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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通知书(象采购终处字[2023]第09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3〕第09号

投诉人:浙江星莫德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金泰小区40幢5号楼
被投诉人1: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606室
被投诉人2: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购人)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105号
投诉人因对“象山县居住小区垃圾分类‘两点一房’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科信建代字﹝2023﹞270041号)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10月19日正式受理。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现场讲解”设置的不合理性。
1.招标代理及采购人质疑回复称“商务技术评分项中虽有施工组织总体方案、整体技术方案等,但供应商代表现场讲解是对投标文件项目整体思路的补充,评审专家对投标人方案有疑问或不足之处及方案未写明部分进行现场提问”,投诉人对此不认同,现场讲解其根本体现无非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形式把文字的内容再次呈现,通过PPT等形式把图片和文字的内容再次呈现,而无论是文字内容还是图片内容都是可以通过投标文件进行一次性整体阐述,不存在对投标文件项目整体思路补充的情况。若有需要补充的地方则属于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瑕疵。且招标文件P8“十一、投标文件的递交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明确规定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另招标文件P14“三、投标的澄清”也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相关政采云澄清操作流程。因此,此项回复明显自相矛盾,也同时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且评委现场提问为招标文件一部分,招标文件评委现场提问部分对于采购需求表述未能做到有效、完整,属于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公正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嫌疑,另外不排除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嫌疑,有潜在供应商已提前知晓提问内容,进行针对性回答准备,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代理及采购人质疑回复称“评审专家是由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并不能完全合理解释投诉人的质疑情况。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讲解,并在评分标准里要求“2、根据投标人对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包含垃圾分类房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等)的清晰合理程度、表达完整性、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
投诉人认同招标代理及采购人质疑回复关于“样品只能体现该类产品的外观、材质等,产品的内部结构及隐蔽部位无法直观展示出来。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能够对整体项目(含各种类型的垃圾分类房的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等)进行分析、展示,因此三维动态效果展示有利于评委更深入的了解投标产品的结构和特点,提高评委对各供应商评分的准确度”,根据这个观点,在供应商提供了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的前提下,对于只展示外观、材料的样品而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1:1大小高档C1-a(高档型)(22.24㎡ )样品,明显属于提高投标门槛。供应商在提供了三维效果动态展示的情况下,配合1:0.2或者1:0.1也就是缩小5或10倍的样品同样能够完全体现样品的外观、材质及各种类型的垃圾分类房的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等内容,结合质疑事项2的回复“由于本次单个投标样品占地面积22.24㎡,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足够场地摆放样品,因此已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将样品开标地点设置在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存放中心,样品开标地点的设置完全符合规定”,更加不应该按1:1要求提供样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截图

现场
讲解

根据投标人代表现场方案讲解(包括对项目的了解,项目整体思路)的清晰程度、表达完整性,对评委现场提问的回答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清晰、表达完整、对本项目了解透彻,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强、表述明确的得4-3分;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一般、表达一般、对本项目了解一般,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一般、表述一般的得2.9-2分;供应商代表现场介绍思路混乱、表达较差、对本项目了解较差,对评委提问回答专业、针对性较差、表述较差的得1.9-0分,未讲解不得分。

4

根据投标人对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包含垃圾分类房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等)的清晰合理程度、表达完整性、专业程度、针对性、表述是否明确等进行评议(MP4播放格式或PPT播放格式,时长不超过5分钟):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清晰、表达完整、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透彻、针对性强的得4-3分;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一般、表达有所欠缺、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完整、针对性一般的得2.9-2分;
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介绍思路混乱、表达较差、对本项目产品结构分析不完整、针对性较差的得1.9-0分,未三维效果动态展示不得分。

4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样品递交设置的不合理性。
1、招标代理、采购人质疑回复称“招标文件中提示投标人在送样品前联系招标代理,是为了在样品送达时对样品进行接收、登记。投诉人已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样品制作时间,为供应商在开标前不影响样品的送达及调试,投诉人建议提前一天放置样品,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安排样品的送达时间。”此项回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且并不能排除“在本次招标实践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样品响应等情况”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送样品前联系招标代理,并将样品送至非开标地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及“样品作为本次招标的关键评分项,招标代理或采购人提前知晓样品送达的供应商容易导致‘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不良后果,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恶意串通行为”的问题。
2.关于“要求投标人样品送至非投标地点:象山县综合执法暂扣物存放中心(象山县万象建材装潢市场旁)”,招标代理、采购人质疑回复称“由于本次单个投标样品占地面积22.44㎡,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足够场地摆放样品,因此已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将样品开标地点设置在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存放中心,样品开标地点的设置完全符合规定”。此项回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支撑,且更加证明了样品设置的不合理性,应该在供应商提供了三维效果动态展示的情况下,提供1:0.2或1:0.1也就是缩小5或10倍的样品即可。
3.关于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招标代理、采购人质疑回复称“且样品开标场地有视频监控,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整个评标现场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实际上开标地点与样品开标场地有一段很长的距离,期间难以做到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无法确保整个评标现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截图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9日9:1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开标时间:2023年10月19日9:1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www.zcygov.cn)
(七)、样品要求(参考设计文件)
  1. 供应商提供高档C1-a(高档型)(22.44㎡)样品
  2.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样品,样品仅作为评分项,评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对样品进行评议,未提供样品或提供不全,则该项样品分为零分,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扣减得分,样品质量不影响其报价文件的有效性;
  3. 样品于开标当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象山县综合执法暂扣物存放中心(象山县万象建材装潢市场旁),联系人:胡盈盈,13566501740(送样品前请联系);并按规定隐去所有标志,不能标识供应商名称、地址、商标(品牌)或者其他标志性标识,否则样品分为零分;建议各供应商提前一天放置样品、并自行考虑卸货时间。
  4. 采购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的样品进行封存,作为验收的依据;其他供应商的样品在开标结束后自行领回;当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与样品不一致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所有费用由供应商全部承担。

5、供应商自行负责样品的防护及防盗,由于防护及防盗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样品制作详见附件: c1-a(高档型)图纸。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恶意串通,包括以下行为:(一)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3:样品设置的不合理性。
1、有关样品240L垃圾桶招标代理、采购人质疑回复称“240升垃圾桶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对垃圾桶的采购需求,与日前象山环卫处换位车辆翻转机构匹配。由该技术要求制作的垃圾桶由象山环卫处多次公开招标,已有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签订采购合同、供货运营。因此招标文件中对垃圾桶的技术要求并未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且对样品样式和制作工艺进行了门槛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此项回复理由缺少法律支撑,以往招投标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本次招标样品设定合理,并不排除以往招标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且对样品样式和制作工艺进行了门槛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且质疑回复里并未针对投诉人工艺方面质疑进行回复。
2.有关高档C1-a(高档型)22.44㎡样品,在招标代理及采购人的质疑回复中已经存在“样品只能体现该类产品的外观、材质等,产品的内部结构及隐蔽部位无法直观展示出来。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能够对整体项目(含各种类型的垃圾分类房的结构模型图、分解效果图、关键结构、材质、功能、特点、优势)进行分析、展示,因此三维效果动态展示有利于评委更深入的了解投标产品的结构和特点,提高评委对各供应商评分的准确度”“由于本次单个投标样品占地面积22.44㎡,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足够场地摆放样品,因此已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将样品开标地点设置在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存放中心,样品开标地点的设置完全符合规定”的问题,若还是强行要求提供1:1等大样品,明显存在双标及自相矛盾的地方。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如此大件的样品,此项举措完全就是为了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潜在供应商利益,且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不符。且通过招标文件对样品送至非开标地点的规定也侧面证明了该样品设置的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截图

▲1

有效容积:240升。

2

材料:产品使用高密度聚乙烯全新料注模成型,外表光滑,容易清洗。

3

桶体(含盖)外型尺寸(长×宽×高):720mm(±10mm)×600mm(±10mm)×1015mm(±25mm)。

4

桶体总重:约17kg。

5

桶身壁厚≥5mm,桶口壁厚≥8mm,拉手支架壁厚≥7mm,桶底四周壁厚≥7.5mm.桶底加强筋壁厚≥4.5mm,其中焊接处壁厚约10-12mm。

6

外观:垃圾分类桶表面光滑平整,无波纹、划痕、黑点、杂志、气泡和裂纹;同一批次的塑料垃圾分类桶的桶盖和桶身色泽均匀,且闭合部位无明显变形。

7

制作工艺:桶身分为上下两桶,再由金属丝按特定工艺焊接而成,最大限度的保证机械操作过程中不易折损。桶体正面底部在注塑生产过程中嵌钢质耐磨钉至少20枚。桶底≥10条的加强筋连接。

8

轮轴:采用中碳钢,直径约为22mm,经电镀锌处理。

9

滚轮:直径约为200mm,橡胶材质外轮、聚乙烯材质内轮的实心轮,胎面厚度约为38.5mm。轮间距:约418mm,承载力≥120kg;橡胶轮与底轴连接方式:采用标准五金件连接(螺丝螺帽),轮子安装后与桶身同一平面,不能凸出。

10

耐腐蚀,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良好的冲击韧性。

11

供应商应承诺在供货时能保证垃圾分类桶能与采购人现有的环卫车辆翻转机构匹配,如需对产品进行改造或加装机构,相关费用已经计入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12

其它技术要求和物理性能均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号:CJ/T280-2020。


样品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的工艺水平、工艺质量进行评议:
样品的制造工艺、材质、厚度、各种配件结合处等进行综合评议:样品式样、材质、厚度、工艺为优的,制作精细,表面平整的得6-4分;样品式样、材质、厚度、工艺为良的,制作基本符合要求,表面一般平整的得3.9-2分;样品式样、材质、厚度、工艺一般,制作较为粗糙,表面不平整的得1.9分及以下,未提供不得分。

6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的整体美观度进行评议:
样品的整体款式造型美观、颜色均衡协调、布局合理的得4-2分;整体款式造型一般、颜色比较协调、布局一般的得1.9-1分;造型美观性存在不足、颜色不够协调、布局不合理的得0.9-0分,未提供不得分。

4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 4:投标截止时间不合理。
关于投标截止时间质疑回复中只针对了240L垃圾桶,且该项理由缺少法律支撑,无法保证供应商充分参与竞争,招标代理、采购人质疑回复称“240升垃圾桶由象山环卫处多次公开招标,已有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签订采购合同、供货运营,因此招标文件样品中垃圾桶制作要求并不影响投标人参与投标时间。”该理由只是证明了某几家或者某一家公司来得及,无法证明别的供应商来不来得及,并且直接证明了该项设定指向特定供应商,在在违法行为。关于C1-a(高档型)(22.44㎡)样品制作时间质疑回复里无任何提及,质疑回复存在避重就轻,混淆概念之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相关诉求
1、删除评分标准“现场讲解”部分,相应修改评分标准。
2、应将样品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送至开标地点,考虑到样品实际情况,建议修改样品设置,删除垃圾房样品或提供部分原材料及钣金件样品或缩小比例制作样品。
3、建议删除240L垃圾桶关于“桶身分为上下两桶,再由金属丝按特定工艺焊接而成”此项特定不合理工艺要求;撤销高档C1-a(高档型)(22.44㎡)样品设置或提供部分原材料及钣金件样品或缩小比例制作样品。
4、相应延长开标时间,以保证潜在供应商能更充分、更好的满足本项目招标需求。
、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向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10月23日向中标单位“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1答辩:
(1)关于“现场讲解问题”,被投诉人在质疑时已作出“商务技术评分项中虽有施工组织总体方案、整体技术方案等,但供应商代表现场讲解是对投标文件项目整体思路的补充,评审专家对投标人方案有疑问或不足之处及方案未写明部分进行现场提问。现场方案讲解及提问有利于评判投标人对项目整体了解的透彻度、整体思路的针对性以及整体方案的专业性,符合招标需求,未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回复。现场讲解是对投标文件项目整体思路的补充并不是对投标文件的瑕疵部分进行补充,同时现场讲解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投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以及澄清部分,与招标文件条款“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及相关政采云澄清操作流程不存在矛盾,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评委现场提问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在招标文件发布时已同步发布,属于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不存在“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关于“评委现场提问”,被投诉人已作出“评审专家是由浙江政府采购网专家库随机抽取,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公布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现场讲解的相关方案进行个性化提问,不存在潜在供应商提前知晓提问内容,并进行针对性回答准备的可能性。评审专家现场提问不存在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且信息,妨碍供应商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有潜在供应商已提前知晓提问内容,进行针对性回答准备,就同一采购项且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且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况”的回复,该情况只是投诉人的主观猜测,无事实依据。
(2)投诉人认同三维效果动态展示的重要性,但是本项目是民生工程,对垃圾分类房有较高品质要求。缩小后的样品不能体现整体设备的工艺水平、工艺质量、美观度以及合理布局方面,本次投标样品是供应商实力及参与投标的货物技术指标及质量、工艺的直接体现,不仅有利于评审专家直观评价产品质量、工艺水平、整体美观度等,判断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并判断其技术水平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且中标候选人的样品将作为后续验收的重要依据,因此提供投标样品是非常有必要的。且招标文件提供样品的要求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要求是相同的,并非提高投标门槛的。关于样品评标场地已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符合程序要求。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现场方案讲解、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的规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投诉事项2答辩:
1、被投诉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开标地点为:象山县综合执法暂扣物存放中心(象山县万象建材装潢市场旁),且已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不存在将样品送至非开标地点的情况。被投诉人在回复中已明确“招标文件中提示投标人在送样品前联系招标代理,是为了在样品送达时对样品进行接收、登记。被投诉人已充分考虑供应商的样品制作时间,为供应商在开标前不影响样品的送达及调试,被投诉人建议提前一天放置样品,各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安排样品的送达时间。”且本项目并未发生“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情况,该情况只是投诉人的主观猜测,不存在事实依据。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样品提前送达及样品送达前联系招标代理并未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等可能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2、关于场地设置,由于本次单个投标样品占地面积22.44㎡,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足够场地摆放样品,因此已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将样品开标地点设置在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存放中心,样品开标地点的设置完全符合规定。且样品开标场地有视频监控,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且评标过程全程由县纪委县监委监管,确保整个评标现场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样品递交的设置合理,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投诉事项3答辩:
1、被投诉人对垃圾桶技术要求的回复已包含工艺方面的质疑,240升垃圾桶的技术要求(包括投诉人质疑的工艺方面)是采购人对垃圾桶的采购需求,与目前象山环卫处环卫车辆翻转机构匹配。由该技术要求制作的垃圾桶由象山环卫处多次公开招标,已有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签订采购合同、供货运营。以往招投标情况能顺利进行说明该垃圾桶技术要求属于市场上技术成熟垃圾桶,可生产厂家不少于3家,投诉人对以往招投标情况的设定不认同不能证明该项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且对样品式样和制作工艺进行门槛设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
2、被投诉人在回复中已经阐述了提交样品的必要性,且针对样品的评分主要体现在整体设备工艺水平、工艺质量、美观度以及合理布局可以直观体现的方便,产品结构三维效果动态展示是对样品的补充,且样品开标场地的设置已于相关监管部门报备,并未存在双标及自相矛盾的地方,不存在“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损害了潜在供应商利益,且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趋势不服”的情况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本次项目招标文件样品设置符合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投诉事4答辩:
240升垃圾桶的技术要求(包括投诉人质疑的工艺方面)是采购人对垃圾桶的采购需求,与目前象山环卫处环卫车辆翻转机构匹配。由该技术要求制作的垃圾桶由象山环卫处多次公开招标,已有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签订采购合同、供货运营。以往招投标情况能顺利进行说明该垃圾桶技术要求属于市场上技术成熟垃圾桶,生产厂家不少于3家,投诉人对以往招投标情况的设定不认同不能证明该项参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因此招标文件样品中垃圾桶制作要求并不影响投标人参与投标时间。
关于样品制作时间质疑中被投诉人已回复招标文件自发布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共22天,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此投诉人因未及时获取招标文件导致无法制作样品与投标截止时间无关,不存在“质疑回复存在避重就轻,混淆概念之嫌”。
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投标截止时间设置合理,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被投诉人非常重视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需求、技术参数、商务需求等,且招标文件已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所有投标人公平竞争。
、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评标报告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居住小区垃圾分类“两点一房”提升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科信建代字〔2023〕270041号)”最高限价为3584.0031万元,于2023年10月19日开标,共有9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7家供应商递交样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2009.8285万元。投诉人因招标文件设置不满,于10月9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10月18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二)审查情况
1.本项目采购金额较大、点位分散、采购品目多样,被投诉人在评分项设置“现场讲解”环节,旨在通过投标供应商对项目的了解程度、整体方案思路进行解释,同时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为需解释部分进行提问,便于评委在最短时间内直观全面领会投标人对项目的了解程度、整体方案思路,有利于评委能够更加精准地评价供应商响应的实际水平。该评分项与本项目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本机关认可被投诉人作出的该项质疑回复内容。
关于C1-a(高档型)垃圾房样品比例问题,被投诉人已在质疑回复中对要求提供1:1比例的样品作出了明确解释,样品比例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因此,本机关认可被投诉人作出的该项质疑回复内容。
2.关于“样品递交非开标地点”问题。经本机关审查,被投诉人在因样品体积较大,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合适场地安放,决定将样品放置象山县综合执法暂扣物存放中心,在开标前已向本机关及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9页也明确样品的开标地点就是象山县综合执法暂扣物存放中心。因此,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
该样品放置点专门配备了监控设备,对投标供应商样品放置过程及放置后样品状态进行录像,评标委员会的样品评审过程也全程录音录像,在开评标过程中县纪委县监委机关相关人员参与了监管。因此,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被投诉人建议将样品提前一天放置及放置前联系代理机构,是基于投标样品在开标截止前及时送样、代理机构做好样品登记工作的角度考虑进行设置。本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存有“供应商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的违法违规情形。
3.招标文件设置240L垃圾桶的工艺(桶身分为上下两桶,再由金属丝按特定工艺焊接而成)要求,是能与采购人现有的环卫车辆翻转机构匹配,属于采购人的正当需求。据本机关调查,该项工艺虽非市场主流工艺,但考虑到我县目前我县环卫系统普遍使用的240L垃圾桶就采用该项工艺,且在全省范围内有多家垃圾桶生产厂家具备该工艺生产能力,不存在独家垄断情况。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有指向特定供应商之嫌”投诉不予认可。
4.本项目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为10月11日,投标截止日为10月19日,招标公告公示期限及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
在开标截止前,有多家投标供应商提供了完整的C1-a(高档型)垃圾房、240L垃圾桶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参与评审,符合法定的竞争要求。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投标截止时间不合理”的投诉不予支持。
、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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