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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银锭及黄金比价、竞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银锭及黄金比价、竞价公告
(报价编号:XAYQ2024XSBYHJBJ001)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安排,计划有银锭、黄金采取比价、竞价的方式销售,欢迎具有合法有效经营资格且履约能力好的生产单位及经营商前来参与报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银锭
(1)销售数量:约300吨
(2)品牌:沐沦牌(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银锭交割标准)
(3)货物品质:国标1#银,按《GB/T4135-2016》,IC-Ag99.99执行。
2、产品名称:黄金
(1)数量:约1000千克
(2)货物品质:
①含金品位不低于97%。
②呈长方梯形或长方体。
③表面平整、洁净,边、角完整,无飞边、毛刺。
④未有空洞、夹层、裂纹、过度收缩和夹杂物。
⑤未有浇铸切口以外的其他机械加工的痕迹。
3、计价方式:月均价或供方点价
(1)点价期:白银点价期不超过六个月,黄金点价期不超二个月。
(2)提前定价:供方有权在货物发出前一个月内提前点价。提前点价的,供方须向需方缴纳定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点价货物数量×定价价格×15%,供方交货结算后需方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予供方。
(3)每次提货后,供方可根据发货数量一次或分多次点价。
4、提货数量:银锭每批次提货数量约6-9吨,黄金每次提货数量约为15-70千克。
二、运输方式
1、中标单位负责运输。
2、提货地址:银锭提货地址为供方厂区内或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崧华路1579号(中工美(北京)供应链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黄金提货地址为供方厂区内。
三、计量、质量标准及验收
1、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供方原始磅码单数量结算,银锭合理磅差每秤不超过±1克(单块),黄金合理磅差每秤不超过±0.1克(单块)。货到需方及时称重,如超出合理磅差,需方应在到货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无异议。
2、验收方式:
(1)银锭验收方式:
银锭质量验收按照国标1#银执行。若有异议,需方于收到货物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效。供方收到需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三天内做出书面答复。若需仲裁,双方共同取样,送《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所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黄金验收方式:
①计量、检验在供方厂内进行,双方现场参考《GB/T4134--2015》标准执行取样、称重。计量在允差范围内以供方为准。
②每批次黄金一个样。金锭表面光滑无飞边毛刺,无空洞,无机械切割痕迹。根据生产批次随机抽四块。两块一排,两光滑面向上,两反面向上,四块摆成长方形,画对角线,距短边二分之一处画平行线,四线交点取样,用手电钻4-5mm的钻头钻取,深度到三分之二处。钻屑用磁铁除铁,样品分两份,每份3-5g,装两个样袋,毛重、净重分别写在样袋上。一份仲裁,一份供方化验,仲裁样由双方签字后进行密封,密封后的仲裁样由供方保存。
②取样化验在供方,需方可派人员全程监督;如需方未派人员,则视为需方全权委托供方验收,需方不得提出异议。化验结果在允差范围内(金化验纯度≥97%,允许误差≤0.03%),则以供方化验结果为准。
③自货物发出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供方出具化验结果。如化验结果在允差内以供方结果为准。
④如超出允差需方可向供方提出计量、质量异议,供方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需方若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将仲裁样邮寄双方认可的第三方《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仲裁,并以此仲裁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误差较大的一方承担。其它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⑤自货物发出之日起,仲裁样品封存3个月。
⑥合质金按GB/T11066《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化验。
四、付款要求
1、银锭
需方于每次发货前按照供方提供的数量,以提货当日“华通白银网1#银”定盘价预付100%货款。
2、黄金
需方于每次发货前按照供方提供的数量,以前一工作日“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5”加权平均价均价预付100%货款。
3、黄金、银锭需方预付货款至供方未点价期间,如遇市场价格上下浮动超过预付款当天货物单价的5%,双方有权申请补、退预付货款。补、退金额另行协商。
五、结算方式
结算后货款多退少补,逾期未付或未按供方要求付款供方有权终止合同,5个工作日之内供方为需方提供全部货物13%的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提供普通发票),如遇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颁布的税率执行。
六、违约责任
1、销售数量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产出数量,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增加或减少,最终以实际数量为准。若因招标方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或生产工艺改变,超量发货或不能按约定数量履行,均不视为违约行为。
2、中标单位要根据我公司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提出,不得以市场价格变动及运输困难为由(包括不限于此)拒绝提货,如有此情况的发生我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此合作单位列入非诚信客户名单,取消以后招标资格,并扣除叁拾万元(¥300000.00)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我方自行支配。
七、报价要求及销售产品文件获取
1、报价单位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本次销售产品的内容。
2、报价后经比价、资质审核每种产品最终选择1-4家单位签订2023年度购销合同。报价扣减加工费最低的优先签订,综合报价系数较高的优先签订,其它报价单位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经三重一大会议通过,最终确定为中标单位。
3、报价单位同时中标银锭及黄金产品的,优先签订购销合同。
4、本次报价黄金设有拦标价,高于拦标价格为无效报价。
5、报价文件请命名为:“公司简称+货物名称报价”的形式,邮箱主题请备注为“公司简称+货物名称报价”的形式。
6、请有意向报价的单位根据实际货物数量、质量、产品性能、市场价格合理报扣减价格(报价单附有近期产品电子图片、化验单)。
7、报价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上午8:30
8、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网址(官方网址: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http://www.nmgxayq.cn/)下载报价单,并将报价单及报价单位资质同时发送至相应部门邮箱(xayqxjxs@163.com),报价单中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八、投标保证金
1、报价方需在报价截止前向我公司缴纳银锭、黄金各叁拾万元(¥3000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竞价后未中标的单位,我方将保证金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保证金汇款账号:
开户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支行
账号:1500 1647 3420 5250 1775
2、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期间如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如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或支付货款的,招标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扣除相应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招标单位自行支配。
 
九、凡对本次销售产品提出询问,请拨打以下方式联系
1、销售单位信息:
名称: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办公室103
联 系 人:韩女士                     
联系电话:0476-5911577
监审部邮箱联系人:左女士0476-5911168
2、本报价单解释权归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附件1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银锭报价单
附件2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黄金报价单
附件3 近期银锭、黄金产品图片
附件4 近期银锭、黄金化验单
 
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银锭报价单.xlsx
附件2黄金报价单.xlsx
附件3.1银锭产品图片.pdf
附件3.2黄金产品图片.pdf
附件4银锭、黄金化验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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