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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公安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二次竞价项目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概述
框架协议项目名称:2023中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江县大数据中心、中江县政府采购中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封闭式
框架协议项目编号:SC-KJXY-20231107510623000001
采购包名称: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人名称:中江县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金银花北街551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地址 成交金额(元)
中江县兴达汽车修理厂 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菊花大道16号(西大门)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三、成交标的
服务需求:
(1) 服务名称: 维修总费用折扣率
基础单价(元): 204000.00
数量: 1
报价折扣率(%): 44.90 折扣价(元):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服务内容: 报价要求:
供应商报维修总费用的折扣率。
备注:
1、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供应商所报折扣率
2、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36元/工时)×工时定额×该车型复杂系数。参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0)
3、材料总费用=材料费+材料费×材料综合管理费率(15%)。其中材料费以材料进货单上的进价为准。
服务标准: 报价要求:
供应商报维修总费用的折扣率。
备注:
1、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供应商所报折扣率
2、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36元/工时)×工时定额×该车型复杂系数。参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0)
3、材料总费用=材料费+材料费×材料综合管理费率(15%)。其中材料费以材料进货单上的进价为准。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供应商响应内容: 若我单位中标,将严格按照其他服务要求履行约定。我厂报维修总费用的折扣率56%。 备注: 1、实际维修总费用=(工时总费用+材料总费用)×供应商所报折扣率 2、工时总费用=工时单价(36元/工时)×工时定额×该车型复杂系数。参照《四川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团体标准(T/CQFX001-2020) 3、材料总费用=材料费+材料费×材料综合管理费率(15%)。其中材料费以材料进货单上的进价为准。
(2)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3)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4)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5) 服务名称: 服务要求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标准: 供应商应达到或者优于以下服务承诺: 1、应保证送修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供应商根据送修方出具的“公务用车送修单”(特殊情况可修后补办)上注明的问题,依据相关标准和维修手册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确定切合实际的维修方案,在征得送修方同意后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维修方案因实际情况改变须征得送修方同意),维修竣工后在打印的维修清单上注明详细维修清单明细、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完成维修的时间、维修总金额等内容,材料综合管理费必须在维修清单中明确单独列出,并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供应商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维修清单,送修方仔细检查竣工车辆,若无异议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确认。 3、供应商负责维修期间的车辆安全和维修质量。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失火、被盗及其它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一切后果。已经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执行。若送修方对车辆维修质量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若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维修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送修方承担;维修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须严格执行中标收费价格,对未经送修方同意超出送修范围的项目和超出中标价格的收费,送修方有权拒绝结算。 5、供应商为送修方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6、由于技术及其它原因,供应商不能维修的车辆,供应商应向车辆管理单位送修方来函说明原因,并由供应商联系具有资质的企业维修。 7、供应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和台帐记录,并按季向车辆送修单位报送车辆维修情况统计总表及每辆车的季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表; 8、必须设立公务用车维修专门联系人、专用联系电话和服务专柜。为公务用车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用车需要。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中江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及车辆管理单位。 9、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方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紧急救援服务。救援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车辆及其他)中江县境内一律免费,中江县境外施救和拖车费用按每公里3元据实收取。 10、投标人须免费配合采购人进行车辆年审服务。2个工作日内上门接车并完成车辆年审工作。其中涉及到车辆检测机构收取的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付费标准依据出具的正规票据据实结算,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6)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7)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8)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9)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
基础单价(元): 0.00
数量: 0
报价折扣率(%): 折扣价(元): 0.00
服务内容: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服务标准: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或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如果因特殊情况要用替代件或旧件的,必须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单位还应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使用。
2、车辆维修后,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18号)的标准(投标人
可对此提供更优的方案)。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不低于行驶20000公里或100天;(2)二级维护:不低于行驶5000公里或30天;(3)一级维护、小修:不低于行驶2000公里或10天。
4、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单位负责。
技术保障:
所涉及货物质量标准:
商务需求:
序号 需求描述 需求响应
1 1、免费拖车,2、中标厂能否设服务点或与其就近派出所辖区地维修部门结合起方便服务。 我厂承诺完全响应以下要求:1、免费拖车,2、我厂能设服务点或与其就近派出所辖区地维修部门结合起方便服务。

服务人员组成:
序号 服务人员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 数量 计量单位
1 符合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人员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在《其他材料》中提供承诺函并进行电子签章。 1

2024年05月27日
征集人:中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中江县大数据中心、中江县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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