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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档案馆新馆数字化档案设施设备集成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重庆市档案馆新馆数字化档案设施设备集成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年第6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档案馆新馆数字化档案设施设备集成”(项目号:19C140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单位名称:重庆市澳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81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档案馆
经办人:陈贵林 周蓉
联系方式:65332433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晒光坪56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经办人:颜 筱 钟若仪
联系方式:67707022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5室
二、基本信息
本项目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之“(一)评审因素”之“3.商务部分”中关于“相关业绩”的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三、评标标准”之“(一)评审因素”之“2.技术部分”中关于“产品成熟度”的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在被投诉人的答复函中关于“相关业绩”条款-第3小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不能证明招标文件可以设置特点行业的业绩要求(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相反,正好证明国家不允许招标文件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责令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鉴于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本案投诉处理期间已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审因素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澄清文件二号,因此视同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已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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