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转发关于做好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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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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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