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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临洮县乡村振兴局临洮县36兆瓦村级光伏帮扶电站10kV直挂10Mvar水冷式户内SVG控制系统改造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临洮县乡村振兴局临洮县36兆瓦村级光伏帮扶电站10kV直挂10Mvar水冷式户内SVG控制系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L20220030ZC)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洮县乡村振兴局临洮县36兆瓦村级光伏帮扶电站10kV直挂10Mvar水冷式户内SVG控制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HL20220030ZC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甘肃恒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蒋台街悦心润苑1号楼2单元202室
当事人2(代理机构):临洮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1号统办楼9楼
根据《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财采〔2023〕12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临洮县乡村振兴局临洮县36兆瓦村级光伏帮扶电站10kV直挂10Mvar水冷式户内SVG控制系统改造项目”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业绩分中“为保证投标人实力可靠,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在省内进三年政府采购同类采购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5分,否则不得分”之要求,属于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甘肃恒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甘肃恒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不细致等问题,责令甘肃恒乐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工作人员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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