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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桂平市摩天河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编号:E4508002851003660)澄清公告(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桂平市摩天河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招标编号:E4508002851003660)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1 履约担保编列内容更正为:
“☑ 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本项目的履约担保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3%,保证金应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履约保函为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6 履约担保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现更正为:“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价格调整全部内容更正为: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价格不作调整。
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工程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
1、调整方式:
(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时,超过±10%的部分给予调整材料价差;±10%以内(含±10%)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围,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2)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不含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河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4)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不含税价):以施工图预算审核时采用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不含税价)为基准;
(5)施工期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结算取当年度各月度出版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不含税价)的平均价;
(6)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i*[Ai-A0i*(1±10%)]
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i——结算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各主要补差材料用量;
Ai——结算期各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不含税价);
A0i——基准期各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不含税价)。
2、支付方式
(1)上一季度出版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的平均价高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10%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对超过部分以价格之差予以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经发包人认可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 上一季度出版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低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10%的,发包人在当期合同款中对超过部分予以价差调整并扣除相关款项。
材料补差不以承包人做出的工地价为依据,也不考虑对运杂费、采保费和保险费进行补差。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原因等造成的工期延误计算在内)完工,因延误工期而遇上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2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的构成涵盖内容除了定额构成内容,还包括合同技术条款所列的价格构成内容。在投标报价中无新答疑或无特别声明的,实施中施工组织措施发生改变,费用和价格均不作调整。”。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全部内容更正为:
“工程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证金或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出具保函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必须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4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的内容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履约保函“如采用银行保函,可采用如下格式或银行提供的格式。”现更正为:“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可采用本格式或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二:履约保函“注:1.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现更正为:“注:1.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注:1.担保人必须是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现更正为:“注:1.如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可采用本格式或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2.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9、原澄清公告(一)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确定为2024年5月21日9时00分。
10、本项目工期原定为:“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4年5 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26年5月17日,计划工期720天(日历日)。”,现更正为:“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6月10日,完工日期为2026年5月30日,计划工期720天(日历日)。”。
1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已上传系统,各潜在投标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贵港)下载。
12、根据本次修改内容,系统已重新生成招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贵港)自行下载。由于本项目为电子标,本修改通知涉及修改内容如为固定内容或格式在系统内无法修改的,各潜在投标人依据本修改通知内容制作投标文件。
13、本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贵港)、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贵港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特此公告。其它内容不变!
14、联系方式
招标人:桂平市水利工程管理站
地址:桂平市西山镇大成北路79号
邮编:537200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0775-3375538
E 一 mail:gpsljxmb@163.com
网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中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万豪丽城2栋3单元1202号
邮编:537100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E 一 mail:261801930@qq.com
网址:/
交易服务部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贵港市水利局
监督电话:0775-45958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    (签名)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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