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需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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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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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采购人名称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计划立项批文号
无
*资金来源
自筹
*财政预算限额(元)
138万元
项目背景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健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到2020年,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项目前期设计、规划论证单位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本项目已引入保险经纪服务,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支付给保险经纪的服务费不得超过12%。保险经纪服务费须包含在保险产品的报价以内,保险经纪服务费高低不作为评审因素。
投标人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网上投标供应商资格。
2)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独立法人;(证明文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扫描件)。
3)供应商近三年内(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根据深府购[2014]16号,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者是经总公司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诺书的分支机构(同一家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总公司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必须同时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其总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4.2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4.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4.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复印件加盖各方公章,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且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各项。
需求内容
投标总价
本项目投标总价报价时的注意事项
1本项目投标总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138万人民币。
2首年投保优惠率要求:首年投保优惠率≤5%。
3投标总价=标准保费。
具体技术要求
商务需求
其他要求
评标信息
二、评标细则
1、权重范围
2、具体细则
附件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需求申报书和评分标准-1.2版.doc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采购人名称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计划立项批文号
无
*资金来源
自筹
*财政预算限额(元)
138万元
项目背景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健全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到2020年,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项目前期设计、规划论证单位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本项目已引入保险经纪服务,投标供应商须承诺中标后支付给保险经纪的服务费不得超过12%。保险经纪服务费须包含在保险产品的报价以内,保险经纪服务费高低不作为评审因素。
投标人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网上投标供应商资格。
2)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独立法人;(证明文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扫描件)。
3)供应商近三年内(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根据深府购[2014]16号,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者是经总公司出具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以及履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承诺书的分支机构(同一家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总公司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必须同时提供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其总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扫描件,原件备查);
4.2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
4.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4.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须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复印件加盖各方公章,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且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各项。
需求内容
投标总价
本项目投标总价报价时的注意事项
1本项目投标总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138万人民币。
2首年投保优惠率要求:首年投保优惠率≤5%。
3投标总价=标准保费。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期限或完成时间 | 备注 | 财政预算限额(元)(可选) |
1 |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 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 | 人民币1,380,000.00元 |
2 | | | | |
… | | | | |
具体技术要求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 | 标注 | 其他说明 | ||
1 | 项目概况(必选) | 见附件《服务要求》文件中的“第一篇 项目概况” | * | |||
2 | 服务要求(必选) | 见附件《服务要求》文件中的“第二篇 服务要求” | ▲ | |||
3 | 人员要求 | (1)人数: (2)人员素质:包括学历、职称、工作经验等 | ||||
4 | 服务期限(必选) |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
5 | 投入设施要求(可选) | |||||
6 | 成果要求(可选) | |||||
7 | 其他要求(可增加或删除) | 见附件《服务要求》文件中的“第三篇 保险合同范本” | ||||
… | 技术资料 | 标准描述 | 本项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由供应商自行说明。 | |||
特别要求 | ?无□有 | 指引:采购人如有特别要求可更改技术资料要求的描述,否则采用标准描述。 |
商务需求
第一章 项目详细需求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医疗责任保险需求包括医疗责任保险保障方案、费率机制、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以及案件赔偿处理规则、服务要求、其他要求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医疗责任保险保障方案
第二部分 费率机制 一、首年投保保险费 1、标准保费计算公式: 标准保费=(床位数×床位数保费+医务人员数×医务人员数保费+上年度门诊人次×上年度门诊人次保费×门诊人次调整因子+上年度出院人次×上年度出院人次保费×出院人次调整因子)×医疗机构类别调整因子×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首年投保优惠率) 2、调整因子 2.1门诊人次调整因子(单位:人次)
2.3医疗机构类别调整因子
2.4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2.5标准保费计算公式中的参数对应保费
3、首年投保优惠率约定:中标人对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首年投保给予首年投保优惠率为: ,参与标准保费的计算,该优惠率不参加续保年度的标准保费计算。 第三部分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以及案件赔偿处理规则 附件I: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文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以及其他纪要和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工作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4、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 5、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第四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中无过错行为,患方亦无过错,但患者仍产生了人身损害,且被保险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请求,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所涉及的费用均属法律费用范畴,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活动;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进行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诊疗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其医务人员被取消执业资格或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 (四)被保险人使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五)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疗护理、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六)被保险人为疫苗受种者接种疫苗导致不良反应所引起的索赔,但被保险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不在此限; (七)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但被保险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采用的非为诊疗活动所必须的整形及美容行为引起的索赔; (九)患者自杀的情形,但被保险人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情形不在此限。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与被保险人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的人身伤亡,但其作为患者接受治疗时导致的人身伤亡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申请强制执行费;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公平原则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不设免赔额。 保险期限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管理,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确认。保险人将所发现的缺陷或危险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在力所能及,合理限度内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资质等级等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或调整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人身的损害,并防止赔偿扩大, (二)及时通知【医疗责任险理赔处理中心】及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或申请进行调查、分析、鉴定。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及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如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名义参加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患者或其近亲属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四)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已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七)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 (八)【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出具的专家分析意见书、评鉴会决议书、合议会决定书; (九)【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认为其他有必要的单证;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采用期内索赔制。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保险期限内的,本保险予以负责。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 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及因此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2、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因上述人身损害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连续投保本保险,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过索赔请求(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请求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条款第三条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发生保险条款第四条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公平原则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实际赔偿金额都不应超过本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条款第三条所指经济赔偿责任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一)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患者或其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患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经和解、调解、诉讼或仲裁等程序已经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患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患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投保全部医务人员,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医务人员数不足实际医务人员数的,则保险人按照投保医务人员数与实际医务人员数的比例赔偿。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就其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提供机构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以上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或医患双方达成自行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依此人民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做出理赔决定并支付赔款后,不再接受医、患双方纠纷当事人就本案已处理医疗损害事实的其他赔付责任,除非经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确定,但保险公司就本案的保险赔付总额仍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为限。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的2%的费用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当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情形时,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按照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当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情形时,保险人也可提前15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如下: 1、医务人员: 是指在被保险医疗机构执业的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在本保险合同中,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疗管理人员、外聘医务人员、进修生、外请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与被保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来自同一医疗集团或同一医疗联合体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医疗机构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 4、诊疗活动 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保险合同中诊疗包含护理工作,护理工作主要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下述行为: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5、保险事故 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6、追溯期: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该段时间内发生且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事故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重要事项: 直接关系保险双方当事人利益或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的各种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名称、所有制和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变更、医疗机构类型等。 8、从事: 投身到某项事业中去,是指一种固定的职业行为。 9、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即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保险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保险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10、累计赔偿限额: 即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所承担的被保险人关于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 11、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指依法设立的专业性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 在本保险合同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简称“医调委”。 12、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当时当地同一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常规情况下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按照是否执行诊疗护理规范进行判断。非常规情况须采取必要诊疗措施的,须由两名以上医疗专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业判断,一致认定此种措施确属必须,否则按常规情况予以判断。如法律法规有释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3、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 【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为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理赔处理中心】),是作为协助被保险人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评估及后续索赔的工作机构,以确保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及时赔付。 附件Ⅱ: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处理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保护被保险人和患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调赔结合机制长效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既是【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为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理赔处理中心】),是作为协助被保险人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评估及后续索赔的工作机构,以确保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及时赔付。深圳市医院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泰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建立及管理该【理赔处理中心】运作。 【理赔处理中心】在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敦促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第四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医患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纠纷案件后,应当向【理赔处理中心】报案,可以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医调委】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对于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案件,交由【理赔处理中心】派人跟进并按理赔程序处理。 经【医调委】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案件,调解员应引导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司法诉讼、仲裁以及行政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对于调解不成功,再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和方式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第二章 处理程序 报案程序 第五条 医疗纠纷案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电话向【理赔处理中心】报案,可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申请需书面报告,可以直接送达或通过电子邮箱。 一般程序 第六条 保险框架协议授权被保险人与患方自行和解权限,对于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案,被保险人可自行处理并赔偿受害方,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跟进,但承保保险公司要依据被保险人与患者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和解协议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第七条 承保保险公司授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对于赔偿处理额度在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自主主导医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人依据调解协议,并作为理赔依据。 第八条 保险公司授权【理赔处理中心】对医疗纠纷的案件进行定责定损(第六、七条情形除外)。 【医调委】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开展调解工作,可以提请【理赔处理中心】邀请医学、法律专家从专业角度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赔偿损失认定,医学、法律专家的认定意见可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 评鉴程序 第九条 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第八条的专家意见有重大异议或赔偿金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交由【理赔处理中心】组织召开医疗责任保险赔案评鉴会(以下简称“评鉴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赔偿损失认定。调解员应根据评鉴会认定结果进行案件后续调解。评鉴会的认定结论可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 合议程序 第十条 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评鉴会做出的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赔偿损失认定等有重大异议,可以提请医疗责任保险赔案合议会(以下简称“合议会”)进行审议。保险公司应依据合议决定做出理赔决定。 其他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或行政调解解决纠纷,被保险人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理赔处理中心】。 第十二条 进入司法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案件,保险公司在接报案后,【理赔处理中心】可推荐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或仲裁(含庭内/仲裁和解),并取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授权委托后,代理被保险人参与诉讼或仲裁,由此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发生医疗纠纷案件经提交给【医调委】调解处理的,涉及保险索赔的案件,应当先交由【理赔处理中心】进行责任和损失认定,【理赔处理中心】的认定结论可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 第三章 评鉴会和合议会 第十四条 评鉴会由【理赔处理中心】组织召开。参加评鉴会的医学和法律专家从【理赔处理中心】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评鉴会原则上设不少于3个表决席位,其中医学专家表决席位不少于2个,法律专家表决席位不少于1个。评鉴会成员在鉴定医疗纠纷案件时,如果与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提请评鉴会审议的医疗纠纷案件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共同负责医疗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和责任认定;由法律专家负责赔偿损失认定。评鉴会工作结束后,由参加评鉴的成员签字确认评鉴结果。 第十五条 合议会由【理赔处理中心】组织召开,责任认定成员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保险公司、深圳市医院协会、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列席参加会议。 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充分论证后,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达成合议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保险理赔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依据下列材料及保险条款中要求的其他单证进行保险赔偿,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单证。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书、仲裁书、司法调解书 二、【理赔处理中心】专家分析意见书、评鉴会决议书或合议会决定书; 三、司法裁决书; 四、【理赔处理中心】认为其它有必要的单证。 【医调委】、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以调解方式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需同时提供第一、二、四项单证;第三项单证适用司法裁决方式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 第十七条 负责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自案件全部材料收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调解协议书提交【理赔处理中心】。 第十八条 【理赔处理中心】对案件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完备的案件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保险公司。对于案件材料不齐待补,或存在理赔争议的案件,【理赔处理中心】应在案件材料补齐后,或理赔争议消除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提交保险公司。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案件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参与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处理的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应当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视为构成对的违约行为,【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协调处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办法涉及的各方对医患双方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Ⅲ、保险索赔、理赔处理程序预案 一、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1、深圳市医疗责任险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处理中心)的组建
2、调解案件处理流程图
3、自行和解案件处理流程图
4、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接、报案程序 (一) 接、报案方式 医疗责任保险案件分电话报案与邮件报案两种形式。 1.电话报案 “理赔处理中心”报案:0755- 82340532 (24小时)或400-616-8811 2.邮件报案 全市统一报案邮箱:以招标结果为准。 为确保报案信息准确、案件无遗漏,各参保医疗机构应填写相应的报案登记表进行邮件报案;参保医疗机构如采用电话报案方式报案的,还需补充相应的报案登记表。 (二) 接、报案内容 报案登记表内容包括:保单号;参保医疗机构名称;参保医疗机构报案人及联系电话;医疗纠纷发生时间(患者首次投诉时间、参保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医疗纠纷病情简述;患者诉求;医疗机构意见等。 三、医调委介入程序 (一)特发、重大案件现场处理 对于特发、重大案件,医疗机构在案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医调委”,由医调委按照程序组织调解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介入调解。 (二)医调委案件处理程序 “医调委”根据医疗纠纷案件赔付金额,作以下区分处理: 1、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赔付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2、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赔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由“理赔处理中心”组织专家对案件病历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分析并核定损失。人民调解员按照专家分析意见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3、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案件赔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由“理赔处理中心”组织召开评鉴会,由到会医学、法律专家现场就案件进行分析并核定损失。人民调解员按照评鉴会专家分析意见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4、对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并已有明确生效结论,继续或重新进行调解的案件,“医调委”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四、自行和解案件处理程序 医疗机构根据合同特别约定的自行和解权限,自行与患者进行协商和解,在一万元内达成赔(补)偿协议,医疗机构整理好索赔资料提交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将协议赔偿款项支付给患者或医疗机构。 五、司法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一)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对司法诉讼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及协调: 1、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推荐或确认代理律师并报保险公司确认; 医疗诉讼/仲裁案件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部从律师库筛选并推荐的律师或应医院推荐的律师(须事先推荐进入诉讼案件管理部备案)代理应诉,代理律师应取得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在医院、保险公司共同确定代理律师后,由律师、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 代理律师确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有异议的,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协调。 2、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启动案件诉讼案件风险评估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前邀请专家对案件焦点、应诉要点进行分析; 3、跟进案件处理进度,特殊的对于庭内在法官或仲裁员主持下达成和解的案件,督促保险公司在正式和解前确认和解方案; (二)履行诉讼或仲裁处理结果 医疗机构按照诉讼或仲裁结果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决,赔付患方和缴付本案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等;或保险公司收到所有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处理,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 (三)保险理赔申请 医疗机构履行生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或确认案件不再上诉后,代理律师2个工作日完成结案报告,并提交保险理赔的有关材料给保险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被保险人准备索赔材料。 六、保险索赔、理赔程序 1、“医调委”调解结案案件索赔、理赔程序 依据“医调委”调解意见调解成功的案件,统一将索赔资料递交“理赔处理中心”,由“理赔处理中心”协助医疗机构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2、自行和解结案案件索赔、理赔程序 医疗机构根据本合同特别约定,使用合同约定的自行和解权限,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且赔偿额在1万元以内(含)的医疗纠纷案件,统一将索赔资料递交“理赔处理中心”,由“理赔处理中心”协助医疗机构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3、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结案案件索赔、理赔程序 经仲裁裁决程序、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程序结案的案件,统一将索赔资料递交“理赔处理中心”,由“理赔处理中心”协助医疗机构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4、行政介入处理结案案件索赔、理赔程序 依据行政介入处理意见结案的案件,统一将索赔资料递交“理赔处理中心”,由“理赔处理中心”协助医疗机构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将协议赔偿款项直接支付给患方或医疗机构。 5、索赔资料要求: 根据案件类型,以及是否涉及患者死亡、伤残,医方应提供对应的索赔资料如下表所列: (1)“医调委”调解案件;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案件;行政介入处理案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③医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⑤病历资料复印件; ⑥患者伤残、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案件系患者死亡或伤残,分别对应提供),医鉴报告等; ⑦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 ⑧人民调解协议书; ⑨仲裁书/法院裁决书/法院调解书/行政介入处理意见(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案件、行政介入处理案件必需); ⑩代理律师结案报告(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案件必需); ?应诉通知书(法院或仲裁委出具,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案件必需); ?民事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案件必需); ?医疗责任保险索赔申请书、确认书原件; ?赔款证明或患者收款收据原件; ?医方银行账户或患方账户。 (2)自行和解案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③医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原件; ⑤病历资料复印件; ⑥患者伤残、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案件系患者死亡或伤残,分别对应提供); ⑦医方免除医疗费的损失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 ⑧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 ⑨医疗责任保险索赔申请书、确认书原件; ⑩赔款证明或患者收款收据原件; ?医方银行账户或患方账户; ?患者身份证明材料; ?患方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死亡案件必需。如医院无法提供,由医院承诺不得再次追究保险责任。) 6、理赔时效 医院自行和解结案的案件,中标人或首席承保公司在收到索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快速理赔,将协议赔偿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直接支付给患方。 赔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案件,中标人或首席承保公司在收到索赔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快速理赔,将协议赔偿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直接支付给患方。 赔付金额在10万以上的案件,中标人或首席承保公司在收到索赔材料的5个工作日进行赔偿处理,将协议赔偿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直接支付给患方。 七、 “合议会”协商程序 对于经“评鉴会”评鉴后,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不接受评鉴结果的,提交“合议会”协商。 对于医、患双方庭内在法官或仲裁员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对结果无异议的,依照和解书和保险合同赔付;保险公司和当事医疗机构就赔偿结果的履行有异议的,双方可向“理赔处理中心”提出通过 “合议会”形式协商解决。 双方接受 “合议会” 就保险理赔作出的决定,保险公司依此支付赔款给当事医疗机构,或直接支付给患方。 双方不接受 “合议会” 就保险理赔作出的决定,任一方可通过司法诉讼或仲裁途径处理保险理赔争议,保险公司按照司法诉讼或仲裁结果进行赔付。 第四部分 服务要求 为保证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建立良好的保险合作关系,承保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以下服务,并组织实施。 1.1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 项目专项服务小组应按照以下方式组成:
1.2 协助被保险人建立医疗执业风险管理及防范制度 1)医疗执业风险管理及防范制度 承保人应配合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对被保险人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服务,不定期和被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举办研讨活动,共同探讨、总结保险及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在保险期内,配合保险经纪人针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承保保险公司需建立防灾防损基金(总保险费的3%),定向用于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防灾防损基金由承保人提取,在财政部规定使用范围内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用于为被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的工作。若被保险人当年未使用或仅使用了部分防灾防损基金,则未使用部分的基金可累积使用。 2)培训制度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保人应协助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举办至少两次保险和风险防范培训,以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人员的保险与风险管理知识。培训计划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1.3医疗责任保险事故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制度 为了更好服务于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公平公正的解决保险事故的专业认定问题,由保险经纪人负责引入具有医学、药学、法学等领域专家组成医学和法律专家库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专家库专家对保险事故提供专业鉴定,承保保险公司按照含税保费的15%作为提供专业鉴定服务的合作费支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 1.4 承保与出单 保险公司应配备客户服务专员及相应设备,协助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办理承保出单手续。 2. 理赔服务 2.1 理赔程序 遵循本招标书需求保险保障方案中附件Ⅱ《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细则》及附件Ⅲ《保险索赔、理赔处理程序预案》。 2.2 理赔时效 (1)快速理赔 保险人特设案件分派系统,并匹配理赔专家,以最高效简洁的流程服务于被保险人。具体表现如下: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患纠纷案件,自保险人完成核赔,且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起,按下表所示承诺: 1.1万以下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2.5万以下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3.20万以下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4.30万元以下的赔案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5.3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2)核损时效制 保险人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就初步核损金额,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经医调委评鉴或合议程序处理的,收到合议决定、调解协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后,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 1.索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2.索赔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应在7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3.30万元以上的赔案(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应在10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2.3 保险公估人服务 承保人承诺:本项目出险后:1、承保人如聘请公估人负责理赔,必须得到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公司的认可;2、若出险后保险合同双方对于事故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被保险人要求,应通过协商确定保险公估人,委请公估人的所有费用由承保人负担。在此情况下,赔案由公估人与承保人共同处理。承保人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公估人工作,由公估人出具最终理算报告。 2.4 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报表 承保人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被保险人及保险经纪人提供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应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2.5 保险理赔主要单证说明 承保人应本着高效解决医疗纠纷、优化理赔流程的原则,办理理赔事宜。具体理赔单证的提供以《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细则》以及《保险索赔、理赔处理程序预案》的约定为准。 第五部分 其它要求 (1)招标人聘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人。 (2)招标完成后,中标人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框架协议。 (3)招标人聘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招标人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投标人及最终确定的承保人尊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招标人所提涉保要求,尊重其所发挥的督促、协调作用,并认为保险经纪人能为保险双方的顺利合作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中标人最终确定的承保人同意以所收含税保费的12%作为保险经纪费支付给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为联合体中标,按所收含税保费的1%作为首席承保人的共保出单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 (4)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唯一方案报价。 第二章 服务期限和投标报价要求 一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本项目为长期服务类项目,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有异常情况,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二投标报价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投标总价低于财政预算限额的70%的,供应商必须对该报价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说明应置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详细分项报价”中)。 ①投标总价低于财政预算限额的70%、未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评委会有权认定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并按投标无效处理。②供应商的报价说明是否合理,有评委会判定。③如该报价成为中标价格,该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财政预算限额;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 5、除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投标人应先到项目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投标报价的风险。 8、本项目投标总价的注意事项 8.1本项目投标总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138万人民币。 8.2首年投保优惠率要求:首年投保优惠率≤5%。 8.3投标总价=标准保费。 第三章 保险合同范本 甲方(投保人): 地址: 乙方(保险人) 地址: 为充分维护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促进依法、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保险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部分 定义 1.投保人 本协议中所指的投保人均为甲方。 2.被保险人 本协议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1)被保险人及地址: 被保险人: 地 址: 2)被保险人(下属、关联机构)及地址: 被保险人: 地 址: 3.保险人 根据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结果,本合同保险人为 ;如果为联合体中标,其中首席承保人为 ,各共保保险公司承保份额如下:
首席承保人全权负责承保、出具保险单、开具发票、保单批改、理赔、期内服务等工作,并将实收保费、赔付金额及相关费用根据共保协议分摊给各共保方; 各共保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共保证明文件中的约定确定。 4.保险经纪人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的保险经纪人,为甲方及各被保险人的医疗责任保险安排工作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保险经纪人基于甲方的利益,为甲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尊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涉保要求,尊重其所发挥的督促、协调作用,并认为保险经纪人能为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5.货币单位 本合同中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为外币,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部分 承保基础及保险期限 1.承保基础 本保险合同采用期内索赔制。 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工作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予以负责。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满足: 1) 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及因此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 2) 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因上述人身损害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连续投保本保险,首次投保合同生效之日前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已经对同一事由提出过索赔请求(无论之前已提出的索赔请求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或再次提出索赔请求的索赔金额或事故原因等情况是否与已提出的索赔请求一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3.追溯期 首次投保追溯期设定: 首次投保的医疗机构无追溯期; 连续投保追溯期设定: 连续投保,本保险追溯期从保险期间向前追溯,最长不超过上一张医疗责任保险保单中追溯期的起始日期,且最长不超过三年。 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承保明细表 1.适用条款 《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医院信息 * 医疗机构的等级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确定;未定级医疗机构的等级参考医疗机构的当地医保等级收费标准确定。 3.赔偿限额 1)累计赔偿限额(即全年累计赔偿限额):RMB5,000,000.00元;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限额):RMB1,000,000.00元; 3)公平原则补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公平原则限额):RMB50,000.00元 4)法律费用每年度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RMB250,000.00元。 * 赔偿限额是指每一保险年度医院累计/每次/仲裁或诉讼及其他费用等。 4.免赔额 零。 5.保险费及计算 1、标准保费计算公式: 标准保费=(床位数×床位数保费+医务人员数×医务人员数保费+上年度门诊人次×上年度门诊人次保费×门诊人次调整因子+上年度出院人次×上年度出院人次保费×出院人次调整因子)×医疗机构类别调整因子×责任限额调整因子×(1-首年投保优惠率) 2、调整因子 2.1门诊人次调整因子(单位:人次)
2.3医疗机构类别调整因子
2.4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2.5标准保费计算公式中的参数对应保费
3、首年投保优惠率约定:中标人对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首年投保给予首年投保优惠率为: ,参与标准保费的计算,该优惠率不参加续保年度的标准保费计算。 应缴保险费金额(大写):人民币 (RMB ) 6.保险费支付约定 甲方在本保险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费转入乙方指定专用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全 称: 开户行: 账 号: 若甲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7.承保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8.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司法管辖。 9. 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以下特别约定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下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为确保建造和谐社会、平安医院,保障医疗秩序和医院管理正常化,及时化解医患纠纷问题,对于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案,被保险人可自行处理并赔偿受害方,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跟进,但承保保险公司要依据被保险人与患者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赔偿处理。 2、承保保险公司授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对于赔偿处理额度在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自主主导医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人依据调解协议和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应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所有医务人员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工资表、工资册);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增加或减少包括但不限于新设分院、社康中心、医务室等下属机构及医务人员,保险人需对以上机构或医务人员自动承保或减保,发生理赔时,保险人都视被保险人为足额投保。 6、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按照注册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或在被保险人处登记的临床实习,或统一组织或在被保险人处登记的毕业实习安排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实习生,(1)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指导医师、实习生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按照注册所在医疗机构统一组织或在被保险人处登记的临床进修安排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1)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或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或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意外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指导医师、进修医务人员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等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 9、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续保约定: 每续保年度的保险费根据上一保单年度保险费及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续保调整因子计算,即: 续保保单年度保险费=上一保单年度保险费*续保调整因子 续保调整因子如下:
注:医疗机构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上一保单年度已决赔款金额+上一保单年度未决赔款金额)/上一保单年度保险费 * 100%。 上一保单年度已决赔款金额是指上一保单年度内保险人已经赔付金额 上一保单年度未决赔款金额是指本保单年度内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患方与被保险人经法定程序已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以赔偿协议金额为准; 2、经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组织专家出具定责定损意见书的案件,以专家定责定损意见金额为准; 3、未达成赔偿协议且未出具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处理中心专家定责定损意见书的立案案件(立案案件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于保单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案件),首年以6万元计算;续保保单年度以深圳市医疗责任保险案均赔款金额计算; 4、经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以鉴定结论为准; 以上金额不累计到下一保单年度续保时的“医疗机构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中计算,在本保单年度最后一个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书面确认本保单年度期间所发生的案件,以此作为续保调整的依据。 上一保单年度保险费是指上一保单年度的实缴保费为准。 续保保费不得低于标准保费的80%(含80%),且不得高于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的90%。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续保情形外,投保人按照本特别约定的条件要求续保,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承保。 第四部分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在本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第五部分 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及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将信息及资料提供给与执行本合同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事先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同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三年。 第六部分 合同组成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本合同书中的各附件Ⅰ、Ⅱ、Ⅲ内容如有冲突之处,以附件Ⅰ为准: 1. 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 2. 本合同项下的批单; 3. 本合同书; 4. 本合同书的附件; 5. 投保单; 6.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协商制定的其他纪要和文件; 7.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七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8 年 月 日零时起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 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果,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第九部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险经纪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以下为盖章页)
第四章投标文件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一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响应情况表 我司对招标人对本项目详细需求的各项需求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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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供应商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特定供应商 | 单位名称: | ||||||||||||||||||||||||||||||||||||||||||||||||||||||||||||||||||||||||||||||||||||||||||||||||||||||||||||||||||||||||||||||||||||||||||||||||||||||||||||||||||||||||||||||||||||||||||||||||||||||||||||||||||||||||||||||||||||||||||||||||||||||||||||||||||||||||||||||||||||||||||||||||||||||||||||||||||||||||||||||||||||||||||||||||||||||||||||||||||||||||||||
项目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注:1、带“*”号的为必填表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项目作适当增减。 2、其他要求栏目仅适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采购推荐供应商名单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报批,并将主管部门批复材料提交至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需要公示的,应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交公示的证明材料。 3、采购单位以上填报的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若存在倾向性或不公正性条款,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将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 |||||||||||||||||||||||||||||||||||||||||||||||||||||||||||||||||||||||||||||||||||||||||||||||||||||||||||||||||||||||||||||||||||||||||||||||||||||||||||||||||||||||||||||||||||||||||||||||||||||||||||||||||||||||||||||||||||||||||||||||||||||||||||||||||||||||||||||||||||||||||||||||||||||||||||||||||||||||||||||||||||||||||||||||||||||||||||||||||||||||||||||
(一)通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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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特定供应商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特定供应商 | 单位名称: |
项目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评标信息
商务需求 | 1. 服务期要求:系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的时间期限。具体是指合同签订后 1095日内。 2. 服务地点: 深圳市 3. 付款方式: □供参考 1)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0 %的款项。 2) 项目建设完毕且已试运行,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款项。 3) 项目验收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款项。 □采购人自拟: 4. 关于验收 ?标准: 1)服务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验收报告。 2)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中标人签发验收报告: a、中标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技术资料。 b、服务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 □自定: 指引:采购人如有特别要求,可在“自定”中填写。否则选用“标准”模板。 5. 其他: | |
指引: 1.带“※”号的为必填表内容,其他内容可根据项目作适当增减。 2.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项目,采购推荐供应商名单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报批,并将主管部门批复材料提交至采购中心。 3.采购人以上填报的商务条款、服务条款若存在倾向性或不公正性条款,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将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 ||
非公开招标方式 | 特定供应商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特定供应商 | 单位名称: | |
项目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二、评标细则
1、权重范围
商务 | 服务 | 价格 |
22分 | 48分 | 30分 |
2、具体细则
评分项 | 权重 | ||||||
一、价格部分 | 30 | ||||||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 |||||||
二、服务部分 | 48分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范围 | 具体 分值 | 评分准则 | |||
1(评审项目二选一) | 服务响应客观 评分(可选) | 重要服务要求 | ≤40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评审标准:每1项负偏离,扣 分; 注有▲的服务参数为重要服务要求。 指引:扣分范围:按照重要服务参数评分分值除以重点服务要求条款数量平均分配分值。 | ||||||
一般服务要求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评审标准:每1项负偏离,扣 分; 指引:扣分范围:一般服务要求评分每条扣分分值不得超过重要服务要求的扣分分值的50%。 | ||||||
备注:服务要求中打“*”号的部分为核心要求即实质性服务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指引:重要服务要求的分值不应超过本项评分总分的40%; | |||||||
服务方案(可选) | 项目服务方案(必选) | 15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评审内容:投标人理解并接受整体招标方案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医疗责任保险保障方案是否完全响应; 2、费率机制是否完全响应; 3、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以及案件赔偿处理规则是否完全响应; 4、服务要求是否完全响应; 5、其他要求是否完全响应。 (二)评分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采用承诺制客观化评分,投标人提供承诺函作为得分依据,全部都填写“完全响应”得15分;部分填写“完全响应”和“不响应”得0分。 指引:排名分档应依据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数量设置,即推荐n名供应商时,排名分档数量应不少于n+1。下同。 | ||||||
质量保障措施(必选) | 5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评审内容: 1、对比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保险主条款的保险责任的扩展责任越多越优; 2、对比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自行和解的比例越高越优; 3、对比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第三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权限金额越高越优; 评委根据供应商情况横向比较: 第一名的,得5分; 第二名的,得3分; 第三名的,得1分; 第四名及以后的,得0分。 | ||||||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必选) | 5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人性化赔付方案(是否制定了针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是否建有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人性化赔付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的评审; 2、投标人提交的对本项目风险管理、风险防范的建议和方案的评审; 3、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设置情况、赔偿解决方案、预付赔款机制的评审; 评委根据供应商情况横向比较: 第一名的,得 5 分; 第二名的,得 4 分; 第三名的,得 3 分; 第四名及以后的,得 2 分。 | ||||||
提供服务配套的设备情况(可选) | 2-5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对投标文件中拟投入使用的设备情况进行评审 评委根据供应商情况横向比较: 第一名的,得 分; 第二名的,得 分; 第三名的,得 分; 第四名及以后的,得 分。 | ||||||
备注:如服务要求中,将设备情况设备不可偏离要求,则本项不需选择 | |||||||
管理制度(必选) | 5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对投标文件中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进行评审 评委根据供应商情况横向比较: 第一名的,得5分; 第二名的,得4分; 第三名的,得3分; 第四名及以后的,得2分。 | ||||||
指引: 1、第一名至第三名之间应为等差分值。 2、采购单位提出的服务要求中,已逐条列明招标服务要求的,建议采购人按照具体评审的内容逐条设置方案评审标准,以保证需求跟评审内容的逐个对应、保证评审项目更具针对性。 | |||||||
2 | 现场演示(答辩)(可选) | ≤10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评委根据供应商现场答辩或者讲标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第一名的,得 分; 第二名的,得 分; 第三名的,得 分; 第四名及以后的,得 分。 指引:第一名至第三名之间应为等差分值。 | ||||||
3 | 拟派本项目的服务人数、服务人员素质(可选) | 10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评审标准 方法一:客观打分法 1、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人员要求”,否则: (1)当“人员要求”为*号要求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被否决; (2)当“人员要求”非*号要求时,本项不得分。 2、拟派本项目负责人:(以下评审项任选一个或多个) (1)职称或资质:具备金融、保险、管理学专业(及以上)职称或资质的,得2分; (2)学历:具备本科专业(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 (3)从业时间:在投标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的,得2分。 (4)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3、项目团队成员:(以下评审项任选一个或多个) (1)学历:具备大专专业(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以此类推,本项最高不超过2分。 (2)从业时间:在投标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得1分;以此类推,本项最高不超过2分。 (3)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证明文件: 1)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缴纳的近3个月(具体是指2018年7月至9月)社保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2)须提供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3)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指引:第一名至第三名之间应为等差分值。 | ||||||
4 | 本地化服务(可选) | 3分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供应商注册地为深圳或在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网点的得满分;承诺在中标后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售后服务网点的,得本项满分的50%,其他情况不得分。 证明文件: 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者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原件备查。 | ||||||
5 | 报价合理性 | 5分 | □不选 | 0分 | |||
?选 分 | 依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分项报价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完成(服务)期限要求、人员要求及市场价格,考察投标人分项报价的科学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横向比较得分: 评分标准: 评价为合理的,得本项满足的100%; 评价为较为合理的,得本项满足的60%; 评价为基本合理的,得本项满足的30%; 评价为不合理的,得0分; 备注:评价为不合理的,评委会须写明判断理由。 | ||||||
指引:特别项目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增加评分项目,必须提供书面说明。 | |||||||
三、商务部分 | 22分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范围 | 具体 分值 | 评分准则 | |||
1 | 有效业绩 (可选) | 9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一)设置要求: 根据投标人提供在近三年(2015年8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以来具有同类业绩的,每提供1个得 3 分,最高得9分。(如果为联合体单位,以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联合体主办单位对应的资料为评分依据) (二)评分依据: 1.以投标人提供近三年(2015年8月1日至开标日)以来的医疗责任保险保单或框架协议或共保协议作为得分依据,提供1份得3分,最高得9分。 2.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备注:投标人为独立法人的,投标人指投标人自身;投标人为分公司的,投标人指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总公司),该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提供的同类项目业绩均满足要求。 指引:编制“同类业绩”时必须与项目相符,其中“业绩内容”不能限制甲方类别,“业绩金额”限制应依据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置,不得超出本次项目采购预算设置业绩金额要求。 | ||||||
2 | 履约评价 (可选) | ≤5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1.评审标准: 供应商在上述“有效业绩”评审项中参加评审的业绩,能够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且评价为优或者合格的,每份评价书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最高得 分。 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2.证明文件: 须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
3 | 依法经营 | 诚信评审(必选) | -- | 5分 | 1.评审标准 依据深财购[2013]27号文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将对供应商诚信进行评审: 1) 供应商不存在不诚信情况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9要求提供承诺函的,诚信得分5分。 2) 供应商存在不诚信情况或未提供证明文件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得0分。 3) 承诺函格式必须参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不得作出任何调整或修订,否则视为无效证明文件。 2.证明文件: 须提供《诚信良好的承诺函》原件扫描件。 | ||
社保情况(可选) | 3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1.评审标准 提供情况打分 投标人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且缴费情况正常的,得 分;否则,得0分。 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2.证明文件: 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缴纳的近3个月(具体是指201*年*月至*月)社保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
纳税情况(可选) | 2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1.评审标准: 提供情况打分 投标人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且缴费情况正常的,得 分;否则,得0分。 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2.证明文件: 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1年(具体是指201*年*月至*月)纳税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
4 | 资质、资格证书、奖励(可选) | ≤5 | ?不选 | 0分 | |||
□选分 | 1.评审标准 资质、资格证书、奖励:每提供一个有效的证明文件得 分,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 分。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 2.证明文件: (1)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 指引:相关证书作为资质要求的,不可再参与商务打分。必须列明相关奖励、奖项、资质、资格的颁发部门及 1)有效时间: 2)名称: 3)颁发部门: 4)有效时间: | ||||||
指引:“方法一公式评分”的优点是可以拉开供应商之间的分差。“方法二排队评分”的优点是突出前三名的优势。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
5 | 社会 责任 (3分) (必选) | 公益慈善 | 1 | 1.评审标准: 供应商近3年(具体是指201*年*月至201* 年*月)具备社会公益慈善或捐赠或在职员工中具备见义勇为荣誉的,得1分;否则,得0分。 2.证明文件: 须提供社会公益慈善或捐赠或在职员工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缴纳的近3个月(具体是指201*年*月至*月)社保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 |||
小微企业 | 2 | 1.评审标准: (1) 属于小型企业的投标供应商加1.6分,属于微型企业的投标供应商加2分。 (2) 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既有小型企业又有微型企业的且只有小微型企业的加1.8分。 备注说明: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服务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提供微型企业制造的服务仍视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小型企业制造的服务仍视为微型企业。 2.证明文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扫描件 |
附件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需求申报书和评分标准-1.2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