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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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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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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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0]连云港市海州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3207722312110001 | 项目名称 | 连云港市海州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 | |||||||||||||||||||||||||||||||||||||||||||||||||||||||||||||||||||||||||||||
标段编号 | 3207722312110001003001 | 标段名称 | 连云港市海州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工程监理 | |||||||||||||||||||||||||||||||||||||||||||||||||||||||||||||||||||||||||||||
连云港市海州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工程监理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连云港市海州区智慧物流产业园项目已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由连高审批备【2023】18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连云港海州物流有限公司(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建设地点: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道浦路西侧,横五路南侧,柏树南路东侧,招宝路北侧。2、工程规模:本项目建设用地约71976m?,总建筑面积约72000m?。结构最大跨度约为36米。3、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施工及设备安装阶段 “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所有监理。4、监理服务期:总工期54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为准。同时负责缺陷责任期(其中防水类10年)配合服务,并配合审计结束。5、最高限价:150万元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具有有效营业执照;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2019〕第3号文规定和投标承诺进行配备;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其他监理人员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2019〕第3号文规定和投标承诺进行配备;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10、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2020年11月至今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4亿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工业建筑(构筑物除外)工程监理。说明:A、上述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以企业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为业绩证明,缺一不可,缺项不计取。B、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能清晰反映工程规模、时间、总监姓名等需要明确的内容。C、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企业诚信库或电子投标文件中获取的为准。11、其他要求(1)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15 号文等规定,外省企业要审查监理企业的《核验通知书》,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投标人及项目总监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3)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A、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C、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D、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E、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监理总监(不得为退休人员)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社保缴纳凭证(须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社保缴纳时间为2023年6月-2023年11月。(5)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的要求。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本项目依据苏建招办【2015】6号文的要求,不再接收和查看书面原件,请投标人完善诚信库及时上传更新相关资料。四、其他1、投标人必须于开标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一律不予接收,并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2、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挂靠单位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发现挂靠单位报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3、投标企业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五、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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