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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XZBZC202408001】]安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运维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江西省、吉安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福县生活垃
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ABXZBZC202408001】>中标结果,
达成以下合同。
第二条 合同双方
甲方: 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
乙方: 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条 合同内容
全面托管渗滤液处理站运行维护,保障处理站正常运行。
第四条 管理和运维。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并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
如乙方有严重违约行为且造成严重环境、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应在拟
终止日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此期间做好运营管理移交准备。具体移交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售、赠与、抵押等方式对
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设置担保;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六条 名词解释:本合同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词汇和语句具有特定的含义,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
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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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指安福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运维服务项目。
为保障处理站正常运行,确保渗滤液日常处理能力为设计进水处理规模100吨/日 的90%以上,且出水量达到进水量70%以上。
公用设施:指乙方为了安福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管理,连接至场区边界 并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合同: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合同,包括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 部分。
违约: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 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 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 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 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环境污染:指本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 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其它特定缩语:
吨(t):指一千(1,000)千克。
RMB: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MW:指一兆瓦。
kWh:指一千瓦小时。
kVA:指一千伏安。
日、周、月和年:指公历日、周、月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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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协助
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项目
相关的协助。
2.在委托运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获得公共治安保障,外部供水供电设施,
甲方负责场区内进线总柜之前所有设施的供应,现场自来水的正常供应。。
3.甲方应按期支付渗滤液处理费。
4.如本项目需要使用危化品或易制毒品,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备案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安全责任
本项目涉及的安全、治安、防汛防台、危险品管理由乙方全部负责。合同生效后,
乙方必须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及各项应急响应预案。
乙方应遵守并执行由下述各文件所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本合同;政府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令;通常用于相类似项目的国内健康和安
全标准。
按照规定乙方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书,承诺乙方承担的安全义务。
2.环境保护
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并应保持场地和周围环境减少
环境污染的方式运营及维护本项目。
3.接受监督
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其委托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渗滤
液处理情况、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乙方有义务接受经甲方批准或组织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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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预案
在项目设施试生产之前,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包括
设施故障、事故、停电、地震、火灾、洪水、台风、骤降暴雨雪、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等。除应急措施外,应急预案中还应包括复原计划,使突发事件对环境、设备所造成潜
在性及长期性的威胁降低至最小,因不可抗力应急费用和之后复原费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乙方应将该应急预案送交甲方备查。
5.保险
乙方承担本单位自有设施、生产运营及其管理人员的保险投保义务,费用自理。
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基本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战争、动乱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双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
(2)不可抗力的补充
任何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时,该方有权提出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
或延误期限累计日数超过九十(90)日,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合
同。
(3)不可抗力的例外
乙方无权将项目运营或维护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履约延误视为可暂停履行其
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使其免负不履行责任的不可抗力情形。
(4)通知程序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知道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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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以传真、邮政特快专递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且应在通知中说明该不可抗力发生 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以及对另一方可能产生 的影响等,并应在三十(30)日以内提出不可抗力事故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 期履行的理由文件,以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5)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责任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 务的任何期限和进度要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的影响而相应调整。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 起延误超过六十(6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义务或 者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加 合理的支出。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共同协商,采取合理措施,制定并实施补 救计划,以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尽力减 少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应承担因此而致使不可抗力影响扩大所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解除本 合同或延期履行、以及免除遭受不可抗力方之责任。
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 务。
2.保密
A、双方应将本合同及相关项目中各方面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文件(无论是财 务的、技术的或其它的)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这一禁 止不应妨碍任何一方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发布与项目进度有关的且其中所载并非敏 感性资料的新闻。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B、对于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受雇人员、企业或其他组织,双方均应要求其履行上 述保密义务。若上述主体违反保密义务,将视同该方违反本义务,该方应承担连带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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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一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范围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对安福县垃圾填埋场全面托管渗滤液处理站运 行维护;在移交前,甲方需对现有损坏设备、耗材进行维护更换,为保障处理站正常运 行,增加必要的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合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进行:
(1)建设、运营、维护本合同确定的项目。
(2)确保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进行污水处理排放;出 水要求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排放标准。
2、合同期限
运营管理期限为3年。
3、进水水质指标
序号进水水质指标进水浓度
1pH6-9
2化学需氧量 CODcr (mg/L)≤12000
3生化需氧量 BOD5(mg/L)≤6000
4NH3-N(mg/L)≤1500
5总氮 TN(mg/L)≤2000
6悬浮物 SS(mg/L)≤500

第五章 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用地使用
安福县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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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的范围
移交前甲方对现有损坏设备、耗材进行维护更换,为保障移交时处理站正常运行,增加必要的设备,确保渗滤液日常处理能力为设计进水处理规模100吨/日的90%以上,且出水量达到进水量70%以上。
第十三条 建设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交接并进入调试期 3 个月(包含在 3 年运营期内),调试完 成后,监测数据达到处理出水标准,次日即为运营起始日,起始日后正式进入运营期。甲方确保渗滤液处理站设施完好,乙方进驻项目前改造的费用由甲方或者原施工单位负 责,调试期间的运行费用结算按中标单价 100%满负荷水量进行结算处理费用。
第十四条 如无法按照改造调试期要求投入正式运营,乙方须无偿提供应急处理设 施,达到约定出水规模,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由甲方另行购买,所需资金从乙方的履 约保证金(或保函)中扣除,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的,工期顺延,由此增 加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五条 运营与维护责任
1、甲方的主要责任
在整个合同期内,由甲方支付渗滤液处理费,协助乙方维护配套公用设施。
2、乙方的主要责任
在整个合同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 护。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内始终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本 项目设计参数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要求
1.乙方运营与维护本项目设施,应达到本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和要求,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处理标准、产品标准和环境标准。
2.乙方必须制定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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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3.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4.乙方必须建立运营和维护日志(记录每一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 备的检修等事项)、统计报表及台帐。
5.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自本项目试生产开始,在项目过程中,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运营和维护报告,包 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其它甲方合理要求的报告。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发生事故、水质超标、水量超标、未能或将不能按批准的计划方案进行暂停)的报告。
第十八条 运营与维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甲方或政府委托监管机构代表,以及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监管机构代表许可的社会公 众代表,在不妨碍乙方正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前提下,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 施进行监督检查。
1.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甲方及其委托监管机 构代表可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并应在一(1)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在接 到上述通知后七(7)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如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内 容存有异议的,一并予以书面说明。
2.在项目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如果乙方违反有关安全标准和法规或未能按照本合同 要求维护项目设施,则乙方必须及时予以纠正,使项目设施的运营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和标准的要求。如果项目或其任何部分会发生不安全情况,甲方可对现场运营或项目 设施的进入实行限制,直至甲方确信项目设施已经安全时为止。甲方应指示乙方在规定 的时间内做到项目安全。乙方对此类限制进入或运营的情况无权要求获得任何赔偿或补 偿。
3.乙方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公众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渗滤液供应、处理及污泥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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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渗滤液供应及处理
1.基本要求
(1)甲方应将垃圾渗滤液送至本合同规定的调节池。
(2)渗滤液付费水量以达标进水计,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对计量数据存有 异议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经核定确有差错的,予以修正。
(3)渗滤液计量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乙方有权要求调阅。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除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 提供的各类污水。
(5)本项目设施可接受渗滤液时间应为24小时/日,由甲方与乙方具体协商。
(6)甲方应保证进水水质不超过合同进水水质指标要求,严禁非生活垃圾进场填 埋,严禁其他机构任何单位提供的污水进入渗滤液收集系统。
2.如果进水水质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标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如果因甲方责任造成 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标,甲方应:
(1)如果污水处理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成本增 加部分。
(2)如果污水处理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5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由乙方指定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改造方案完成前,调整本合同的出水指标,并豁免乙方因此造成水质超标的责任。
第二十条 污泥处理
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回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由乙方负责运至填埋场,运 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的供应调整:1.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 减或增加渗滤液供应的,应立即通知并在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告知对方,包括预计 削减或增加的渗滤液供应量及预计持续时间,被告知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响 应,及时调整渗滤液供应,采取相应对策措施。2.当垃圾渗滤液处理量超出设计处理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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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并可能造成调节池涝溢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就租赁应急处理设备和费 用承担等问题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水质量标准
渗滤液处理出水达标标准:渗滤液经处理后各类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 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要求。
对新标准的执行,若有关出水水质标准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生 变化时,对乙方运营的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出水水质考核应执行该等新的标准,前述标 准若有冲突,以较严格的为准。届时若引起项目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则另行协商处理 费用调整。
第二十三条 进水、出水及污泥的检测
1.乙方的检测和报告义务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包括但不限于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等各项指 标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作为本合同之目的,其中进水水质、出水水 质应通过日常检测确定。
乙方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在完成上述日常检测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 限内,将每日进出水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pH、总氮等指标向甲方 报送。
2.甲方的检测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 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 令其进行对运营质量达标所必需的进一步检测,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测。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出水水质进行抽检,甲方对出水水质抽检的结果与乙 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乙方对此有异议,双方也可共同委 托经国家认可的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复检。
甲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抽查、核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核查 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的运营质量不合格,则乙方应负担该费用。
第八章 运营监管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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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管主体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运营管理情况实施监管、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情况提出整
改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管内容
1.运行过程处理标准
本项目运营监管包括且不仅限于:
水质情况、恶臭指标(依据监管意见)、污泥产量及处理情况、渗滤液处理情况、
日常报表、完好率等;
2.环境标准
满足设计建设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情况等;
3.安全卫生
乙方所采取的安全维护措施、场区环境卫生质量维护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监管方式
甲方及政府委托机构有权通过如下方式开展运营监管:
1、查阅乙方有关文件和资料。
2、要求乙方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3、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4、不定时水质抽检
5、以及其他有利监管工作需要的方式。
乙方应为甲方及政府其委托机构开展运营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安全装备
等。
具体监管考核细则,由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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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运营费用及结算
第二十七条 渗滤液处理费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费单价为: 48.2 元/吨(以进水量计)。包含运行耗材(包
括药剂费、设备日常运行消耗费用和设备维护维修费等)、电费、水费、人工费、管理
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
按双方确认的乙方渗滤液处理进水量为结算量,以中标单价计费。
第二十九条 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支付,经采购人确认每月进水处理量,同时每月提供一份主要指标的第三
方水质检测报告,每月支付一次,在次月15号前按实际发生量凭发票支付。
第十章 项目的接收和移交
第三十条 项目开始运行前,甲方应将项目相关信息移交乙方,即乙方接收手续。
1.接收范围
厂区内和厂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b) 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 备品备
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c)在运营期内为项目设施的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货物等财产;
(d) 项目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e) 所有尚未到期的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
(f) 安福县垃圾处理场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g) 渗滤液处理的工艺、电气、土建图纸、设计方案、操作手册、设备说明书、自
控程序等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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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收前大修
甲方在接收前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与招标文 件相符。
移交手续:本项目合同期满,由乙方将本项目全部设施及相关资料(如有)无偿移 交于甲方。与项目无关的所有物品,乙方自行迁出。
1.移交范围
(a)厂区内和厂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b) 与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相关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 备品备 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c)在运营期内为项目设施的运营而购置和取得的资产、货物等财产;
(d) 项目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e) 所有尚未到期的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
(f) 安福县垃圾处理场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g) 渗滤液处理的工艺、电气、土建图纸、设计方案、操作手册、设备说明书、自控程序等相关档案资料(如有)。
2、移交前大修
乙方应在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的监督下,于移交日一个月前对项目设施进 行一次全面检修,以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时能够良好的运转。
移交前大修的费用应由甲方或者甲方委托原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通过移交前大修,甲方应确保项目设施的关键性设备整体完好率达到100%、其他 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可以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运 行。
如甲方不能或不愿根据本条进行移交前大修,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 同。
3、移交费用
乙方及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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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11 万元履约保证金,可以为银行保函形式 或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有效期至服务期满止。
第三十二条 运行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办法
1、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污水运行管理规范及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必须达到《生 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 2 中排放标准,每月至少组织 4 次以 上渗滤液清水出水率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测,每发现一次不达标扣 20 分,若当月抽查均 不达标,则扣除当月渗滤液处理服务经费。
2、必须依据相关管理规范对渗滤液处理设施及设备建立专人负责制,制定操作手 册及维修规程和日常保养制度,建立日常运行记录和设备台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否 则每少一项扣 2 分。
3、每月 5 日前用书面报告形式向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提交运行工作报告,及时向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汇报重大事故或仪器严重故障情况,否则,每少一项 扣 2 分。
4、因停电等不可控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安福县城市运行 维护保障所提交书面报告,未做到,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5、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现场工作实践经验,能正确掌握有关仪 器设备的原理、操作和使用,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否 则,每发现一次扣 4 分。
6、每半年向安福县城市运行维护保障所提供一份详细的运行维护费用明细表,否 则扣 2 分。
7、运行期间保持厂区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需求,对重 要工艺设备及电气装置等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否则,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8、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做好相关记录,并注明时间,记录一式两 份,设备现场必须保留一份备查,否则,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9、按照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并符合以下要求,否则,每少一项扣 2 分。
(1) 设备的生产厂家、系统的安装单位和验收记录
(2) 设备仪器的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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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仪器的例行检查报告
(4) 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规范
(5) 需更换的配置和水质检测费用的分类别记录
(6) 运行费用的预算数据记录
10、档案中表格必须统一标准,记录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及时填写,注明填写时间,维护人员签字,以便随时抽查检查,否则,每发现一次扣 2 分。
第三十三条 运行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方式
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评考核小组对乙方运行管理工作,按照考核评分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分,月考核评分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足额拨付经费,不足 90 分在拨款时,比照基准分 90 分每减少一分所对应的金额扣除相应的运行经 费,具体标准如下:
1、当月 90 分(含)至 85 分,每减少一分扣除 500 元。
2、当月 85 分(含)至 80 分,每减少一分扣除 1000 元。
3、当月 80 分(含)至 75 分,每减少一分扣除 10000 元。
4、当月 75 分以下,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运行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运维期违约处理
乙方签订后对现有损坏设备、耗材进行维护更换,为保障处理站正常运行,增加 必要的设备,确保渗滤液日常处理能力为设计进水处理规模 100 吨/日的 90%以上,且出 水量达到进水量 70%以上。
1、出水量低于进水量60%或月平均处理能力低于处理规模100吨/日的60%,甲方要 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甲方进水量不足,进水指标不达要求的除外)。
2、出水量达到进水量70%以上,月平均日处理能力达到处理规模90%(含)以上,按 实际进水量×中标单价100%进行结算处理费用。
3、月平均日处理能力达到处理规模60%(含)以上70%以下,按实际进水量×中标 单价95%进行结算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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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甲方原因导致渗滤液进水量低于100吨/日,按实际进水量×中标单价100%进
行结算处理费用。
5、 如有重大设备需要维修和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并实施,在维修改造期间的水量
按实际进水量 100%结算。
未经甲方同意(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不足以导致甲方提前终止
本协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日;因外部线路停电、停水24小时以内,造成
渗滤液处理站无法正常运行时,在考核月平均日处理能力时,不计算当日处理量。连续
停电、停水超过24小时,在未恢复正常处理量期间,在考核月平均日处理能力时,不计
算期间当日处理量。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处置项目用地或项目设施,不足以导致甲方提前终止本
协议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照价赔偿。
如果因乙方原因在任一运营日的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不符合出水标准时,则出现环
保处罚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章 解释和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合同解释
1.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包括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修改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章方可生效。
3.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部分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争议处理
1.协商解决
若对于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中各方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
或索赔,双方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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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或诉讼
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分歧、索赔,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分歧、索赔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双方的沟通
双方共同建立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双方的相关情况。
对于委托内容/工作量/工作标准的变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可以电
话/口头/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先沟通,但最终以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责任与保障
1.相互保障
甲乙双方的每一方均应保障、保护和防止损害另一方、并为其提供保证,使其尽可
能免于承担由于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或损失而引起的
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索赔,除非此种伤害和/或任何损害是由于寻求被保障
一方的原因所造成的。
2.环境污染损害
乙方应保障、保护和防止损害甲方利益并为其提供保证,使其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
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索赔,除非此种损
失、费用或索赔是由于甲方的过错所造成的。
当系统水量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行,但填埋场产生的水量还远大于设计处理量的情况
下造成满溢情况,对产生的损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共同责任
如果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涉及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系部分由于甲方的过失或故意
行为和部分由于乙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引起的,则甲乙双方均应按其各自的过错承担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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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4年 3 月 19 日 2024年 3 月 19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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