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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4〕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
TJZDGX2023-049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关交警总队为基层单位购置执法办案区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汇全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1202
被投诉人1(代理机构)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18号欣苑大厦806室
被投诉人2(采购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相关供应商: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针对南开支队红旗路、南开支队南马路、河东支队卫国道、河东支队六纬路4个大队办案区设备:“办案自助终端”、“人脸识别终端”、“办案中心智能随身物品柜”、“一体化智能审讯台”、“电子签名捺印终端”的部分招标参数有很强指向性和排他性;无法满足三个品牌,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2.针对南开支队红旗路、南开支队南马路、河东支队卫国道、河东支队六纬路4个大队办案区设备:硬盘录像机(含硬盘)的部分招标参数:“3、支持≥2 个内置 SATA 接口,单盘容量支持≥10T”。有很强指向性和排他性;无法满足三个品牌,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3.针对南开支队红旗路、南开支队南马路、河东支队卫国道、河东支队六纬路4个大队办案区设备:“标准信息采集一体机”在执法办案区场景中属于非必要产品,并且与执法办案系统不涉及业务交集,徒增系统建设成本;
4.针对和平支队贵州路、河西支队小海地、河北支队中山路、红桥支队丁字沽、高速支队津汕5大队办案区设备;“办案自助终端”、“办案中心智能随身物品柜”、“一体化智能审讯台”部分招标参数有很强指向性和排他性;无法满足三个品牌,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5.针对和平支队贵州路、河西支队小海地、河北支队中山路、红桥支队丁字沽、高速支队津汕5大队办案区设备:“人脸识别终端”部分招标参数:“6.通信方式及网络协议:支持有线网络;支持萤石协议/ISAPI/ISUP5.0;”有很强指向性和排他性;无法满足三个品牌,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6.针对和平支队贵州路、河西支队小海地、河北支队中山路、红桥支队丁字沽、高速支队津汕5大队办案区设备:“电子签名捺印终端”部分招标参数有很强指向性和排他性;无法满足三个品牌,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7.针对和平支队贵州路、河西支队小海地、河北支队中山路、红桥支队丁字沽、高速支队津汕5大队办案区设备:“硬盘录像机(含硬盘)”部分招标参数“3、支持≥2 个内置 SATA 接口,单盘容量支持≥10T”有很强指向性和排他性;无法满足三个品牌,隐性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
8.针对和平支队贵州路、河西支队小海地、河北支队中山路、红桥支队丁字沽、高速支队津汕5大队办案区设备:“标准信息采集一体机”在执法办案区场景中属于非必要产品,并且与执法办案系统不涉及业务交集,徒增系统建设成本。
(二)审查情况
经查,受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于2023年11月10 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本项目实施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01.69万元。2023年12月4日,被投诉人1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相关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98万元。
经审查,投诉事项1-8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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