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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兴隆安置区农贸市场15年租赁使用权第五次公开拍卖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拍卖竞价邵东市兴隆安置区农贸市场15年租赁使用权第五次公开拍卖
交通便利南北通透商业区

正在竞价

当前价:18.076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80个摊位,16间室内门面
房屋朝向: 坐北朝南
建筑面积: 1780平方米

挂牌价:18.076万元/年
保证金:18.076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3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邵东市兴隆安置区农贸市场15年租赁使用权第五次公开拍卖


房屋户型:

80个摊位,16间室内门面


房屋朝向:

坐北朝南


房屋建成时间:

2019年01月01日


建筑面积:

1780平方米


房屋结构:

框架


房屋用途:

商业


房屋总层数:

1层


房屋所在层数:

1层


小区或院落名称:

邵东市兴隆安置区农贸市场


出租时长:

15年


室内配置:

外墙为贴墙砖,室内墙面为墙砖和涂料


附属设施:




标的状态:

闲置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5月23日


标的展示地点:

邵东市兴隆安置区农贸市场


联系人:

邓飞春


联系人电话:

18073976058




重大事项披露




1、邵东市兴隆农贸市场为独栋,整体框架结构,总层为1层,层高约6米,建筑面积1780㎡,建成年代为2019年。外墙为贴墙砖,室内墙面为墙砖和涂料。标的物内部设计约80个摊位,16间室内门面。房屋利用状况为闲置。
2、本次租赁权拍卖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物的实际现状(包括其已知和未知瑕疵)为准。竞买人应在本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务必 到现场踏勘标的物,主动向委托方咨询标的相关情况,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不到现场踏勘标的,视为对拍品无异议。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现场踏勘标的,认可了标的现状及瑕疵等相关情况并认可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视同接受以展示的标的实物现状及瑕疵,拍卖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资产实物时现状为准。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详见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资询报告》志成估字(2023)第0227foda号。
4、委托人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拍卖人、交易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6、交易保证金缴款人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本次租赁权竞价的房产均以现状为准(包括明暗瑕疵)。竞价标的所介绍的面积及相关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委托人、拍卖人不赔偿,成交价款不予调整,不实行多退少补。租赁房产的出租范围、移交、付款等相关事宜均以竞得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格式范本)所约定条款执行,该合作协议作为拍卖文件附件,竞买人出价即视同认可。拍卖人在本次拍卖中提供标的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现状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现状为准,竞得人不得提出异议。
2、竞得人负责提供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及负责市场日常运营管理(包括人员招聘、财务、市场运营模式、租户管理等)。
3、竞得人须尽职尽责经营,规范管理市场,对招商、运营方针、市场人员招聘、财务开支、租户管理等均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农贸市场必须设立食品安全农残快检室,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开展农残检测并及时公示。竞得人按时向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缴纳固定收益。
4、竞得人在合作的市场内必须依法从事运营活动,如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一切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5、竞得人须无条件的完成法律规定的和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创文创卫、食品安全等工作,且费用自负。合作协议签订后,市场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由竞得人负责,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与其他第三人不负连带责任。
6、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对竞得人的市场运营行为进行监管,尤其是门面和摊位的定价方案。竞得人必须根据农贸市场周边条件确定门面和摊位的定价,定价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应予以批准。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如竞得人因为自身运营的原因,引起市场经营户群体矛盾,在竞得人积极协商及处理后,依然未取得进展和效果的情况下,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因为竞得人的原因,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配合协调解决。
7、合同到期后,市场内装修和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无偿移交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竞得人无权申请任何形式的补偿。
8、竞得人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对市场外围乱摆乱卖行为的清理,防止外围乱摆乱卖行为对市场经营产生影响,后续的市场改扩建、装修等审批手续由竞得人负责,周边矛盾的调处由竞得人负责,必要时可申请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予以协助。
9、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已告知竞得人所合作市场的产权性质、市场建设项目的办证情况和周边矛盾状况。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配合手续一切从简的原则办理。
10、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水源、电源到市场。配合竞得人协调农贸市场四周道路硬化、协调满足农贸市场扩改后运营需要电量、水量需求、协调场地内外排污连接城市管网井点,确保市场排污、排水管网到位通畅,因协调所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负责。
11、竞得人在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后,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
12、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本《竞买须知》、《合作协议》,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等合同文本。
13、竞价成交后,竞买人若在今后该资产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时所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未尽事宜以竞买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租赁用途要求




竞得人在合作的市场内必须依法从事运营活动,如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一切法律责任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191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10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24日 10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5月23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18.076万元


起始价:

18.076 万元/年


增价幅度:

0.1 万元/年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出售(租)人或出售(租)人委托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售(租)人或委托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成交确认书》。 2、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标准按15年总租金计算,由竞得人全额交纳。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 3、买受人须按标的15年房屋总租金的5%到邵阳市昭阳拍卖有限公司处交纳拍卖佣金。 4、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付清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和其他费用后自动转作部分成交价款。 5、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竞得人租赁的农贸市场,租赁期为十五年,本次竞价交易成交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即第一年年租金)。 2、不论市场盈亏,竞得人必须按合作协议约定向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支付固定收益,每年支付时间为合作协议签订前30天。逾期三个月,协议自动终上。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不负任何补偿责任。 3、竞得人以最后成交的竞标价格作为第一个五年首年的固定收益。合作协议期内,市场固定收益在上一个五年固定收益基础上每5年递增百分之五。 4、合作协议签订后,竞得人在10天内向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缴纳三万元的合作协议质保金。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后,竞得人凭质保金的发票向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申请全额退还质保金。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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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产权交易转让合同书》时的受让人。
2、①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②自然人公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交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交原件;公民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保证金缴纳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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