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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南山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陈溪乡“太平山-雪花谷”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招标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虞南山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陈溪乡“太平山-雪花谷”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新网2023( )号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说 明
一、浙江省虞南山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陈溪乡“太平山-雪花谷”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 共同建设项目(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 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 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 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进行了补 充、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进行了 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 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 充和修改。
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 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33/T 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 本》(2022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87
第六章 图纸(另附) ................................... 89
第七章 技术规范 ...................................... 9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91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93
第 一 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虞南山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陈溪乡“太平山-雪花谷”防火巡护道与 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虞南山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陈溪乡“太平山-雪花谷”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 共同建设项目已由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以虞发改投<2023>4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上虞 区陈溪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 附录 1—附录 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按照四级公路标准同时兼顾林区二级公路新建农村公路,道路全线长约6.2 公里,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米,沥青路面,涉及高边坡防护;新建桥梁2座,涵洞24道;同步考虑配建物资储备库、蓄水池、消防栓、生物防火林带等森林防灭火设施。(具体详见施 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造价约9436万元。
2.2 计划工期:90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具有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 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准),投标截止日当期及上一期均为AA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最多可参加2个标段的投标(最 多只能中1个标段),其它企业可参加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投标人可参加 1 个标段的投标,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3
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其他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
4.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 CA 数字证书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 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在本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和补遗书。参加多个 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下载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4未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 册手续,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办法请登录“绍兴市上虞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3 年 月 日 16:30(北京时间,下同)。招标人将于2023年 月 日16:00在网上发布补遗书。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 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集中地点 ;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 月 日 8 时 30 分;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次招标不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5.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xxgk.shangyu.gov.cn/col/col1228984905)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绍兴市上虞区 招标代理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百官广场30楼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 系 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13757518245 、13735220005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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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地 址:绍兴市上虞区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百官广场30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0575-8126700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虞南山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陈溪乡“太平山-雪花谷”防火巡护 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项目
1.1.5 标段建设地点 绍兴市上虞区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拨款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主要内容为: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造 价约9436万元。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交工日期: 年 月 日 节点工期要求: /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 附录 5 其它要求:无

5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3) __ _。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 不良信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 2020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记录;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 提出问题 /
1.11.1 分包 投标人不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公路机电工 程分项)专业承包资质,则需将本项目中交通安全设施部分分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 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分包的其他规定:/。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它材料 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 提出疑问的方式: 通过“ 电子交易平台”—“ 业务管 理”—“网上提问”在线提出 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它材料 本项目标有编号的全部补遗书或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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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电子版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制作说明: (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excel 格式)导 入计价软件,完成工程量清单制作; (2)从计价软件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excel 格式); (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 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程 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不接受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 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价: 万元。(以补遗书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天 前公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 、 )(以补遗书形式在投标截止 日15天前公布)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网上银行或柜面电汇或柜面行内转账(浙 江农信)或电子保险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投标人应在2023年 月 日16时(北京时 间)前到账,按不少于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 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若产生到账时间晚于保证金截止时间或非基本账户缴纳或缴纳不足 额,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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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交电子保险保函,投标人自行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中自主办 理。保险保函费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中转出,并在投标保证 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办妥保险保函手续。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之内退回,中标 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的不予 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 任项目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 形。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交易中心登记后,电子 交易平台将自动划转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 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 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副本,下同)扫描件; (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以及2023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 果证明”的截图;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 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 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 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 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 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 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 子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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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5.2财务状况表 无须提供 □提供,要求的年份: 年、 年、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年份:自 2018 年 7 月 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 (1)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中打印 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2)中标通知书扫描 件;(3)合同协议书扫描件;(4)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 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 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 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 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 房建等附属设施招标时可不提供《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 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 明材料不一致的(投标人须知1.12.3(4)目规定的细微偏差除 外),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相关信 息的,以所附证明材料为准。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 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 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 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 材料。 (2) ___________(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 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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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5.5 拟委任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项目总 工)和安全负责 人资历表应附资 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 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公路 水运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建造师注册证书; 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公路 水运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C 类)。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缴纳期限包含2023年7月-2023年10月的 以投标人名义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 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 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 同协议书 或质量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 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 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 理和技术人员资 历表应附资料 /
3.6.1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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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 要求 (1)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 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均为“原件的扫描 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 未标示“扫描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 公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 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 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 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 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对投 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 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 件(.ZJS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 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的情形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2)投标保证金未与所投标段关联的; (3)未按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3.4.1要求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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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号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 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 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 标文件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5.2.2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公布投标人: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若开标系统显 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已递 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2)投标人保证金查询 (3)投标人解密: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家,进入投标人解 密环节。投标人解密时间:20 分钟。投标人解密方式: 投标人使用IE11及以上浏览器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若成功 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确定评审区间 (5)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 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 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 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 审的投标人名单; (2)唱标 公布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 称、投标报价、质量及工期。 (3)抽取系数 现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采用技术通过 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的,抽取B值计算方案。 (4)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5)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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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 议的,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异议”按钮提交异议,招标 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文字答复。 5.2.5开标特别说明事项 (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 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 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 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 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3)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 电子投标文件; (4)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造成投标失败 的,投标人自行负责。 5.2.6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 人均无法解密,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 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 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 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 线的投标人。 (3)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 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 利后果。 5.2.7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 (1)建议电脑配置:4G以上内存,MicrosoftWindows7以上 操作系统,正版office软件,耳机。 (2)50M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安装新点驱动(上虞版)。相关驱动可在电子交易平 台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下载。 (4)使用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 11)及以上 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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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招标 人代表从三人中随机抽取一人)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详见评标办法“评标结果”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期限及内容 公示媒介:“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 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 标候选人资格,并由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 个人业 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如有,仅在浙江交通网公示) ; (8)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情况(仅在浙江交通网公示)。
7.4.1 定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 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7.4.2 定标核查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应包括 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 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7.4.3 考察、质询、面试 □考察 □质询 面试: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试,面试内 容由定标委员会确定。
7.4.4 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
7.4.5 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 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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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 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 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 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 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 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7.4.6 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3 日内召开。定 标会议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 像
7.4.7 定标办法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 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票 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 2 名时,抽签确定。
7.4.8 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中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定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 何解释。公告的中标人因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 定标。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 公告媒介:“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 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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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 履约担保的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 函。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行政监督:__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__ 地 址:_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__ 邮政编码:__312300___ 电 话:__0575-22129099___ 投诉受理部门:_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_ 地 址:_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三楼_ 邮政编码:__312300___ 电 话:_0575-22129099__ 行业监督:_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_ 地 址:绍兴市上虞区称山北路306号交通大厦8楼 邮政编码:__312300__ 电 话:_0575-82205110
9.2 否决投标 9.2否决投标 9.2.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 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 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 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 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 询问核实机会。 9.2.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 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 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 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 会将否 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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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1.4.4、1.4.5 项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 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当要求该 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 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5)评标委员会依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规定的标 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6)评标委员会依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规定的评 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 价进 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 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 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 理。(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4.2 款) (8)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 委员 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 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投标作否决处理(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4.3款) (9)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0)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 台” 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 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9.2.3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否决 投标文件的依据。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 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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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施工标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 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资质要求: 。

①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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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 段 财 务 要 求
施工标承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900 万元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 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 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注:联合体投标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工程量比例分别出具。
①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流动资金
一般不超过标段概算造价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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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业 绩 要 求
施工标段自2018年7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过一个四级及 以上新(改)建公路工程(应同时包含路基、路面及交安设施,非大 中修工程)且合同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业绩。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_2018_年_7_月1__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 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规定。
2、资质最低条件仅要求单项资质且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业绩最低 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分工各自满足业绩要求。
①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 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应按使用指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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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 段 信 誉 要 求
施工标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及 1.4.4 项情形。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①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
得与“投标人须知”第 1.4.4、1.4.5 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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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11、自2018年7月1日以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担任 过一个四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工程(应同时包含路基、路面及交安设施,非大中修工程)且合同金额6000万元及以 上的施工项目业绩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 人,或 EPC 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专业 及等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 职称; 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公路水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② 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拟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4、提供缴纳期限包含2023年7月-2023年10月的以投标人名义缴 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工) 1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③ 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提供缴纳期限包含2023年7月-2023年10月的以投标人名义 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负责人 11、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公路水运/□建筑)施工企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2、提供缴纳期限包含2023年7月-2023年10月的以投标人名义 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注: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若提前通过工 程验收的,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验收证明。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 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 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 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 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 性质的限制。
4.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①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 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一般只要求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
②部分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作要求的附属设施招标时不适用。
③部分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作要求的附属设施招标时不适用。
④本解释仅适用于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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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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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结果为 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 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 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 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 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 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 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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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 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 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 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 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 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 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 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 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1.12.3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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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 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 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 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 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 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 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 人自行承担。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 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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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 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 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 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 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 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 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 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 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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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 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 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 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 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 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 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 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 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 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 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 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 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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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 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 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 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 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 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 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 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 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 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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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 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 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 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 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 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 照本章第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 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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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 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 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 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 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 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定标
7.4.1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 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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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定标核查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应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情况、履约 能力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7.4.3 考察、质询、面试
面试:对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面试,面试内容由定标委员会确定。
7.4.4 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7.4.5 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账务状况、过 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 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7.4.6 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3 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7.4.7 定标办法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 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 2 名时,抽签确定。
7.4.8 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中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定标过程 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公告的中标人因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定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 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 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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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 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 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 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 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 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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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 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 七部委令 2004 年第11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 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 规定的期限内。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 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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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1 综合得分相等 时优先顺序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抽签
2.1.1 2.1.3 第一个信封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 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 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 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中无须 提供证明文件),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缴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 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 表”(如有)。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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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 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4)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 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投标截止日当期及上一期均为AA级信用等 级的投标人参加多于两个标段的投标,其他投标人参加多于一个标段的 投标。 (15) 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 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 段、开标时间、有效期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 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16)_2022_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 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 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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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条款内容
2.1.1 2.1.3 第二个信封形式 评审与响应性评 审标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编列内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 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 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 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 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 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 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2023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未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符合投标 要求的资质等级)。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 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 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 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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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评标价:98.5分 信誉:1.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 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 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 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 于计算差错。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C=(A×K+B×(1-K))(100-i)/100 式中: C为评标基准价 A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 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 来确定。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公布三个连续值(在0.92、0.93、0.94、0.95、0.96、0.97六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开标时随机 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K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 取一个值);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0.5、1、1.5三个连续值 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B值:开标时在下述两种方案中随机抽取: a.B值计算方 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 人 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 段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 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B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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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区段 区段平均值 二次平均值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A3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A4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A5

B为A1~A15 的加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A6

权平均值(A1和
A15权重为0.3,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A7

其余权重为1.0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A8

若某区段无投标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A9

人评标价,则该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A10

区段不计区段平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A11

均值。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A12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A13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A14

投标人评标价≤A*0.80 A15

b.B 值计算方案二: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 评标价从 高到低排序,最高投标限价97%(含)以上和最高投标 限价80%(含)以下的评标价各计算一个算术平均值,再与其余 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 术平均值。 即:评标价≥0.97*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0, 评标价≤0.80*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将A0、A1 和其余投标 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B值。若A0或A1计算区 间为空,则相应 的A0或A1值不参与B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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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评标价 评标价(98.5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 98.5-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2。 其中:E1=1.5;E2=1.0。
2.2.4(2) 信誉 信誉 1.5 分 (1)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日,下列人员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 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 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 0.5 分: a.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信息; b.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信息; c.安全负责人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信息。  (2)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a. AA、A 级投标人在投标中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且有效的(投标截 止日信用等级为 AA、A 级时可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 载明有效期,开标时《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在有效期内)信 用等级得分为 0.5 分(无效或未使用的得 0 分);B 级得分为 0 分;C 级得分为-0.5 分;D 级得分为-5 分; b.当年未列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投标 人,其信用等级得分按 0 分计算。 注:投标人选择使用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从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 印,且含该系统水印)。  (3)主要人员信用评价得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 价结果,拟任项目经理为 AA 或 A 级的得 0.3 分,为 D 级的得-2 分,其余等级或未参加的得 0 分;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为 AA 或 A 级的得 0.1 分,为 D 级的得-1 分,其余等级或未参加的得 0 分;拟任安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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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为 AA 或 A 级的得 0.1 分,为 D 级的得-1 分,其余等级或未参加 的得 0 分; (4)近一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 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 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 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5)近三年(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 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 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 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6)投标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但未被限制投 标的,如实填报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 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抽签。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 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 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 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 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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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 计算得分。
3.2.2 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 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 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 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 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 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 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3.5.2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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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 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 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 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 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6.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的 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或其他违法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 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 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 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 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评标结果
(1)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只有 2 家的,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无倾向性条款、选取中标单 位程序合规的可继续评标流程,且均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其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并列时以报价低者优先,若得分报价均相同时则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若得分报价信誉均相同时抽签确定排序。当有 效投标人为 3(包括 3 名)-10 名(不包括 10 名)时,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 10 名及以上时,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
若后续出现异议或质疑等情况,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均不再进行替 补。
(3)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不标明排序,对投标文件存在的明显优点或缺点予以记录。 (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当有效中标候选人只有 1 家时,招标人重新招标。
5、定标办法
(1)定标原则: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
(3)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质询,质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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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回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4)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5)定标会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3 日内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等。定标全 过程应摄录刻盘,由招标人负责归档备查。
(6)定标委员会根据直接票决法确定 1 名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 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 2 名时,抽签确定。
(7)定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招标人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中标人,公告时间不少于 3 日。公告的中标人 因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8)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 日前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 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 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9)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定标活动中,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定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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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 二节“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 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 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 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 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 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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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1.1.2.2 发包人:上虞区陈溪乡人民政府 地 址:绍兴市上虞区 邮政编码:
21.1.2.6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通知承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年
4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代建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代建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
6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 协议书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资料 28 天内
911.5 (3)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10 11.5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2%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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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 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其中签约合同价的1%作为打入农民工资专 户)。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或 / 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 贷 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金额:1.5%合同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 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 否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规定如下: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26 19.7(1)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 率: 5 ‰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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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 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 起阅读和理解。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 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 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___、表___、……)。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 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2.8 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
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保证金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 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 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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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 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 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 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本项第(3)目细化为: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 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 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 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 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 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 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 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本项第(6)目细化为:
(6)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关 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 设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高速公路施工标 准化技术指南》和《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
50
理 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 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
本项补充第(7)~(19)目:
(7)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 人 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 人 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8)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 作 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 料、 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9)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 工、 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加强与交警、公路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公路管理部门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 交 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 正 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 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10)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 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 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 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 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 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3)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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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 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 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高速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 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 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4)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 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 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 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 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扎实做好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整合接入工作的通 知》做好相关工作。
(1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17)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 —2023)》做好相关工作。
(18)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 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 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
4.3 分包
第 4.3.3(1)目补充:
(1)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_____________。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可以依法实施分包。
第 4.3.7 项细化为: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公路水运施 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 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本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 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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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当月总天数的80%(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本项目对项目经理实行”上虞区工程项目大数据监督平台”(原“双查双保”工程监管平台)考勤,考勤采用人脸识别+定位,考勤时间8时至20时,以每日两次、时间间隔不少于4小时为有效。项目经理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 1000 元人民币标准扣除。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须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承担违约金100 万元人民币/次。项目经理更换须符合虞政办发【2020】44号 文件要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不应低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人员的资格条件。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的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要求更换 项目总工或安全负责人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总工承担违约金 70万元人民币/次,更 换安全负责人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人民币/次。更换后的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资格条件不应低 于投标文件中的相应人员的资格条件。本项目对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实行”上虞区工程项目大数 据监督平台”(原“双查双保”工程监管平台)考勤,考勤采用人脸识别+定位,考勤时间8时至20 时,以每日两次、时间间隔不少于4小时为有效。项目总工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 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1000元人民币标准扣除;安全负责人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 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 1000 元人民币标准扣除。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指派施工员、质检员,不得中途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更换施工 员、质检员,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本项目对施工员、质检员实行现场考勤,每月考勤出勤率低 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 80%的,以缺勤天数每人每天 800 元人民币标准扣除。更换项目施工员、质检 员的,承担违约金每人每次 10 万元人民币。
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 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 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 绩条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 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 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 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本工程区域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建筑,要求承包人按照所属单位要 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费用请承包人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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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第 6.1.3 项:
6.1.3 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 审批后作为主要设备不得任意更换。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补充: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 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 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 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 2%。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 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 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 办理。
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第 9.2.8(4)目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 作 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 输厅 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规范》 等有关规定。
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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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 9.2.12~9.2.19 项:
9.2.12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在施工标段开工前负责 组 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3 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由施工引起涉及各类管线的,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等审批应由承包人 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风险评估费用、聘请专家的会务费、 安评、 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危大工程、关键工序施工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落实方案实施。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和文件。
9.2.15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 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6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 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 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 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 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9.2.17 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夜间施工,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夜 间施工时,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 督现场施工。
9.2.18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 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 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落后的施工工艺、设备 和材料。
9.2.19 EPC 总承包和联合体牵头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成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专项协议,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和管控要求。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 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 行 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 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等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水保、土地等验收,承 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 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 上述义务,因 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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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 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补充第 10.5 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 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 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 期中 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底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 资料。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 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 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 度影 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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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 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技术负责人期。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4 项细化为: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 同义务。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 资 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 施 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 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 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 方独 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第 15.3.4 项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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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上虞区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办法》(虞政发<2012>68号)、《上虞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 <2011>61号)和《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虞 政办发<2013>244号〕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8】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第15.4.2项细化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 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 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 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 的工程实际数量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 数量。
第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 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转发交通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 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浙江省补充定额进行组价;取费时施工场地建设费和安全生 产费不得计取。
(2)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借用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消耗,参照公 路组价办法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若仍难以确定变更单 价,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
(3)组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所在月份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 布的《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算(该期《质监与造价》无材料价格但前两期《质监与造价》有 材料价格的,可按最新期材料价格计算);《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同期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投标人单价分析 表中载明的合理的材料和机械台班单价,若仍无法确定单价的,由监理人询价确定。
(4)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 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开工预付款的比例:签约合同价的10%;
2.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其中合同价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预付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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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3. 开工预付款的扣回: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 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全部金额(含农民工工资预 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17.3.2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末”约定为“按付款方式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的支付时间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7.3.3(1)目补充: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08〕213号文规定,为确保工程计量及时、合理支付,并严格执 行“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 规定,在本项目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保留20%左右的工程尾款,以备 支付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等原因调整的工程款。
每月计量并支付至计量价款的85%;工程交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量价款的90%并退还履约 保证金;结算审计后付款至审计价款的98.5%;余下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 合格后24个月)满付清(若质量保证金使用保函形式,建设单位在收到合同价款1.5%的保函后支付 全额结算审计价款)。
预付款扣回: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 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 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2%),全部金额(含农民工工资预付款)在 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对绍兴市外施工方,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 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 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 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8. 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 工 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 竣工 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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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 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 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 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 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 统》 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选用。
补充第 18.10 款: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 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档案 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 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 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办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 作。
20. 保险
20.1款细化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 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 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3‰。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 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承包人在计量时上报,发包人在审核保险单和保险公司发票后,按 照保险单和保险公司发票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 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所在 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
20.4 第三方责任险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0.4.2项细化为: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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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为5‰,最低投保金额5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第三 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 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 不另行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补充: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 人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 项(6)目约定为: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 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节点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 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1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 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 9.2 项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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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及 17.2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 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 料 的。
(14)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 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 通 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 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 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 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 超过 1%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 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 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 第 22.1.1 项 (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 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 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 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 扣除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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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经 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项目经理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 课以1000元(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例外);当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换主要人员时,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更换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被替换人员的资质,经发包人批准同意 更换的,按下述规定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100万元/次,项目总工70万元/次,安全负责人50 万元/ 次,其他主要人员每人每次10 万元。
本项目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实行”上虞区工程项目大数据监督平台”(原“双 查双保”工程监管平台)考勤,考勤采用人脸识别+定位,考勤时间8时至20时,以每日两次、时间 间隔不少于4小时为有效。项目经理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 1000元人民币标准扣除;项目总工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 1000元人民币标准扣除;安全负责人每月考勤出勤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天 1000 元人民币标准扣除。本项目对其他主要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实行现场考勤,每月考勤出勤 率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80%的,以缺勤天数每人每天800元人民币标准扣除。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 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 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 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 承包人停工的;
b.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 人停工的;
c.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补充条款:
23.1建筑材料和工程渣土、泥浆的运输要执行虞政办发(2007)253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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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如违反,除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每 次罚款3000元。
23.2若投标人不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则需将本项目中交通 安全设施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3.3本工程为分路段半幅封闭交通借道施工,投标单位投标时应综合考虑。
23.4本工程旧路料的堆放场地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外运运距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23.5民工工资保障金暂行管理办法: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23.6严禁使用回收废料,如需使用需经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全部返工处理并罚款5-30万不等。
23.7本工程若涉及柴油动力移动源的,需根据《绍兴市柴油动力移动源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和 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3.8承包人应按照虞渣土办〔2022〕1号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指 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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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书
(参考模板)
协议编号: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乙方(总承包单位):(全称)
丙方(银 行):(全称)
为保证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 月支付,现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的受托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 服务。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三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1.1乙方凭甲乙双方签订的《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在丙方处设立项目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户名:;账号:),用于工程项目各阶段农民工工资发放。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丙方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1.2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实际管理,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收付。
专户的支出只能通过丙方(专户开户行)柜台支付方式即乙方不能开通通兑、不能开通网银等 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必须在丙方柜面进行支付操作。如确有特殊情况,经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 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2.1甲方负责与乙方、丙方及时签订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
2.2 甲方负责督促乙方及时开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乙方配合丙方办理工资发 放卡,并在每月10号前向丙方提供工资发放表。
2.3甲方按照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当月工程款,并将当月 工程款的20%作为工资款在每月10号前替乙方存入乙方在丙方处设立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期发放。当预计未能按期替乙方存入工资款时,甲方应提前7天告知乙方。 2.4甲方负责对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3.1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报告申领前在丙方处开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向丙方提供《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2乙方在每月10号前向丙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附电子表、见附表3),工资表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由乙方负责,《月工资发放表》应由乙方工程项目部劳资员汇总制作,项目负责人签字,乙方盖章后方可提交丙方。
3.3当月工资总额超过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或甲方替乙方交纳的工资款因故延迟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后发放。
3.4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乙方对 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丙方的义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4.1根据乙方提供的《交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乙方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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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资金的安全;
4.2根据乙方提供的农民工人员情况,丙方应在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工地现场上门办 理银行卡及相关服务,已有该行银行卡,则作相应的登记处理。同时在每月工资发放前为新增 工人补办银行卡。但乙方应提前将开工日期告知丙方,丙方应当在乙方开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 成农民工工资卡的开立和办理,并在每月工资发放前补办未登记农民工工资卡。
4.3 丙方在收到乙方存入的工资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当“专户”余额不足以 支付当月工资或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代乙方向“专户”存款时,丙方需提前告知乙方 进行处理,并同时书面报告给甲方。
4.4 丙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工资表,丙方应在乙方专户资金到帐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到农民 工银行卡中,并负责审核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确保专款专用。
4.5 丙方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工资发放情况。
第五条 托管费用的约定
第六条 托管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托管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存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提供的“关 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时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7.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未及时向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或乙方提供虚 假资料挪用、套用专户工资款,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2 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 责任,但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条款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 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 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向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当丙方收到甲方“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的函”、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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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交通建设工程民工合法权益告知牌
工程名称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单位地址
总承包单位 单位地址
劳务分包或专业分 包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号码
工资管理员 联系号码
公开告知事项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负全面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民工工资 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形式 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月),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每月15日之 前发放当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民工进入工地应当在项目部进行实名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考勤登 记手续和用于贮存工资的银行卡。 五、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应遵守项目部考勤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勤。 六、民工应主动与项目部核算工资数额,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银行卡由民工本人保管,如因民 工将工资卡借给项目部或者他人而发生欠薪问题,由民工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和生活区,民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 八、施工总承包应当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九、施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工会和交通运输部门投诉。 十、如民工存在不履行实名制登记参加考勤管理行为的,由民工自行承担被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对 不能举证的被拖欠工资行为的,人力社保部门、工会和交通运输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如民工涉工伤及工资纠纷等问题,可想上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处理。
上虞区 劳动监 察大队 投诉地 址 曹娥街道嘉 和路168号 一楼 上虞区交 通运输局 投诉地 址 称山北路 306号客运 中心8楼827 室 上虞区 劳动争 议仲裁 委员会 投诉地 址 曹娥街道嘉 和路168号一 楼
投诉电 话 0575- 82120310 投诉电 话 0575- 82205110 投诉电 话 0575- 824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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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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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叫
炸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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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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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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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圳
H 沤 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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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岩 lR 挥


⊥ H
4

R

乐 蒹
宝 炸
H

4

半 驿

H 些坤> 宝 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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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工程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 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 K+至 K+计 km 路面,计长 m 以及其它……。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 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工程作业方案;
(10)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付款方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其中合同价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预付款打入农民 工工资专户)。
每月计量并支付至计量价款的85%;工程交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量价款的90%,并退 还履约保证金;结算审计后付款至审计价款的98.5%;余下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满付清(若质量保证金使用保函形式,建设单位在收到合同价款1.5% 的保函后支付全额结算审计价款)。
对绍兴市外施工方,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要求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 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税款手续。
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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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合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为本合同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及实际 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0.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日历天。
1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 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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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 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 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 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 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 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 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 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 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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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 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 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 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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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 好本项目的安全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布置、检查、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伟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 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人员 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布置、检 查、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 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 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 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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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 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它 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 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 <2009>228 号)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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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扬尘防治专用合同书
扬尘防治专用合同书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要求执 行:
一、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标准
工程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盖,所有运输道路一律硬化,所有不达标工地一 律停工,所有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问责”四个一律和“施工工地 100%围挡、散装物料堆放 100%覆盖、出入车辆 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 100%硬化、拆迁工地 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 100%密闭运输”六 个百分之百要求。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到位。
(一)、制度上墙,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张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
(二)、扬尘治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扬尘防治设施的维 护利用。
(三)、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举报电 话等内容。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硬质围挡,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为 2 米,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为 2.5 米。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硬质材料铺设,并保证扬尘在线监测及远 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
(五)、土方工程(爆破工程、基坑开挖、道路刨掘、房屋拆除、水渠开挖)作业时,须采取湿 法作业,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喷淋设 施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并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
(六)、施工工地产生的渣土原则上应及时外运,确需留存且具备现场留存条件的,要严格按规 定报备,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留存渣土处置计划,明确存放期限,并使用绿色密目网(不低于 2000 目/100 平方厘米)进行全覆盖。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 等防尘措施,严禁裸露。
(七)、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并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后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设 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施工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无垃圾死角,各作业楼层无尘土。建筑物周围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网(不低于 2000 目/100 平方厘米)进 行全封闭围挡,确保严密、牢固、平整、美观。
(八)、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现场施工道路洒水须实现全覆盖,每 2 小时 1 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九)、市政管网及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中,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 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防止扬尘污 染。
(十)、拆迁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配备专业洒水设备;拆除施工中必须采用湿法作 业,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区域进行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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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遮挡,防止扬尘扩散。要及时清运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严禁只拆不清;对于不能及时清运的要 集中堆放,用密目网(不低于 2000 目/100 平方厘米)覆盖,并于每日早晚各洒水不少于 2 次。
(十一)、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必须采用经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及车辆。渣土 运输车辆号牌必须保证清晰,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 100%,新购车辆必须全部符合我 市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辆有关技术规范;原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 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要求, 否则一律不得上路。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十二)、遇有 4 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发 布红色预警时,停止一切施工作业。
二、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 总责。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 治资金,管理督促施工、监理、渣土运输等单位全面落实扬尘污染治理责任;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 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承担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阶段及渣土运输全过程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2.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标 准要求,重点做好场地平整、房屋拆除、土石方开挖、后期配套、渣土清运等阶段施工现场的扬尘治 理工作。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严格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 定。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全部责任。
3.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全面落实治 理措施。监理单位要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 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建设单位 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 关决定。承担工程施工和工地内渣土扬尘污染的连带责任。
发包人(单位名称): 承包人(单位名称):
(公章) (公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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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 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 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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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履约担保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 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 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 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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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 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 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 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 障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 动。
(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 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 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 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 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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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 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 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之恋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第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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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 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 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 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 工程成立的项目负责人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 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 止本协议;
(4)在乙方、丙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负责人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 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 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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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 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 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 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 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 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 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 位或个人。
6.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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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农民工劳动合同格式
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 县(区) 乡(镇) 村(街)本市(县、区)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 A、B 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 A、B 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 A、B、C 中选 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 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 工日=8 小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 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当每月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 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 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 A、B 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 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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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月日前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 A、B 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 A、B 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休息 2 天。
B.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 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它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 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 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 生要求。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 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85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5 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 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 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它: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 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 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 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 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 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 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 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 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 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 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 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 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 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3.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不适用。
87
4.其他说明
4.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按 3‰计;
4.2 施工标段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暂列最低投保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 数不限,保险费率暂按 5‰计;
4.3 在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单价,在投 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协商调整至双方认可的合理范围。
4.4 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遗漏,不作免除承包人根据图纸规定完成单项工程的义务。
5.工程量清单的获取
工程量清单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 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88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另附)
89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
“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
90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91
第 四 卷
92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93
浙江省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94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承诺函;
十、其他材料。
9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____号至第____号),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
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____________;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_______________。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工期:______日历天;拟委任项目经理:___________; 项目技术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
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96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10000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 2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0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0%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6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10%签约合同价
8 材料预付款比例 17.2.1 0%
9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 率 17.3.3(2) 0‰/天
10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17.4.1 审计价的1.5%
11 保修期 19.7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同 缺陷责任期)
12 投标有效期 投标须知 3.3.1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起计算90天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97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手机号码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
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至投标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9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99
三、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
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共同参
加 (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 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 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 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________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____%;(成员一名称)承担______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__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成员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
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允许以纸质签署盖章扫描上传,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章可以单位公章代替,法定代 表人电子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
100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扫描件。
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期前单独递交,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
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无
条件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
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1
五、施工组织设计
102
六、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03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注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注:1、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2、允许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
104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 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 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10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 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 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05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06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 目 或 指 标 单 位
一、注册资金 万元
二、净资产 万元
三、总资产 万元
四、固定资产 万元
五、流动资产 万元
六、流动负债 万元
七、负债合计 万元
八、营业收入 万元
九、净利润 万元
十、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1.净资产收益率 %
2.总资产报酬率 %
3.主营业务利润率 %
4.资产负债率 %
5.流动比率 %
6.速动比率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07

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点) (投标
人名 称)于 年 月 日之前, 在 ( 项目名称) 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
由 (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
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
银行(盖章):
银 行 主 要 负 责 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 行 电话 :
银 行 传真 :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信贷证明格式
中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08

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将
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 )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
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银行存款证明。
注: 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09

银行存款证明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证明 (投标人名称)截止 年 月 日时分,在我行
账户中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元。
银 行(盖章):
银 行 主 要 负 责 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 行 电 话 :
银 行 传 真 :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存款证明格式中的实
质性内容。
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10
(四)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工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 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 统”中公开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上材料电子投标文件提供扫描件。
111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
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12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 年龄 专业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在本标段工 程担任职务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 年限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 离,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备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 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13
(七)信用信息系统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企业主项资质
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投标截止日及上一期信用评价结果 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中打印的含系统水印的信用评价结果,未按要 求附打印件的,视为无信用评价结果
投标人是否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填是或否,若填“是”,应附从浙江省交通 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系统水 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未按要求 附打印件的,视为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加分)
投标人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 务系统中公开(填是或否)
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 姓名 是否在信息 系统中公开(填是或 否) 信用 等级备注
项目经理 (____专业___级建造师注册证 书信息、职称证、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 本表后附带有系统 水印的《主要人员 信息一览表》打印 件,未按要求填写 或未附打印件的, 相关内容视为未公 开。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B类)信息)
安全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信息)

114
(八)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①: 1、近一年(2022年7 月 1 日以来),有无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 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2、近三年(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 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 贿行为构成犯罪(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的查询结果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 3、近三年(2020年7月 1 日以来), 投标 人有无列入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失信黑名单; 4、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情形。

① 本表中要求应与评标办法中信誉扣分内容相对应
115
九、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 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 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要求提供社保证明)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 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 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我方承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 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并 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合格”状态同意 作否决投标处理。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116
十、其他材料 (格式自拟)
117
浙江省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118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19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含补遗书第____号至第____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増值税
税率为______),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
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0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
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表 、……)。
121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投标人的估算
分 期 累 计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10~12
13~15
…….
缺陷责任期
小计 100.00
投标价:
说明

注:1.投标人可按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
预付款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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