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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
项目编号 WH21CG2024FW3084
标段名称 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
标段编号 WH21CG2024FW3084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龙湖街道办事处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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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弋江区花津中路金玺商务写字楼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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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竞争性磋商
开标时间 2024年4月23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费率 45.26%
主要中标标的 名称: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
服务范围:负责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并提供跟踪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结算一审服务。
服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止(工程施工周期约540日历天)
服务标准: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专业规范的月度审计结果报告,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含各式计算底稿和审计证据,并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成档案。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为止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隆基光伏组件产业园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二期项目跟踪审计;
2、庐江县2021年乡村振兴建设项目-龙桥镇花泥路延长线工程等3个项目跟踪审计(第1包)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容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费率 48.00%
主要中标标的 名称: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
服务范围:负责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并提供跟踪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结算一审服务。
服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山经开区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二包)跟踪审计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止(工程施工周期约540日历天)
服务标准: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专业规范的月度审计结果报告,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含各式计算底稿和审计证据,并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成档案。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并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为止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12英寸硅基OLED微显示模组项目及配套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厂房建设项目跟踪审计项目;
2、融创智能装备产业园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后报价,按磋商文件规定,视为退出磋商
2、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星号”承诺函,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作无效响应处理。
3、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机器识别码与安徽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致,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作无效响应处理。
4、安徽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响应文件机器识别码与北京建壮咨询有限公司一致,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作无效响应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纪检部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3916576。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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