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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二次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关于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二次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681000202302000290
二、项目名称: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二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与墨子大道交叉处西100米路南
2.被投诉人:山东帅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邹平市广播电影电视中心4025室
3.相关供应商:山东蓝色空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小吕村社区南60米路西
4.当事人:邹平市青阳镇人民政府
  地址:邹平市青阳镇驻地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邹平市青阳镇城乡环卫一体化市场化运作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DGP37168100020230200029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的5位评委在评审环节中,对每家投标供应商所给出的商务、技术等各项评分完全一致,极不正常,可以认定为非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固定供应商多次伴随投标情况,且报价成规律性差异,是为了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的恶意串通投标。
具体投诉事项以本项目《投诉书》为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诉人投诉资料、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材料,查看了本项目的评审录像。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分因素中商务部分占10分,技术部分占80分,价格分占10分。其中商务部分为客观分;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技术分主要分为综合说明、服务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拟投入作业车辆、突发应急及保障措施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部分,招标文件对技术部分的评审要素做了细化和量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招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本项目评审专家对每家投标供应商所给出的商务、技术等各项评分完全一致,不能认定为非独立评审。
投诉事项2: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项目参与投标的四家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本项目为单一标包采购,经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固定供应商多次伴随投标情况,且报价成规律性差异的问题,认定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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