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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产业规划及产品定位、设计顾问咨询及招商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GK-2023042700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产业规划及产品定位、设计顾问咨询及招商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30427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产业规划及产品定位、设计顾问咨询及招商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服务 完成长沙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产业规划及产品定位、设计顾问咨询及招商服务采购工作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总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其中:
(1)项目定位服务费:2830000元;
(2)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490000元;
(3)招商推广服务费:980000元;
(4)招商管理服务费:123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19 —— 2028-07-18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为本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受托人同意根据本合同接受委托(以下简称“本次委托”)。双方确认,受托人提供的运营管理服务具体范围如下:
(1) 项目定位服务;
(2) 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
(3) 招商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项目定位服务费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项目定位服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定位服务费人民币【贰佰捌拾叁】万元 (¥【2,830,000】),该费用包括受托人履行本服务所需全部费用,除此之外,委托人无需就此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
(1)在本合同第 3.1 中第(2)条约定的项目定位工作启动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人民币【捌拾肆万玖仟元整】(¥【849,000】);
(2)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项目定位报告并向委托人汇报报告内容,并通过委托人决策会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60】%,即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捌仟元整】元(¥【1,698,000】) ;
(3)招商服务期限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10】%,即人民币【贰拾捌万叁仟元整】(¥【283,000】) 。
(4)若招商服务期结束,本项目去化率达到 80%以上(含本数),则委托人全额支付项目定位服务费;本项目去化率达 60%以上(含本数) 但不足 80%,则项目定位服务费降低为总额的 90%;本项目去化率达 40%以上(含本数) 但不足 60%,则项目定位服务费降低为总额的 80%;本项目去化率不足 40%,则项目定位服务费降低为总额的 70%;已支付的超出部分由受托人在招商服务期限结束后 10 日内一次性返还,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的招商管理服务费中抵扣。因工程质量、不可抗力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去化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除外。
4.1.2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项目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人民币【肆拾玖】万元(¥【490,000】),该费用包括受托人履行本服务所需全部费用,除此之外,委托人无需就此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
(1) 在本合同第 3.2 条约定的方案设计咨询顾问工作启动前委托人支付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的【30】%,即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
(2) 优化后的初步设计通过委托人决策会后,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无异议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即人民币【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
(3) 招商服务期限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
(4) 若招商服务期结束,本项目去化率达到 80%以上(含本数) ,则委托人全额支付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本项目去化率达 60%以上(含本数) 但不足80%,则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降低为总额的 90%;本项目去化率达 40%以上(含本数) 但不足 60%,则项目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降低为总额的80%;本项目去化率不足 40%,则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费降低为总额的70%;已支付的超出部分由受托人在招商服务期限结束后 10 日内一次性返还,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的招商管理服务费中抵扣。因工程质量、不可抗力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去化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外。
4.1.3招商服务费
(1)招商推广服务费
①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招商推广服务 2 年,招商推广服务费总额为【玖拾捌】万元(¥【980,000】)。第一年委托人应在招商推广工作启动之日前10 个工作日向受托人预付招商推广服务费总额的 50%;第二年度的招商推广服务费于第一个完整年度(按 365 日计) 届满之日前 5 个工作日内预付招商推广服务费总额的 50%;若第一个完整年度本项目完成去化率达 90%,则第二年度不再进行招商推广服务,且不再预付第二年度招商推广服务费。
②招商推广服务费的结算: 若招商服务期结束,本项目去化率达到 80%以上(含本数),则按照预付招商推广服务费的 100%结算;本项目去化率达 60%以上(含本数)但不足 80%,则招商推广服务费按照预付招商推广服务费的 90%结算; 本项目去化率达 40%以上(含本数) 但不足 60%,则按照预付招商推广服务费的 80%结算;本项目去化率不足 40%,则按照预付招商推广服务费的 70%结算;预付的招商推广服务费超出实际结算金额的部分,由受托人在招商服务期限结束后 10日内一次性返还,委托人有权在应付的招商管理服务费中抵扣。因工程质量、不可抗力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去化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除外。
(2)招商管理服务费
委托人应根据项目的出租情况向受托人支付招商管理服务费,本合同服务期间内所涉的招商管理服务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壹仟贰佰叁拾】万元(¥【12,300,000】),该费用包括受托人履行本服务所需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受托人及其团队相关费用。且该费用采用据实结算,双方结算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金额,具体支付方式为:
①委托人应在招商工作启动(本项目整体竣工备案之日)后的前 2 年,每年向受托人预付招商管理服务费总额的 25%,具体支付情况如下:
a. 第一年在招商工作启动之日前 10 个工作日预付招商管理服务费, 即【叁佰零柒万伍仟】元;
b. 第二年于上一个完整年度(按 365 日计) 完成对账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若第一年应付招商管理服务费少于第一年预付款项的,则超付部分自动转为第二年预付款一部分,委托方仅需向受托方支付不足招商管理服务费总额25%的部分。且第二年预付的金额与第一个完整年度应结算招商管理服务费之和不超过招商管理服务费总额的 94%;
c. 招商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对账后,委托人已付招商管理服务费超过应付招商管理服务费的,受托人因将超付费用在招商服务期届满之时结算后 10 日内一次性返还。
②招商管理服务费为每份有效租赁合同【6】个月平均月租金*(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为 3.529% 【优惠率=(1-招商管理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续租合同不再支付招商管理服务费),按季度结算,结算时扣留每份有效租赁合同的招商管理服务费的 6%作为保证金(详见本条第(7)
点保证金) 。
③自本合同招商服务期限结束,受托人无需再为本项目配备招商人员。
④ 服务目标以及招商管理服务费支付标准:
服务目标:第一年去化率达到 25%,且当年应收租金部分中实收租金达到250 万元;第二年去化率达到 50%,且当年应收租金部分中实收租金达到650 万元;第三年去化率达到 75%以上,且当年应收租金部分中实收租金达到 1050 万元。因工程质量、不可抗力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去化率未达到考核目标的除外;(当年应收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当年应支付租金计算)
招商管理服务费支付标准:
a.受托人未完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80%,则按照第 4.3.2 (2)条计算的当年全年招商管理服务费金额的 83%结算;
b.受托人未完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60%,则按照第 4.3.2 (2)条计算的当年全年招商管理服务费金额的 75%结算;
c.受托人未完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50%,则按照第 4.3.2 (2)条计算的当年全年招商管理服务费金额的 67%结算;
d.受托人未完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40%,则无需支付当年度招商管理服务费。在次年度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前完成对账确认,并从后续应付的招商管理服务费中进行相应扣减。
⑤每季度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确认上季度的招商管理服务费;若该季度招商管理服务费未超出预付部分,则直接对预付部分进行抵扣;若本季度招商管理服务费已超出预付部分,则每季度的前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超出预付部分的费用。
⑥ 若任一租赁合同存在如下任一情况,受托人应按比例退回相应的招商管理服务费(36 个月与实际有效租赁月数的差/36 个月*此租赁合同相应招商管理服务费-与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等额的价款);同时,该场地在本合同招商服务期限内的二次招商,委托人均按本合同 4.3.2 约定支付招商管理服务费;
a.合同六个月有效租赁月数(含本数)内提前解除、终止(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
b.合同租赁期内因受托人原因导致的提前解除、终止。
⑦保证金:保证金为每份有效租赁合同的招商管理服务费的 6%,在招商服务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如招商服务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若保证金不足应付招商管理服务费的 6%,则受托人在双方结算后 5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补足,保证金不计利息。
⑧ 招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双方对账后,委托人已付招商管理服务费超过应付招商管理服务费的,受托人因将超付费用在招商服务期届满之时结算后 10 日内一次性返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次渠支行(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09150104001022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项目定位服务:
(1)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担项目定位咨询服务,在对项目所在区位等各方面因素进行深入调研的前提下,根据本项目市场定位制定本项目产业定位和产品定位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区位发展分析、市场分析、目标客群分析、地块深度解读、产业路径规划、产业链大数据分析、产品定位、价格测算评估、项目可行性分析;
(2)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开展项目定位服务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及地块区域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地块红线图、地块正式规划条件、分割政策(含最小分割单元)、城市及区域相关的政策文件、经济发展、政府园区载体发展情况等资料)。经双方确认资料提供齐全后 10 日内,双方应召开项目启动会并以书面方式明确各项条件;
(3)委托人应于项目启动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出书面启动通知,启动通知指定的项目定位工作启动日应在启动通知发出日期的 5 个工作日后;
(4)在项目定位工作启动日或收到委托人支付的【30】%项目定位服务费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 2 个月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正式的项目定位报告。委托人审阅项目定位报告后若提出修改要求,应在收到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受托人每次收到委托人正式书面意见后均应在 15 日内修改完毕并再次提交。委托人收到项目定位报告(包括修改后的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要求的,视为委托人已认可并确认项目定位报告,受托人完成项目定位服务。此外,委托人的所有修改要求原则上在受托人初次提交正式的项目定位报告后 3 个月内提出,超此期限的视为完成定位服务,委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
5.2.2方案设计咨询顾问服务:
(1)受托人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设计内容(包含概念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初步设计等)提供优化咨询服务,并对项目品质管控提供过程咨询及现场指导。
(2)委托人对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任务书前,受托人须对设计任务书提出优化意见。
(3)委托人决定启动项目方案咨询工作前,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启动通知,并同时提交报规深度总平面图及建筑单体平立剖。启动通知指定的开始日期(该日期应比启动通知发出日期至少晚 10 日)即为项目方案咨询工作的启动日。
(4)受托人在方案设计咨询工作启动日后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方案优化初步意见。提交书面形式的设计方案优化意见经委托人书面确认无异议后,委托人应按本合同 4.2 条约定支付费用。
(5)委托人负责方案咨询服务的具体实施。受托人负责与委托人指定的设计院进行项目设计方案咨询对接。(包括但不限于概念方案设计、建筑总平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初步设计,所有设计方案文本均由委托人指定第三方设计院提供。)
(6)为免存疑,双方确认,本服务项下的非受托人提供的其他设计合同均以委托人(或由委托人认可的本项目发包方)名义签署,需向第三方设计单位支付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5.2.3招商服务:
本合同招商服务期限自项目整体竣工备案之日起至三个完整年度届满之日。
(1)招商推广服务:
①受托人启动任何一期招商推广工作,应提前与委托人书面确定项目租赁定价(定价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租赁合同版本,在项目租赁定价和租赁合同版本确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启动通知,启动通知指定的该期项目招商推广工作的启动日应在启动通知发出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②受托人负责编制《年度招商推广方案》,受托人可采取各类线上线下平台渠道举办的专题推介会、宣传册打印、条幅制作、展会门票等方式进行招商推广,并列明各项推广方式的费用预算,方案经委托人确认无异议后实施;
③《年度招商推广方案》中确定的推广内容、形式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委托人支付的招商推广服务费中,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招商推广费用。若受托人实际支出费用超过委托人支付的招商推广服务费用,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2)招商管理服务:
①在本项目整体竣工备案前三个月,受托人应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制订招商计划,并负责日常的招商管理工作。受托人安排专业招商和管理团队入驻园区,在本合同招商服务期限内,团队人数不少于 10 人(常驻人员 6 人:2 名招商经理+4 名招商顾问,其他 4 人为非常驻的机动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招商总监各 1 名,机动招商人员 2 名。但项目负责人应为受托人在项目所在地区域总经理或负责人【 王军友 】,联系方式:【18611055933】。项目负责人需每周在园区打卡一次,若出现缺卡,受托人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次)。
常驻人员在入驻园区之前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且去化率达 90%之前,应常驻园区办公(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如前述人员减少及/或变更负责人的,受托人应在减少/变更前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且应在减少/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替换人员,保证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等不低于先前人员。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工作人员。受托人应为所有派驻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并履行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②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招商管理服务包括:
1) 负责根据项目开发计划制订招商计划;
2)负责日常招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a) 组织招商人员做好日常接待,制定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b) 负责与客户洽谈租赁合同;
c) 客户资料归档管理;
d) 其他日常招商管理工作。
3) 租赁安排
受托人根据 2.5 中第(3)条经营策略开展租赁招商工作,若租赁面积发生变化,委托人将与受托人另行协商确定经营策略。
4)行业目标
符合该项目产业定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要求、有一定产业集聚度。
5)入园标准
委托人确认指定【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机构作为受托人招商入园企业的审批部门,联系人为【 / 】;受托人应及时向委 托人指定机构提供拟招引入园企业信息,委托人收到受托人提供的入园企业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准入并回签准入函。双方确认,以入园企业签署有效租赁合同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首期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低于 3 个月) 为准,视为受托人完成的招商指标,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相关费用。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在项目招商工作正式启动(本项目整体竣工备案之日) 前共同确认的租赁底价。如项目所在地产权分割或土地政策变化,双方应友好协商并调整招商服务目标。如双方就调整招商服务目标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种情况下,本合同解除时,双方根据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a) 提供给受托人招商所需的本项目的详细资料;
b) 委托人有权利监督考核受托人工作进度,并提出合理有效优化建议;
c) 委托人应全力配合受托人招商工作;
d) 受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人将签订的意向书、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提供各条款建议,由委托人审核,并最终由委托人签订;
e) 委托人承诺按照双方认可的装修方案及标准(不超过政府相关规定限制完成招商中心、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的基本装修),并由受托人免费使用至本合同招商服务期限届满。招商中心须在发出招商启动通知前 1 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招商中心的办公桌椅由委托人提供、水电费由委托人承担;办公电脑、接待茶点、饮水设备、纸张、墨盒、复印打印传真一体机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耗材等物品及相关费用均由受托人自行负责。
(2)受托人权利和义务
a) 受托人拥有本项目租赁招商独家代理工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及各种渠道来访客户,均由受托人独家代理,但委托人对该项目享有自主招商权,委托人招引企业租金标准及享受政策与受托人保持一致,若有房源冲突情况以客户签约先后顺序为准,为保证招商企业质量及税收保障,委托方所招引企业需通过双方审核后方可入园) ,对于委托方所招引企业受托方将收取 3 个月租金作为后端服务费;
b) 受托人有权向所有目标客户直接介绍本项目,并应及时向委托人反馈目标客户的要求、条件,促成目标客户与委托人签署租赁合同;
c) 受托人联络对项目有兴趣的客户实地视察本项目,有权要求委托人进行相关工作配合;
d) 受托人需完成租赁客户的签约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准备、合同解释及合同填写等,由受托人驻场经理审核无误后,交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及收款;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e) 受托人应制定招商中心现场工作管理制度与流程等,经双方确认后实施。
f) 受托人不得进行不利于委托人的宣传,不得对委托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及舆情。
g) 受托人不得利用与委托人的合作关系进行受托人其他项目的宣传。
h) 受托人不得向客户承诺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条件。
i)受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服务转让或转委托给第三人。
j) 受托人委派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k) 受托人应以月报形式向委托人反馈工作进度,月报应于每个月届满后3 个工作日内提交。
l)受托人或受托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吃饭、喝酒、娱乐或进行其他消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礼券、提货卡等),不得与委托人工作人员相互串通,及不得存在其他损害委托人利益情形的。
m) 受托人不得与客户串通以谋取租赁服务费。
n) 受托人不得存在损害委托人权益、声誉的其他情形。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 委托人未能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任何费用的,逾期在 10 日内的,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 6 条(竞业限制)的约定聘用受托人员工或与受托人员工关联企业合作的,每聘用一名受托人员工或每与受托人员工关联企业合作一次,应在收到受托人通知后立即解聘其聘用的受托人员工或终止与受托人员工关联企业的合作;
(3)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 8 条(保密)的约定的,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应一次性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
(4) 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委托人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因不可抗拒的国家政策变化,长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星沙产业基地事务中心部署调整的除外) 或者因为委托人违约受托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项目中标金额 10%的违约金。
(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相应的损失。
(6) 委托人不得利用所获知的客户资料或信息从事恶意损害本项目利益的经营活动,否则应向受托人支付中标金额的 10%违约金,并赔偿受托人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7.5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第 8 条(保密)的约定的,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应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
(2) 根据 4.3.2 中服务目标,受托人未能达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40%,则视为受托人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服务要求,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因工程质量、不可抗力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未能达成年度服务目标的 40%除外。受托人应在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3 日内返还根据本合同结算后需返还的所有费用。
(3) 受托人未能按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如项目定位报告、设计方案优化意见、年度招商推广方案等)的,逾期在 10 日内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该服务对应费用的万分之三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日的,每延迟一日,应按该服务对应费用的万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4) 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如项目定位报告、设计方案优化意见)后,擅自单方不提供本合同 3.3 中招商服务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项目中标金额 10%的违约金。
(5) 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受托人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因受托人违约导致委托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项目中标金额 10%的违约金,受托人应在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3 日内返还根据本合同结算后需返还的所有费用。
(6) 本合同履行期内,若受托人工作人员为提高业绩,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向客户承诺优惠条件,或脱离委托人的招商资料做不当陈述,或受托人在招商过程中错误、虚假引导客户,或进行不正当竞争,造成委托人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受托人承担,且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7) 本合同履行期内,所有的折让、租赁合同条款的让步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方可作出修改。受托人应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成租赁行为, 不得夸大、隐瞒,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接受客户财物,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费用,否则视为受托人违约, 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
委托人所有损失。
(8) 受托人不得利用所获知的客户资料或信息从事恶意损害本项目利益的经营活动,否则应向委托人支付中标金额的 10%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相应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长龙街道星沙农商行长龙支行及星沙产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服务中心8楼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科创东五街2号10幢等11幢办公楼2、7、8、9层

法定代理人: 潘浩 法定代理人: 刘振东

委托代理人: 程海英 委托代理人: 王军友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10-808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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