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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
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 牛
招标人:阳山易岭背镇入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凯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 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凯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6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3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 42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 91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 111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阳山县发展和改革 局以阳发改行审<2024>9 号、阳发改行审<2024>10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建设 资金来自广东省 2024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资金及岭背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2 建设地点:清远市阳山县岭背镇黄屋村委会。
2.3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约 1345.20 万元,项目拟在岭背镇移民村开展水库移民村美丽 家园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水一、水二特色精品村,包括巷道硬底化 1080 ㎡,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 1 项,建设特 色标识系统 5 组,休憩健身活动场地 1 项,建筑外立面提升 1 项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400m 等工程;(2)水三特色精品村,包括巷道硬底化 1200 ㎡,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 1 项,夜间照明设施 提升 70 个,建筑外立面提升 1 项,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300m 等工程;
(3)水四美丽宜居村,包括巷道硬底化 1000 ㎡,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 1 项,建筑外立面提 升 1 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250m,机耕路拓宽 1200 ㎡及夜间照明设施提升 22 个等工程;
(4)水五美丽宜居村,包括道路硬底化 1850 ㎡,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 1 项,新增生态停车 点 100 ㎡,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120m,夜间照明设施提升 20 个等工程;
(5)曹田坑水库片区路面空鼓修复 107 ㎡,边坡加固 105m;
(6)沙田柚基地新建机耕路 7680 ㎡;
(7)其他配套设施工程 1 项。
2.4 计划工期:共 180 个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始到提交完善的设计成果(成 果须满足送审要求)之日止为 30 个日历天(不包括正常报建审批时间),施工工期 150 个日历天。施工开 工时间具体以监理人发出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5 招标范围:
本项目范围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
承包人需完成如下:本项目范围的全部勘察、设计和施工、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具 体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项目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定的概算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勘察、施 工图设计,并在施工图经过审查合格后,开展施工工作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工程总承包,配合业主办 理报建、报批、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完成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工作。
2.6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11,161,100.00 元,其中建设工程费用为:10,770,000.00 元,设计费为:272,600.00 元,工程勘察费为:118,500.00 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及资格:
3.1.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1.2 承接本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具有工程勘察专 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或以上)工程勘察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负责勘察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3.1.3 承接本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具备以下资 质(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
①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丙 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 水工程)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或以上)资质。
3.1.4 承接本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须具备(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提供):投标人须同 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以下资质:
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级别资质;
②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5 投标人委派至本项目的最低人员配备要求:
(1)拟任本工程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类(含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联合体投标的,负责设计的成员提供)。
市政工程类(含相近专业)职称包括:市政、市政施工、市政工程管理、市政建设施工管理、道路、路 桥、桥梁、桥隧、隧道、给水排水、土建给水排水、村镇建设、城镇建设、市政路桥设计、道路与桥梁、城市公路与道路建设专业。
(2)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能够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系统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信息的网页截图。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的本企业在岗人 员【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本项目专职 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本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同时,项目负责人(施工 3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联 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无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是指: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广 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的“关键岗位人员锁定信息”查询结果为未被锁定状态(即网页上“是否锁定”列内容为“否”),或查询结果为空白无数据。(提供“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查询截图)。
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是否存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以评审时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平台”网上查询结果为准。
拟派专职安全员是否存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以投标时提供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函》为准。
(3)(联合体投标的,负责施工的成员提供)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具有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C 类)或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页)。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承接本工 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为牵头人,并签订和递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最多接受 3 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即最多只接受勘察单位 1 家、设计单位 1 家、施工单 位 1 家)。
3.3 其他资格要求(如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3.3.1 投标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函》。
3.3.2 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投标人提问、开标等时间安排:详见附件:招投标日程安排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4.2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使用广东 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 CA 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未办理 CA 证书的投标人应及时办理。5.2 投标人应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录入相关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整上传至交易平台。
5.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详见附件:招投标日程安排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 4
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4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 金担保函(联合体投标时,由牵头人递交)。
1)采用转账方式的,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代收。
2)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方式的,应选用 接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向清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确认。银行保函需为“见索即付型”保函,否则保函视为无效。(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
(3)缴纳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日程安排。
(4)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招标人委托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 和退还工作。
(5)采用转账方式的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时,由牵 头人进行转账,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等法定媒体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 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清远市公共资源 交易信息网发布情况为准。
7. 补充说明
7.1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 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 疑中明确说明。
7.2 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7.3 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7.4 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清远市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异议受理电话:0763-7362993
地 址:清远市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特别提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情形:
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投标人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自行 政监管部门发出处理意见之日起计 6 个月内将被拒绝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期大于 6 5
个月的,拒绝投标时限按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期计算)。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 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8.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因以上 1 至 7 条原因仍在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期内的。
8.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清远市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中心北路岭背镇政府内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凯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桥北一路 163 号内 I 楼首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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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招投标日程安排
项目名称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 施工总承包工程编号ZF-GC-2024001
招标公告 开始时间2024 年 03 月 05 日 10 时 00 分招标公告 结束时间2024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30 分
投标人提问 开始时间2024 年 03 月 05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提问结束 时间2024 年 03 月 18 日 17 时 30 分
保证金到账 截止时间2024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30 分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30 分
递交投标资料开始 时间2024 年 03 月 05 日 10 时 00 分递交投标资料结 束时间2024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30 分
开标时间2024 年 03 月 27 日 15 时 30 分开标地点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开标大厅
评标时间2024 年 03 月 28 日 10 时 00 分评标地点阳山县政务服务中心 (具体以中心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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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单位名称: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中心北路岭背镇政府内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清远市凯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桥北一路 163 号内 I 楼首层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1.4项目名称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1.1.5建设地点清远市阳山县岭背镇黄屋村委会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广东省202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资金及岭背镇 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共 180 个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 始到提交完善的设计成果(成果须满足送审要求)之日止为 30 个日 历天(不包括正常报建审批时间),施工工期 150 个日历天。施工 开工时间具体以监理人发出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1.3.3质量标准勘察、设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 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详见招标公告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个并应满足下列要求:如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应以施工企业为牵头人,并签定联合体投标协议 书。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为牵头人正式 员工。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 合体投标的,同一专业的成员其资质按联合体成员中最低者确定。
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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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踏勘☑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7 天前 形式: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 担的工作按第四章“合同条款”执行。
1.11.2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按第四章“合同条款”执行。
1.12偏离☑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答疑、澄清文件等
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 料按招标文件要求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 方法招标控制价:11,161,100.00 元【建设工程费用 10,770,000.00 元;设计费 272,600.00 元;工程勘察费 118,500.00 元】,最终以 阳山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价为结算依据,具体按合同条款规 定执行。投标人对工程建安费、设计费及勘察费进行下浮率报价。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投标报价采用下浮率方式报价(注:只需报同一个下浮率),最终按实结算。下浮率范围为:0.00%-5.00%(含界值),精确到小 数点后 2 位,超出范围报价无效。
3.3.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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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 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联合体投标时,由牵 头人递交)。 (1)采用转账方式的,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代收。(2)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或建 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应选用接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的银行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开具保函或保险合同,由银行 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保险公司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据 电文方式确认。银行保函需为“见索即付型”保函,否则保函视为 无效。(招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823007316892A)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3.缴纳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日程安排。 4.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招标人委托清远市政务 服务中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5.采用转账方式的所有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 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时,由牵头人进行转账,否则投标保证金无 效。 6.投标人缴纳保证金时,需注明工程项目编号。 7.严禁采用 EFT 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方式缴纳投标保证,如 采用此方式导致系统无法识别投标缴纳保证金信息,视为未按要求 缴纳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8.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5)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 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 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否决其 投标。 2.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清远市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清远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3.投标文件统一制作成 PDF 格式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 件,需个人签字的应手签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位数字证 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且不能进行压缩处理,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 4.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电子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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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如为联合体,则由牵头人盖章)电子 签章,并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以联合体投标的,除招标文件格式中有要求联合体成员签 字或盖章的,应由联合体成员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其它内容由联 合体牵头人按照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联 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其他 要求遵循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规定。 5.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 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1.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为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
4.2.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4.4.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详见招投标日程安排表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详见招投标日程安排表 2.开标地点:详见招投标日程安排表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 息。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 保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款的 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 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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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的代 表及其他特定人员等要 求1.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 标会议。 2.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 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 3.具体事宜详见《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9.2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9.3电子招标投标□否。 ☑是,具体要求:本招标项目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9.4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约定根据《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 办法〉的通知》(人社规〔2018〕14 号),承包人须在银行设立工 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 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 (20%—30%之间,包工不包料和特殊工程等情形除外)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 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分包单位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工资表提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通 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 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 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9.5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 管理约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 应当遵循《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 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 号)的相 关规定。
9.5其他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足额一次性支付。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中标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计算基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工程类”计费标准下浮 2%计算并缴纳。
9.6特别说明关于网上开标的说明: 1、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 标会议,开标结果视为默认。 2、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 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 3、具体事宜详见《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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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无;
(3)业绩要求:无;
(4)信誉要求:无;
(5)勘察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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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
(8)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质量问题的;(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 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 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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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 件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 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 得署名。
2.2.2 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详见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建设工程系统用户操作指南(投标人),下载地址:https://ygp.gdzwfw.gov.cn/#/441800/index。
2.2.3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 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 日前 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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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信息网“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2.2.4 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2.5 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浏览、下载招标答疑 纪要。
2.2.6 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
改。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清远市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
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最后发布的内容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清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
(5)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6)投标保证金;
(7)资格审查资料;
(8)评分资料;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
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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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下浮率。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 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 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 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清远市政务服务中 心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由投标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 担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应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上的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单信息为准。
3.4.3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缴纳情况以 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 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方式的,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电子保险保函信息为准。3.4.4 采用银行转账时间,缴费的操作详见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的有关规定。
3.4.5 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3.4.6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3.4.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
3.4.6.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4.6.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3.4.6.4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4.7 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
3.4.7.1 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上的收款人信息、账户缴交,并从总公司基本账 户银行缴交(转账)足额投标保证金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不接受现金缴纳。
3.4.7.2 严禁采用 EFT 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方式缴纳投标保证,如采用此方式导致系统无法识别 投标缴纳保证金信息,视为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3.4.8 保证金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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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 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中标人在合同书签订后 5 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 扣除相关手续费。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方式 提交的,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予以退还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 金担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原件;中标人在合同书签订后 5 日内予以退还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 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原件。
3.4.8.2 交易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清远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中心发起投标 保证金退回申请,并上传招标人同意退还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否决其投标。
3.7.2 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在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3.7.3 投标文件统一制作成 PDF 格式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需个人签字的应手签后扫描 上传。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且不能进行压缩处理。联 合体投标的,加盖的电子签章为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
3.7.4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
3.7.5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 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密封
4.1.1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无需由投标人加密(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
4.2.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18
4.2.2 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
4.2.3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4.2.3.1 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4.2.3.2 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3.3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 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4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4.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网的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
4.4.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 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4.4.3 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名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4.4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对电子投标文 件进行解密。
4.5 迟交的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
4.6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6.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6.3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 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7 投标信息录入
投标人应在参与投标前将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录入完毕。
4.8 投标文件的解密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招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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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根据关于网上开标大厅功能上线使用的通知,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 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代表登录网上开标大 厅查看。
5.2.2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资格审查和评标:
5.2.2.1 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传输递交或者未传输递交到指定的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5.2.2.2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 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5.2.2.3 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传输递交到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5.2.2.4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
5.3 开标异议
5.3.1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 关答复。
5.3.2 具体事宜详见《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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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7.1.3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7.3.1 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 3 日(节假日顺延)。7.3.2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 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7.3.3 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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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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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 章投标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注:非联合体投标的,本项评审直接通过。
报价唯一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准法定代表人证 明书和授权委 托书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 人签署应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如 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 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资质等级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 证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勘察负责人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 人)施工负责 人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专职安全员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联合体投标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无行贿犯罪记 录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九项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
2.1.3响应性 评审标 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3.2.5 项规定
投标函按规定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函》
清远市建设工 程施工招标投 标书按规定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书》,且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均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 100资信标: 20 分 投标报价: 8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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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当通过投标文件形式、资格和响应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数 量大于 5 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计算值和一个最低 投标报价计算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定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 投标文件形式、资格和响应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小于 或等于 5 个时,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值的算术平均值 定为评标基准价;(以百分比为单位,以上评标基准价计 算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注:由于采取下浮率报价,投标报价计算值=(100%-投 标下浮率),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2.3投标报价的偏 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计算值-评标基准价)/评标 基准价,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三位 小数四舍五入。
条款号评分 因素分值评分标准
2.2.4(1)资信标 评分标 准(20 分)施工 管理 团队(2 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时,指施工方)拟投入施工主要人员 情况进行评分: (1)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类高级(副高)或以上工 程师职称,得 1 分; (2)安全负责人具备有效的本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得 1 分; 本项最多得 2 分。 注:①本项最高得 2 分;投标人拟派的人员须提供投标人 2023 年 10-12 月份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书扫 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联合体投标的,加盖联合体牵 头人公章即可)作为评审依据,不提供不得分。
设计 单位 人员 素质(5 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时,指设计方)拟投入设计人员 情况进行评分: (1)设计负责人: 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的,得 1 分;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2)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同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 业证书】和【给排水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 称证书的,得 1 分;同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 水排水)注册证书】和【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 称证书的,得 0.5 分。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3)建筑专业负责人: 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建筑类相 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1 分;同 时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建筑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4)电气专业负责人: 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注册执业证 书】和【电气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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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1 分;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执业证 书>和【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5)造价专业负责人: 同时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 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1 分;同 时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得 0.5 分;没有的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 1 分。 以上各专业负责人均按一人一证一岗位进行配备,本 评审项的最高得 5 分。 注:①本项最高得 5 分;投标人拟派的设计技术负责 人须提供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的 2023 年 10-12 月份 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联合体投标的,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作为评 审依据,不提供不得分。
施工 企业 业绩(5 分)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时,指施工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投标时间截止前承接过合同价 14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工 程业绩: 每提供一个得 0.5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注:①施工业绩证明文件以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联合体投 标的,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作为评审依据,不提 供不得分; ②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③若为 EPC 工程,投标人须在项目实施中担任施工方。
施工 企业 体系 认证 证书(1 分)(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时,指施工方)具有有效期内 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1 分 注:须在投标文件提供【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 服 务 平 台 网 页 查 询 截 图 或 网 页 打 印 件 ( 网 站 :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 ) 作 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施工 单位 获奖(2 分)近三年获得地级市(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 认定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的,得 2 分。未取得该荣誉称号或已被清出或已被调整出 龙头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不得分。 注: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筑业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时间 以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为止,企业名单以各地级市(或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官方网站公告的信 息为准(投标人须提供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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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进行评审时进行网上查询 核实,如与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以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机构提供的截图为准。如出现网络系统问题,无法在评 审过程中实时查询相关信息资料的,评审过程以投标人提 供查询截图为准,招标人保留核实该资料真实性、有效性 权利。
设计 企业 综合 实力(5 分)1、(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投标人承接过的市政工程设计项目获得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设计类奖项的,其中:1)获得全市性(地市级)奖项的,每项得 1 分;2)获得省级(或以上)奖项的,每项得 1.5 分;3)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 2 分; 没有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注:①设计类奖项指“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勘 察设计奖”,或等同于上述奖项的嘉奖。②提供【获奖证 书】作证明材料,时间以【获奖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奖 项级别以颁发单位的区域级别为准。如【获奖证书】由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只须提供【获奖证书】作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由协会颁发的,除提供【获奖证书】作证 明材料外(如联合体投标的,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 可),还须提供协会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有登记的网页查询截图或网页打印件(网站: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证明颁发证书的协会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否则 不得分。 ③同一设计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只按奖项最高级别计算 一次得分,不作等级得分累加,满分后不再累加。 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投标人 承接过【设计费合同金额≥30 万元,或总投资≥1400 万 元】的【市政工程类设计】业绩,每项得 0.5 分,本项最 高得 1 分。没有的不得分。 注: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作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投标人须在联 合体中担任设计单位。 ②本项目的评审只计算【市政工程】类别的业绩,否则不 作加分依据。
2.2.4(2)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80 分)报价 得分80 分1、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 报价中,位于下浮率范围 0.00%-5.00%(含界值)的投标 价为有效报价。【注:由于采取下浮率报价,投标报价计 算值=(100%-投标下浮率),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 四舍五入】。 2、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当通过投标文件形式、资格和响应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数 量大于 5 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计算值和一个最低 投标报价计算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定为评标基准值;当通过

26
投标文件形式、资格和响应性条款审查的投标人数量小于 或等于 5 个时,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计算值的算术平均值 定为评标基准值;(以上基准值计算四舍五入,以百分比 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3、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计算值-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4、报价得分计算: 偏差率≤0 时,报价得分=80+20×偏差率 偏差率>0 时,报价得分=80-20×偏差率 注:投标人报价得分最低分为 0 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二位。

27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把综合总得分按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第一、第二、第三 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总得分相等时,比较投标报价,报价低者名次排前;投 标报价相等的,采用摇珠抽取方式随机确定名次。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8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评审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评审计算出得分 B;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 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为准)
工程名称:
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控制价(元):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 文件 是否 解密电子 标书 递交 是否 成功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及授 权委 托书投标保证金 递交情况投标下浮 率(%)勘察负 责人设计负 责人(项 目负 责人)施工 负责 人安全 员工期质量 标准投标人代 表签名确 认联系电 话具有 5.2.2 款所列 情形
缴 纳 方式金额 (元)

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3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
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
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
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3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32

附件四 形式评审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号
评审内容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
2 投标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盖章:
投标文件格
3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符 联合体投标
4 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人(如有)
注:非联合体投标的,本项评审直接通过。
5 报价唯一: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注:
1.本表评审内容资料取自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通过的打“○”,不通过的打“×”。
3.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否决其投标。
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33

附件五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号
评审内容
投标文件中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投标文件为委托代理人签署应同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
1 时附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
授权委托书
头方提供)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联
2 营业执照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 资质等级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6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施工
7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负责人
8 专职安全员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9 联合体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10 无行贿犯罪记录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注:
1.本表评审内容资料取自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通过的打“○”,不通过的打“×”。
3.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否决其投标。
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34

附件六 响应评审表
工程名称:
序 投标单位
号 评审内容
1 投标报价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3.2.5 项规定
2 投标函 按规定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函》
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按规定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清远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书》,且投
3
投标书 标报价、工期、质量均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 投标保证金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注:
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否决其投标。
2.通过的打“○”,不通过的打“×”。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日期: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可根据行政法规和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后签订)
36
合同编号:
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一):
二〇二四年 月
3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一):
依照《中标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本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总承包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工程 总承包,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完成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和保修等工作。
三、工程总承包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四、合同工期
项目计划总工期为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为 日历天;施工工期为 日历天。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勘察、设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要求。
38
六、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暂定价 万元,(其中工程费建安用约 万元,设计费约 万元)。设计、施工下浮率为 %。(结算价最终以财审部门审核为准)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 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至联合体牵头人账户,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时间和份数
订立合同时间:2024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阳山县岭背镇
本合同一式拾伍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转签章页)
发包人:(业主单位)(盖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一):(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开户银行:
40
账号:
4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 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 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清单。
1.1.1.8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 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 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也称总承包项目 经理。
42
1.1.2.5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技术工作 的人员。
1.1.2.6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8 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10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1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 期。
43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 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 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 18.1 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 18.9 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 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 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 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 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 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 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44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 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 15 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
(7)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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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 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 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 5.3 款和第 5.5 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 延误的,按第 11.3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 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
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 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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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
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
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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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
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
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完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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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 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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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24 小时 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 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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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 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 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 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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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如为联合体,则由施工方提供出具)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 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 竣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 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 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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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 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 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 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 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 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 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 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 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 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 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 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 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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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 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 3 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 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 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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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 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 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 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 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4.12.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 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 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 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 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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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 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 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 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 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5 条或第 16.2 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 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 15 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1.5 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 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 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 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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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 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 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 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 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15 条、第 1.13 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 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 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8.3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 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 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 5.3 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成验 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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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 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 款和第 18.5 款约定完 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 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 1.13 款发 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 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 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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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 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 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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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 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 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 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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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9.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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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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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5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6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7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8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 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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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 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 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 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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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4.12.2 项的约 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发包人按第 9.3 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 6.2 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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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 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 发包人承担。
12.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 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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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 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 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 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 润。
12.5 暂停工作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 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 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 15 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 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12.2.1 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 56 天内 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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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 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 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 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4.1 项或第 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 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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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 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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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批准。
15.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 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 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 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 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 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 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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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 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 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 人根据第 15.2 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 15.6 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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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6 暂估价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 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 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 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 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3.2 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 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 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 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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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 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 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 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 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 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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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 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 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 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 17.1 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 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 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 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 7 天内 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 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 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 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 17.1 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 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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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 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 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 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 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 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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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 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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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 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和第 5.6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 承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 期后 14 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 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 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 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 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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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 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 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 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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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 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 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 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5 款的约定 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 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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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 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 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 21 天将竣工后试 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 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 的相应责任。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 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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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 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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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责任险、建筑 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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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83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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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或第 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 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以行为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 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 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延期未超过 20 天,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每天 3%计付违约金。
延期超过 20 天的,除上述计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第 22.1.3 项、第 22.1.4 项、第 22.1.5 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和第 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 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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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 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 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 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 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 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 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如 承包人未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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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应当按所总工程款 5%支付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完善之前【包 括但不限于处理完毕违约事项,付清违约金等】,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承包 人某一具体违约情形另有特别约定,按特别约定处理。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明确具体拖延的评价标准,如上报后即 不属于拖延】、拒绝批准【应以“承包人达到批准标准”为前提】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20 天。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12.2.1 项约定暂停施工 45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双方结算后 60 天内向财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承 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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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 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 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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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 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半年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 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事件半年 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 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 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 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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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 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 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 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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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一)。
1.1.2.11 监理人:待发包人确认后填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0 永久占地: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发包人提供的用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5 缺陷责任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从自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提前移交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以先发生日期为准)计算。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修金,
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在保修期内因施
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现行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在签订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金额,即中标价) :合
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其中工程费建安用约
万元,设计费约 万元)。设计、施工下浮率为 %。(结算价最终以财审部门
审核为准)
1.3 法律
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标准规范:《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3);《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给水排水管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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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T 581-200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专用条款;
6)施工设计图纸;
7)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约定的期限:一般函件:签发之日起 5 天内;紧急函件:签发之日起 3 天内。发包人:(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指定的地点:。
指定的接收人:; 电话:。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指定的地点:。
指定的接收人:电话:。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一):。
指定的地点:。
指定的接收人:电话:。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工作完成时间原则 上在开工前;因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进度原因不能按时移交场地的,可采取分段逐步方式移交 施工场地,如因此而产生的工期滞后影响,应合理延长工期。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到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设备及相关管线,由发包人在开工前接至用地红线范围内或离施工现场 5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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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的位置,其它实际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通讯、燃气等管线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在设 计阶段全面综合考虑并列入设计和预算清单中,并根据施工实际需要,按相关规范和安全标准 自行驳接。若设计和预算清单中出现疏漏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注意事项由发包人代表现场交底,提供相关现场范围和 图纸等有关书面资料。
(5)本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场地平整,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应全面综合考虑并 将其列入设计和预算清单中,若有疏漏由承包人承担。
2.4 办理证件
2.4.1 承包人负责办理和提供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办理和提 供的证件和批件,其他不属于承包人办理和提供的证件和批件(包括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办理的各类审批、核准、备案、征地手续)由发包方(业主单位)负责办理。2.4.2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办理有关设计和施工证件和批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
①承包人按照“《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人规<2015>3 号、《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工作的通知》(清建<2015>265 号)”文件规定,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明确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 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按时交纳工人工资保证金。工人工资保证金按照“粤人社规〔2019〕10 号”文件执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按照“粤建规范<2019>1 号”文的规定执行。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验收后,运行管理单位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照管,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
报价(投标报价的下浮率)综合考虑,不另行计取,但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仍无运行单
位接收的,承包人不再负责维护和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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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按签约合同总价的 10%。履约担保采用以下方式:①银行担保;②专业担 保公司担保;③现金担保(转帐或电汇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如为联合体,则由施工方提供出 具。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承包人可合法进行必要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包人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 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不得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承包内容有专业资质要求,而承包人无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需将 该部分专业承包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分包手续,发包人不另行 出具同意分包等相关文件。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进行摸排,如发现资料及信息有误,需及时知会招标人。承包人应对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 推断负责。承包人对已签收确认后未提出异议的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中可能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均已充分知悉,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起7天内,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一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 公司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要每周提供工程进度周报,每月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计量月 报。
(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5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并报发包人备案。进度计划在 5 天内答复批准或要求修改(其中,监理单位在 3 天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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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 2 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包括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 的施工图设计、必要的修测和定测、现场设计服务与技术指导。
5.1.2 承包人设计文件递交要求见 5.2。
5.1.3 发包人按合同第 5.8 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 对其完整性负责。
5.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 双倍退还承包人已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除了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外,还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阶段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 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1.5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检查其工作质量及进度、提出质疑、要 求承包人就某一问题提出报告等。
5.1.6 发包人对技术方案有最后的决定权,发包人对技术方案提出的修改为最终决定,但 发包人提出需求超越现行规范要求时,为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5.1.7 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 买,发包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工作。
5.1.8 超过本合同规定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发包人另付工本费。
5.1.9 承包人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文件报审工作,行政审批迟延按合同 11.7 款执行。
5.1.10 中标后,必须委派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设计 任务,施工期间,工程设计人员积极回应跟解决现场设计技术问题。如需到达项目现场,第一 时间安排设计人员配合到达现场。
5.1.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发包人对项目的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并且对施工现场进 行指导与监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并参与施工方案的审查,并从设计角度进 行施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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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和投标文件中施工投资金额 进行设计,确保项目投资得到有效控制;若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使项目超出投资,必须经 发包人研究同意并取得相关手续后才能增加项目投资。若因承包人考虑不周或失误造成增加投 资规模或重复建设,设计方应负相应的责任。
5.1.13 限额设计要求: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应承担限额设计责任。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的《设计任务书》基础上 进行设计,要求本工程经审核后的概算建安费不得超过立项建安费,经审核后的未计算中标 下浮率的预算建安费(包括承包人按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所发生的所有措施费用)不超过概算 建安费。若设计成果不满足上述限额设计要求,承包人需进一步优化设计直到满足限额设计 要求为止。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四条款执行。
5.8 承包人违约(增加条款)
5.8.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承包人违约:(1)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大纲等资料。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
(3)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工程师、设计代表,或更换其他人员时 未报发包人备案。
(4)因承包人设计质量低劣或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5)承包人违反规定私自将合同转包给他人,或私自将设计或设计的一部分分包出去。(6)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 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8.2 承包人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 5.8.1 款(1)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勘测设计费总额 1‱的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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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 5.8.1 款(2)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勘测设计费总额 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 承担所有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3)若发生第 5.8.1 款(3)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勘测设计费总额 1‰的违约金。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 5.8.1 款(4)项违约时,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测设计费和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 收的勘测设计费金额相等。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第 5.8.1 款(5)、(6)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 测设计费,并通知承包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若在发出整改通知 14 天后,承包人仍未改正,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 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承包人应将其已完成的设计成果提交发包人。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 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 间等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 明文件及供货人资质证明材料,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8.交通运输
8.7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负责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工地保管和二次倒运,并 承担相应费用。
9.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成果、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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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日期后的 14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 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 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工作:
1.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畅通,实施必要的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 绿化带;
2.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 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
3.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器材,合理布置安全通道和安全 设施,保证现场安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的容 器或管道运输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
5.为了公众安全和方便或为了保护工程,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政府的要求提供并保持 必要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6.承包人须在晴好天气对土建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禁止有泥浆水滴落的车辆上路行驶。
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专人及时对施工现场余土、垃 圾等进行清除及完工后的临时设施进行拆除、清扫,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8.承包人应保持现状道路现场清洁及道路工程完好性,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或违反规定造 成的道路工程损坏、损毁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工作。
10.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违反清远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或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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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本款约定的期限均为14 天内。
10.2.2 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由发包 人负责提供。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 年 月底前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完工)日期按第 18.3 款约定确 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2)正面袭击清远市区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0℃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元。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按以下的约定执行。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1000.00 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不应超过合同建安费的 1‱。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完工不予奖励。
99
12.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包括:
①施工质量不合格;
②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毗邻建筑物或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③主要原材料抽检不合格;
④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施工方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行业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和办法执行相关文件的规定,承包人完 成各专业分部分项或特种分项工程施工经自检合格后,于 24 小时前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再由监理工程师按规定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分部工程中间验收。书面通知包括 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2)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 字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混凝土、砂浆、钢筋等。
14.1.6 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试验和检验,除工程试验和检验费等应由发包人承 担的相关费用外,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试验和检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场地硬地化、
100
便道修建与拆除、机械、器械使用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设计阶段应全面综合考虑并将其 列入设计和预算清单中,若有疏漏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双方协商解决。
15.4 暂列金额
(1)本合同暂列金额:元。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列金额项目是否招标,需要综合 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合同变更条款等因素后确定。暂列金 额项目的结算方式须与本工程主合同约定条款一致。
15.5 计日工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计日工标准为 200 元/工日。
15.6 暂估价
(1)本合同暂估价金额:元。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达到招标标准的,以财政审定预算价作为采购最高限价,由本 工程中标人作为招标主体采用企业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中标价作为结算价;未达 到招标标准的,可按照上述企业采购的方式和要求确定承包人和承包价格,中标价作为结算价,也可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承包价格。采用询价方式时,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由发包人、承包 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进行市场询价后核定。按照主合同 16.3 和 16.4 条款结算,但经询价的材 料(设备)价不参与下浮。
16.价格调整
(一)施工图预算编制
1、施工图预算的编制、送审原则
(1)施工图预算不能超出立项的建安费为控制原则。
101
(2)施工图预算须在设计合同工期期满后一个月内报送市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
(3)承包人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 合同约定时间编制施工图预算,所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初审并确认后,再报送市投资审 核中心进行审核。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书》所列的综合单价作为施工 阶段工程进度款及项目工程结算的依据。
2、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依据
(1)规范、定额及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编制、计量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相关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 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相关规 定;如果各定额不一致的,优先顺序按上列各定额的顺序执行;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后的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图纸资料: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等资料。
(3)主要材料、设备及其它材料、机械台班及人工的价格: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期间阳山县工 程造价信息价套价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如《阳山县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缺项,依 次参考连南、阳山、连山、清新、清远市、韶关市等地区的信息价,上述文件都没有时,结合 市场询价情况执行。
3、工程费建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一类费用)
(1)分部分项工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相关建 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 配套的相关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编制;
(3)其他措施费,依据经甲方、监理等审定的措施方案计算;
(4)其他项目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相关建设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量清 单编制,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其中暂列金额指包含在估算总投资中的一笔款项,暂列金 额在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按预算一类费用中分部分项费的 10%,且不超批复的估算总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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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工程费建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 10%计列。
(5)规费、税金,按政府相关规定取费标准计算;(6)上述计算完成后,乘以(1-中标下浮率)。
(二)签证、变更编制、审核办法
1、工程量按实结算;
2、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1)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已有相同项目,按审定的综合单价;相同项目有两个 或以上不同审核综合单价的,采用较低者。
(2)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应子目、人工、材料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但是如果类似项目综合 单价的子目消耗量高于定额水平,则按照定额消耗量调整换算。如换算时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 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则采用,若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期间阳山 县工程造价信息价套价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如《阳山县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缺项,依次参考连南、阳山、连山、清新、清远市、韶关市等地区的信息价,上述文件都没有时,结 合市场询价情况执行。
(3)经区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以下原则组价:1)计价依据及费率:工程量清单编制、计量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相关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 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相关规 定;如果各定额不一致的,优先顺序按上列各定额的顺序执行。
2)主要材料、设备及其它材料、机械台班及人工的价格:如经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施工图预 算中已有的材料价格则采用,若出现没有的材料单价,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期间阳山县工程造 价信息价套价计算,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如《阳山县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缺项,依次参 考连南、阳山、连山、清新、清远市、韶关市等地区的信息价,上述文件都没有时,结合市场 询价情况执行。
3)除可计量措施费外,其余按费率计取的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不计算;4)规费、税金,按政府相关规定取费标准计算;
103
5)上述计算完成后,乘以(1-中标下浮率)。
(4)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工程变更、签证,按上述约定计算一类费用。
(5)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人工、材料调差
1)人工费用按照施工同期信息价调整;
2)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工程开工时所在 期价格 5%时,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5%外的部分据实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的依据。税收政策如有变化,相应调整费用。工程量最终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计算,最终追 加(减)合同价款以阳山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为准。
(三)结算编制、审核原则
1、结算金额的计算方法
最终合同结算总造价=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施工图设计结算价+勘察费结算价。工程建安费 结算价、施工图设计结算价、勘察费结算价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17.1“合同价格”的相关约 定条款进行结算。
(四)变更认定方式
1、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原则上不予发生工程变更,除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增加费用(如发包人 主动提出或要求增加的变更、功能需求、标准变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失误等原因 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施工图通过审查后,但如未达到国家、地方、行业等标 准及发包人需求任务书规定标准或深度,发包人要求完善的,不属变更,仍属设计失误,发包 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有新发布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或规范,则按变 更处理,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 发包人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 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书面一致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审批设计 变更。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任何变更,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技术和经济责任。
5、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由承包人出具,详细申述变更的理由、原因、内容、工程量及预估造价
等情况,后附详细图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发包人下达的变更要求或相关批示和会议
104
纪要;(2)《设计变更审批表》;(3)由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4)原设计图纸;(5)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详细计算书及对照表(含电子版);(6)隐蔽工程要附有照片(照 片不少于三张,一张全景,二张细部,照片上要有日期,照片规格为 A4 纸上两张或 4 张照片)或影像资料;(7)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资料施工单位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 监理单位(涉及工程量与工程造价变化的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批。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 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期 限内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而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特殊情况
发包人授权监理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等紧急 情况时,不必事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 刻口头报告发包人,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发包人,7 天内监理人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手续。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不影响关键线路的工期,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索赔。
(七)结算时限与资料要求
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60 天内,承包人一次性提交发包人现场工 程师确认的工程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的结算书;
2、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一次性完整的结算报告后 60 天内提 出初审意见:承包人补充资料后 30 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如不予确认,需说明原因;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需全部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1)工程结算书(附结算资料目录表、结算编制对数授权委托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合同书;
(4)工程竣工图;
(5)工程竣工资料;
(6)图纸会审记录;
(7)设计变更单;
(8)工程洽商记录;
(9)发包人施工指令;
105
(10)会议纪要;
(11)现场签证单;
(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5)移交资料签收表;
(16)施工日志;
(17)监理日志;
(18)结算需要的其他资料。
4、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资料管理规定执行。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1)结算方式
工程建安费结算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清单单价合同,按阳山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 的预算综合清单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结算时,若没有预算财审综合单价的,按 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材料价按实际施工期间阳山县工程造价信息价套价计算,并 按中标下浮率下浮计算。如《阳山县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缺项,依次参考连南、阳山、连山、清新、清远市、韶关市等地区的信息价,若以上城市信息价仍缺项,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 工程师三方进行市场询价核定。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工程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或征用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 用于从事非承包人责任范围的工作(如拆迁工作等),参照第 15 款,按发包人变更处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 30%(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费 用)。
106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预付款申请支付 材料后 7 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全额预付款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7.2.2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前 3 次工程款中分别按预付款的 30%、30%、40%扣回,且在进度工程款支付至 70%前必须完成预付款扣回。
17.2.3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不需要提供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
(1)施工进度款以经阳山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如未有经审核的施工图预 算,以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为准)为基础。施工进度款支付,发包人以承包人实际完 成工程量总额(包括变更、签证)的 80%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 30 日内,进度款付至预算 总价的 85%。工程竣工结算经审核部门审定结算价后 30 日内,付至审定价的 97%。剩余 3%作 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质期(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后并完 成竣工验收备案后 30 日内一次性付清。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承包人向发包人 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如国家税票规定发生调整,则按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最新的规定作相应调 整。
(2)工人工资担保金由承包人按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要求 执行。
(3)支付申报形式:承包人申请支付预付款外的其他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经监理工程 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量结果和付款申请资料及发票后,向发包人申请付款。发包人收到监理工 程师的支付证书后,审核审批应支付款项,在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向财政部门 请款支付。
(4)设计费支付:①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首期支付合同约定设计费的 20%;②完成项目 方案深化设计成果且提交发包人确认后 30 天内,第二次支付至合同约定设计费的 50%;③完 成全套施工图审图合格并提交且业主确认后 30 日内,第三次支付至合同约定设计费的 80%;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全部设计费。
107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 3% 。
17.4.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结算款时按结算价 3%计取。由承包人自行选择用现金缴 纳方式或是银行保函方式或是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方式。如采用现金缴纳方式,则剩余 3%的工 程款作为保质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并经发包人检查合格后 14 天内一次性返还。如采用银行 保函方式或是施工质量保证保险方式,则在承包人递交同等金额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或 是施工质量保证保险(需递交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原件)后,发包人支付剩余的 3%工程款,质 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并经发包人检查合格后 14 天内返还。
17.5 竣工结算
本款所指竣工结算也可视为工程完工结算或部分工程完工结算。
17.4.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份。(根据实际情况)
17.6 最终结清
17.5.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根据实际情况)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本款所指竣工验收也可视为工程完工验收或部分工程完工验收。
18.10 为利于部分已完成工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投入运行,尽早发挥效益,对于已 经完成并通过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应组织或提请组织单位工程(部 分工程或区段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运行使用(进入施工期运行)验收,并及时办理相应工程 移交和结算手续。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或完工交付)日期起计算。在合同工程竣工(或完工交付)验收 前,发包人提前进行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从验收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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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或从实际投入运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19.7 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负责相关的一切费用。
其他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若施工方原因造成周边建筑或设施损坏,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修缮 费用。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责任险、建筑 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 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 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2.违约
22.1.7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合计最高不超过: / 万元。22.2.5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合计最高不超过: / 万元。
109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5.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伍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0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廉政责任书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
111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一):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 50 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保修书未明确的,参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
112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或管养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
金内扣除。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对于在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保修期满时尚未完成修
复,则保修期顺延至该质量问题修复完毕止。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业主单位)(盖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113
附件 2: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一):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 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 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 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 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 22.1 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 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 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 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 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 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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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 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
8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伍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 上级部门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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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业主单位)(盖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一):(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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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阳山县岭背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美丽家园示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施工单位):
为加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 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并进一步明确有关方的安全职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清远市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现 确定由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双方签订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方职责,并作为安全管 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发包人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发包人不得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发包人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发包人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6.发包人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发包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 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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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 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 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 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 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 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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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 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 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 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 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 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 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 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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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 用具、机械设备等。
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 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 备的显著位置。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 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 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 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 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三、法律责任
双方的法律责任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的第七章法律 责任来执行。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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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后,本合同终止。
发包人(业主单位)阳山县岭背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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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2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处填写联合体各成员名称,但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盖章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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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清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
五、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六、投标保证金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评分资料
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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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根据贵方项目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内 容及有关附件。愿意以 %作为投标报价下浮率(勘察、设计、施工为同一个下浮率),工期 日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递 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
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 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
愿以《清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标准和技术规范、图纸等的要 求,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工程总承包,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完成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工作。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中的要求。(3)我方将按照规定递交由招标人认可,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规定的权利义务。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存在其他在
建工程项目,否则在资格审查时发现或中标后有异议或投诉情况被查实,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人处填写联合体各成员名称,但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盖章和签署。】
125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126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127
四、清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
投标日期: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称
投标报价下浮率大写:百分之
小写:%
工期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姓 名
证书编号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 负责人)姓 名
注册编号
拟派的专职安全员姓 名
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C类)编号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盖章。】
128
五、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为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成员。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
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
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工作; (成员一名称)
承担 工作。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一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成员格式。
129
六、投标保证金
附: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上传资料如下:
1.1 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的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 投标人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需和投标保证金汇出银行相吻合)的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保险单信息为准。
(如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30
七、资格审查资料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附上资格评审资料)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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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分资料
(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附上评分资料)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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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如为联合体,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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