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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楼一楼、六楼、七楼改造工程设计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门诊大楼一楼、六楼、七楼改造工程设计服务采购询价公告
百色市人民医院拟对门诊大楼一楼、六楼、七楼改造工程设计服务采购进行询价方式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欢迎贵公司进行报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本项目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书面推荐:详见附件。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项目名称:门诊大楼一楼、六楼、七楼改造工程设计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YZLBS2023-X3-017-BSQT
采购需求、报价格式、合同条款等内容:详见附件
二、报价人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能够提供本次服务的单位。
2.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企业,设计总负责人要求具备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各报价人须就采购项目内容中单个分标或者所有分标中的所有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四、报价人须随报价函一起在截止时间前提交下列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
4.有效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设计总负责人的贰级以上(含贰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设计总负责人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包含:设计依据、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进度安排等)、设计方案文本图册(包含:平面布置图、效果图)(若采用A3文本可另成一册)];
8.报价人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9.供应商认为须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1.以上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签名,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
2.分公司参加报价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
报价文件1正2副,以上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以有效授权委托文件为准)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报价无效。
五、询价文件网上自行下载,报价文件必须于2023年6月25日下午18时前密封递交或邮寄(但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至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巿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逾期不予接收。
六、成交结果确定原则:成交人的确定将以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为依据,在满足服务各项要求及相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人。
若出现两个或以上最低报价者时,以技术服务指标优者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仍出现报价相同、技术服务指标优劣相同的,则依次以提供的企业信誉优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若报价相同、技术服务指标优劣相同、企业信誉优异也相同,则由采购人进行抽签决定成交结果。
七、服务费:本项目每分标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桂价费字[2003]7号文件(《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服务类标准和桂价费[2011]55号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八、进口产品说明:本项目各分标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竞标,如有此类产品参与竞标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九、报价咨询:
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巿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邮编:533000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采购人:百色市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人:陈腾云咨询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FAX: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十、公告媒介: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百色市人民医院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
采购需求
一、基本要求
(一)设计内容
序号项目名称设计服务咨询内容参数单位
1、门诊一楼改造设计内容:收费处、一站
门诊一楼式服务中心、医保办公室、儿童保健科、输
1改造工程液室规划、装饰装修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1项
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2、工程规模:场地建筑面积约为1722㎡
3、项目总投资约为:200万元
4、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内容为:装饰、水电、
暖通、消防、医用气体及医用配套设施。
2门诊六楼1、门诊六楼改造设计内容:妇科门诊、盆1项
妇科门底中心、生殖女科门诊规划设计
诊、盆底2、工程规模:场地建筑面积约为748㎡
中心、生3、项目总投资约为:100万元
殖女科门4、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内容为:装饰、水电、
诊改造工暖通、消防、医用气体及医用配套设施。

31、门诊七楼改造设计内容:妇科门诊、盆
门诊七楼底中心、生殖女科门诊规划、装饰装修方案1项
皮肤性病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
科门诊改合四个阶段。
造工程2、工程规模:场地建筑面积约为748㎡
3、项目总投资约为:100万元
4、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内容为:装饰、水电、
暖通、消防、医用气体及医用配套设施。
设计咨询服务工期:40天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
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2.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2)制作报医院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4.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商务要求
1.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深度要求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
2.服务地点:百色市人民医院(百色巿右江区城乡路8号)内。
3.付款条件:(1)本合同生效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并通过医院审核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5%。
(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5%。
(5)当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满60%时,设计人需提供全额发票,发包人方能付款。
四、其他要求
供应商按总价固定报价,参考市场价格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各方面因素、风险,以固定总额报价。
附件:平面图
门诊一楼
门诊六楼、七楼
门诊大楼一楼、六楼、七楼改造工程设计服务采购报
价单
编号:YZLBS2023-X3-017-BSQT
门诊大楼一楼、六楼、七楼改造工程设计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现邀请贵公司参与报价。

服务项目名称竞标报价(元)备注

1
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服务期:
注: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报价人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报价人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报价人公章:
年月日
报价人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报价人公章:
年月日
本项目的设计方案(格式自拟);
合同格式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
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
地上层,地下层;
建筑高度米。
4.建筑功能:、、等。
5.投资估算:约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
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
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
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
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发包人: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
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
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
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
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
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
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
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
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
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
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
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
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
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
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
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
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
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
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
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
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
基本服务费用
包含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
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
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
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
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
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
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
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
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
计日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
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
计日期。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
关服务的日期;
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
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
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
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
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
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
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
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
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
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
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
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
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
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
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
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
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
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
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
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
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
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因发包人原因
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
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
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
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
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
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
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
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
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
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
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
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
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
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
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
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
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
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
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
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
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
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
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设计人项
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
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
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
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
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
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
设计
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
情况的报告。
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
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
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
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
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设计人
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
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
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设计人不得
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
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
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设
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
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
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该部分费用。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
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
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
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
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
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
延;
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
计文件的时间。
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
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
程质量。
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
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
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
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
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
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
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
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期
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
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
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
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
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
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
综合管线等。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
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
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
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
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
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
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
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
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
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
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
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
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
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
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
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
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
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
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
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
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
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
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
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
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
发包人发
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
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
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
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
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
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
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
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
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
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
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
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
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
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
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
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
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
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
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
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
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
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
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
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
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
设计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
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
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
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
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
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发包
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
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
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
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
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
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
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
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
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
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
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审查的范
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
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
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
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
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
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
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
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需要修改发
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
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
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
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
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
要。
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
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
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
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
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
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
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
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
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
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
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
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
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
题和竣工验收服务。
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
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
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
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
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
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
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
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
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预付款的比例由发
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
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
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
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
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
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
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
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
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
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
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
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
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
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
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
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
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
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
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
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
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
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
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
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
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
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
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
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
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
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
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
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
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
方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
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
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
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
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
中。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
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
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已开始设计
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

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
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
金。
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
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
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
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
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
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
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
此遭受的损失。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
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
补充。
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
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
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
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
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
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
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
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
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
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
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
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
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
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
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
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
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
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
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
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
选择三名
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
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
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
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
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
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
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
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保密期限:。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
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
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
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1.2.4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
例:。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
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
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
为:。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
容包括:。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
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
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
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
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
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设计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
违约责任:。
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
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无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设计进度表
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
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本工程设计范围: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
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
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
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
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
在保证
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
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
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
批工作。
2.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
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
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2)制作报医院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
人进行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
关解释和修改。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
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
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
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
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4.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
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
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
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
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
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
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
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
程要求。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
1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1方案开始3天前
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
2工程勘察报告2步勘察报告;
初步设计开始3
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
3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
4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区域位置图
5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6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
7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
道路、热力、通讯等)
8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
9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份有关
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
号数事宜
1方案设计文件天
2初步设计文件天
3施工图设计文件天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
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
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
发包
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
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
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
费。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注册执业
名称姓名职务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资格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
副负责人
建筑专业
负责人
结构专业
负责人
给水排水
专业负责人
暖通空调
专业负责人
建筑电气
专业负责人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
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
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
表和现场服务费。
(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
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
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
(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
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
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
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4)其它:。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
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
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
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
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
如果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
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元。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
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5%,计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
计费,共计元。
当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满60%时,设计人需提供全额发票,发包人方能付款。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双方协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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