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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湘ED102警江淮瑞风牌商务车公开处置拍卖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湘ED102警江淮瑞风牌商务车公开处置拍卖
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

正在竞价

当前价:1.63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里程: 260485公里
品牌型号: 江淮瑞风
注册日期:

挂牌价:1.63万元
保证金:1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6月06日 16时30分0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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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事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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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湘ED102警江淮瑞风牌商务车公开处置拍卖


车牌号:

湘ED102警


品牌型号:

江淮瑞风


车辆类型:

商务车


生产方式:

国产


车辆颜色:

白/蓝


使用性质:

非运营


车架号:

LJ16AA3C5C7025700


发动机号:

C4032962


排量:

2.7


变速箱类型:

手动变速箱(MT)


燃油种类:

柴油


里程表公里数:

260485公里


轮胎规格:

205/70R15


注册日期:




年检到期日期:

2025年04月01日


保险到期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违章情况:




是否大修:




是否正常行驶:




其他情况:

-


标的状态:

目前车辆正常行驶,整体车况一般,以实际情况为准。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5月13日 至 2024年05月17日


标的展示地点:

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联系人:

张文能


联系人电话:

16673900866




重大事项披露




1、车辆基本状况:车辆湘ED102警,型号为江淮瑞风商务车为2013年3月购置,发动机号LJ16AA3C5C7025700,该车已行驶11年多,行驶260485公里,未进行过大修,车辆外观一般,左侧车头、车门有明显刮痕,双侧车门、车尾有锈斑,车胎陈旧;车内仪表显示正常,布艺靠垫和布艺坐垫;整体车况一般,确定其综合成新率为14%,经评估人员测算,湘ED102警评估价为1.63万元。
2、本次网上竞价转让标的依其现状(不含车牌)进行竞价转让。由于标的为旧机动车,可能存在车辆故障、半年需要进行车辆年检、环保不达标(无法异地过户)等瑕疵,因此请有意竞买者在竞价转让公告公示的展示时间内到展示地点仔细审看竞价转让车辆(包括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鉴定)、核实车辆情况并到车辆现登记地及拟转入登记地的交管、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了解车辆年检、过户、购置税、道路运输证、环保等规定,自行对车辆的现状、能否达到及如何达到年检、过户(转入或转出)、环保等的要求和所涉及的费用等作出判断及评估,同时应充分了解竞价转让标的在竞价转让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有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承诺自行审看竞价转让标的原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认可竞价转让标的的一切现状和各种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知瑕疵、数量、环保、里程、保养、修理、欠缴税费及事故等瑕疵),且愿意承担车辆因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国家标准)而无法过户的风险,不得因标的瑕疵向竞价转让人和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或拒付成交价款、佣金等。
3、竞价转让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竞价转让成交后,其车辆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去有关部门办理,所需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规费、购置税、车船税、补环保检验、车辆年检与保险过期所需的罚款、滞纳金、遗失补证等)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价转让人、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因各地车管法规条律不同,如需要办理车辆手续转外地入户的买受人,买受人承诺自行核实转入地车管部门的规定,车辆档案一经提出,而当地部门不能入户上牌,由买受人本人承担,委托人及竞价转让人概不负责。车辆成交后确因过户资料等手续问题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委托人、竞价转让人及买受人各方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4、价款及费用结算方式:本次竞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竞价转让成交后,买受人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竞价转让佣金等。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在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竞价转让佣金和公证费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由买受人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到交易中心财务窗口交纳,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交纳。以上所有的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买受人须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将标的物再行公开转让,再行转让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5、标的物的移交:竞价转让车辆在买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后移交给买受人,车辆移交后所造成车辆的丢失、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罚款或因该车辆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与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无关。若因其他不利因素(包括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车辆缺件部分及其维修等)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人、竞价转让人对任何后果均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交易平台、竞价转让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中,涉及到该标的数据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7、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均依现状进行拍卖(不含车牌):警务车辆必须拆除警用设施设备,去除警用标识使用。

8、竞买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名文件和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9、交易保证金缴款人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189号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6月06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1万元


起始价:

1.63 万元


增价幅度:

0.01 万元


交易方式: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竞价系统输入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连续竞价,由竞价系统自动确定最高报价。 2.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即为竞得人。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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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产权交易转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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