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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财处理〔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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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科斯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木星科技大厦2-1-2
法定代表人:胡晓雷
职务:总经理
身份证号:42010619650101xxxx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何陶
身份证号:50038119861206xxxx
电话:15123926423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名称: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屈谦;职务:主任
采购项目经办人:廖永前
联系电话:023-67705041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卫旗 ;职务:主任
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胡晓
联系电话:023-67707439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
三、投诉项目:《重庆市卫计委孕优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15A0302。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向采购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条件,我局已2015年5月25日正式受理;同时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技术部分有些技术参数设置偏高,不合理,要求进行调整。
六、调查取证情况
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采购预算金额为1835万元,根据采购需求,分包实施招标;其中该项目包一采购预算金额为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2015年1月12日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2015年1月23日,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食药局三部门联合,对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集中会审,并从市级专家库抽取5名专家组成立论证小组,对采购人采购需求进行论证,论证小组同意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食药局于2015年2月9日审批同意。
2015年2月11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报采购计划,2015年2月15日财政局审批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代理机构实施,2015年2月26日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编制。2015年3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将编制好的招标文件上传给采购人审核,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15年3月23日上传招标文件至我局进行审核,招标文件经过一次修改后,于2015年4月1日挂网公示。投诉人重庆科斯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5年4月16日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术设置偏高,不合理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5年4月24日对投诉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质疑回复,投诉人书面签收。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第二次质疑,被投诉人于2015年4月30日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对招标文件和质疑人质疑内容进行了论证,并对招标文件的部分要求提出修改建议。2015年5月7日采购人根据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确认后,代理机构对质疑人进行第二次质疑回复。质疑人于2015年5月8日书面签收。2015年5月1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了质疑回复。2015年5月2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书。
受理投诉后,我局分别向投诉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作了相关调查,要求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责成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15年5月29日再次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对投诉人的诉求逐条的进行论证。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请求、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确认的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技术部分“第*1条原装进口,样本检测速度≥100测试/小时;包被载体:磁性微粒子, 完成第一个测试时间≤15分钟。”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去掉“原装进口”,建议去掉“包被载体:磁性微粒子, 完成第一个测试时间≤15分钟”的诉求。
2、专家论证意见:“原装进口”字样已在在质疑答复中已删除,“包被载体:磁性微粒子, 完成第一个测试时间≤15分钟”保留,磁性微粒子能充分和抗原抗体结合,检测更准确,设置检测时间的要求说明仪器检测速度较快,可以满足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人数较多的要求。故此条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去掉“原装进口”字样(此条已在第二次质疑答复中予以修改),保留“包被载体:磁性微粒子, 完成第一个测试时间≤15分钟”。
(二)关于技术部分“第*4条具有未结合雌三醇(u E3)、甲胎蛋白(AFP)、抑制素A(Inhibin A)等检测项目,可自由选择开展产前二联、三联和四联筛查(HCG+AFP+ u E3+Inhibin A),并能提供经SFDA认可的筛查软件”。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降低要求,去掉四联的诉求。
2、专家论证意见:国家规范要求,所有体外诊断试剂都应该通过SFDA等资质的要求,四联筛查(HCG+AFP+ u E3+Inhibin A)是孕前优生检测更全面的指标,故此条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不作修改。
(三)关于技术部分“第5条甲胎蛋白(AFP)检测线性范围高值≥2000ng/ml”。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降低要求。
2、专家论证意见:在临床实际操作中,手工稀释远不如直接检测出来的准确度高,此条是合理的,故此条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不作修改。
(四)关于技术部分“第7条试剂系统:同时测定≥22个项目,不停机装载试剂”。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降低要求。
2、专家论证意见:同时测定≥22个项目,是用户的检测需求,不停机装载试剂可以提高检测速度,节约时间,故此条是合理的,建议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不作修改。
(五)关于技术部分“第8条精密度:仪器检测的项目具备较高的精密度,TSH分析灵敏度≦0.003ulU/ml”。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降低要求的诉求。
2、专家论证意见:建议将TSH分析灵敏度改为≦0.01ulU/ml。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将TSH分析灵敏度改为≦0.01ulU/ml。
(六)关于技术部分“第*10条仪器具有超声波清洗及混匀技术,无需使用一次性吸头; 机内具备试剂冷藏(5℃)系统”。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去掉。
2、专家论证意见:超声波清洗为当前较先进的清洗方式,能全方位的清洗检测仪器,避免携带污染,保证仪器的检测准确度,机内具备试剂冷藏(5℃)系统是保存试剂的必须要求。故此条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不作修改。
(七)关于技术部分“第11条配套试剂均基于WHO所发布的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通过FDA或SFDA的认证,检测结果可溯源”。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去掉。
2、专家论证意见:按国家要求所有用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的试剂均应通过FDA或SFDA的认证才能用于临床,故此条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不作修改。
(八)关于技术部分“第14条标准曲线:稳定持久,部分项目可长达50天”。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降低要求的诉求。
2、专家论证意见:标准曲线的稳定时间关系试剂的稳定性,稳定性越好,代表质量越好,稳定性的好坏关系着测试结果准确度。故此条保留。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不作修改。
(九)关于技术部分“第15条同品牌的化学发光分析仪在重庆三甲医院≥10台”。
1、投诉人投诉请求:建议去掉。
2、专家论证意见:删除此条。
3、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删除此条。(此条已在第二次质疑答复中予以修改)
七、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专家组论证意见以及采购人采购需求的有关情况说明,我局认为,采购人已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本项目采购包一“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进行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并通过我局的审核,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经调整后国产设备若能满足招标要求也可参与竞争。采购人对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事项和意见已经审慎考虑,论证专家也重新开展了全面论证。投诉人所提意见部分已经被采购人采纳。对于经过评审专家论证后未被采纳的质疑(投诉)事项和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诉人投诉的招标文件相应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技术参数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作出下列处理决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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