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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安财采﹝2024﹞3号
兰州市安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名称: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
项目编号:710001JH620105017(安交政2024-3(C))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仿古一条街(东湖度假村3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人民政府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710001JH620105017(安交政2024-3(C)))投诉时,发现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的情形,具体为:提供的业绩及部分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依法废标,原中标结果无效。
以上事实有皋兰县石洞镇政府提供的石洞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标段)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工作人员谈话录音;武汉网信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储备仓库基础设施紧急改造甘肃处工程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谈话录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无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记录等证据证实。
就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规定,对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我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证明材料,未要求对处罚结果召开听证会。我机关认为: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提供的业绩及部分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三、处罚结果
就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5‰计2882.5元的罚款,禁止其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7676991。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州市安宁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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