如记录中明确公示期间禁止 承接业务的,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时应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② 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外地从事建筑活动时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恶 意拖欠民工工资、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等情形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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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时原则上应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
③上述情形外的不良行为记录,可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④不良行为公示未明确公示期限的,自发文之日起界定为一年。
3、评标委员会进行上述内容评审时,应通过互联网对相关信息(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 责人两年内中标、承接项目情况、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公示状况)进行查询核实。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中有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要 求,其资格审查均作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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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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