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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处罚信息-供应商-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诚信记录
企业类别: 供应商 诚信类型: 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 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
处罚理由: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时,发现本项目第八、九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3年7月4日,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否则无法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只有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才能进行社保资金的缴纳,因此缴纳社保资金(税收完税证明)日期必须迟于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登记日期。以上事实有该公司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的PDF版投标文件第一章商务部分3.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副本)、3.1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该公司2024年3月7日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机关拟对其给予本项目第八、九包采购金额6‰的罚款18416.87元,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我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被处罚人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拟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2021]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8416.87元,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文号: 成财采处〔2024〕4号
主管单位:
处罚日期: 2024-05-21 处罚开始时间: 2024-05-21
处罚结束时间: 2025-11-20 行政区域: 成县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成财采处〔202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
项目预算:1355.950903 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本项目第八、九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小川村六社111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成县教育局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37001JH621221012)投诉时,发现本项目第八、九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23年7月4日,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填发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否则无法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只有完成社会保险登记才能进行社保资金的缴纳,因此缴纳社保资金(税收完税证明)日期必须迟于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登记日期。以上事实有该公司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传的PDF版投标文件第一章商务部分3.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副本)、3.1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该公司2024年3月7日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我机关拟对其给予本项目第八、九包采购金额6‰的罚款18416.87元,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我机关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向被处罚人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拟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甘财采[2021]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甘肃千里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8416.87元,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成县财政局办公楼612室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成县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人:南安良;电话:0939-320051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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