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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合同与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用气合同(居民)
                                           合同编号:浙江中裕销合字(2022)         号(居民)
用气方:                             身份证号:                   
用气地址:                           邮编:  316200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供气方: 浙江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邮编:  316200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经济开发区徐福大道985号(岱西片区)     
客服电话: 0580-4260433  
24小时服务电话: 0580-7339777     
用气方因用气需要,向供气方申请供应天然气,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供用气双方协商,特签订本用气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用气性质、用气种类、供气方式、供气质量
(一)用气性质:居民用气。
(二)用气种类:天然气。
(三)供气方式:管道输送。
(四)供气质量:乙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乙方保证在 燃气燃烧器具 前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价格、计量、收费与付款方式
(一)燃气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岱发改价格{2019}3号(文号)价格文件执行。
(二)燃气计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3)。
(三)计量设备如出现故障或停止计量,用气方无法证明准确用气量时,供、用气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用气量:1、对于已用气一年以上的用气方,按往年同期用气量的平均值补计气量;2、对于已用气已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用气方,按用气后的前三个月日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补计气量;3、对于已用气不足三个月的用气方,按日均用气量乘以计量不准的天数补计气量。
若用气方在用气期间存在增容情形,则增容前后用气量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合计后作为用气方整体用气量。
如果系IC卡计量表,当IC卡计量表电子不显示或显示读数与机械读数不一致时,以机械读数为准)。
(四)如果用气方或供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均可将燃气计量表送至有资质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经检定,燃气计量表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经检定,燃气计量表不合格,检验及相关费用由对方承担。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照检定结论确定的误差,核算自发现异常之日起多计或少计的用气量,并退还或补缴气费。
(五)用气方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燃气费:直接收款方式:用气方应于抄表后7日内及时足额支付燃气费用;
(六)付款方式:用气方自行到供气方经营场所缴费或按照供气方指定的其它方式缴费。
(七)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销售价格调整时,供气方应提前告知用气方调价时间和价格,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分别结算调价前后的燃气费。
第三条:增容与变更
1、用气方需增加用气设备﹝或增加开口气量﹞,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经供气方现场勘察符合供气设施容量及施工条件后,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
2、用气方需变更燃气用途、移改管线等燃气设施,均应事先向供气方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可委托供气方负责落实安装﹝包括拆、改、移﹞、调试燃气管道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据实承担。如用气方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负责。
第四条:维护、管理和收费
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
供气方可有偿受理用气方专有部分燃气设施的相关维护工作。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用气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应配合供气方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并按照供气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或配合整改;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供气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用气方在供气方客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进行变更。若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也应及时到供气方经营场所或拨打供气方服务热线告知第三方的联系方式,用气方的联系方式继续保留。
5、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临时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则本合同中有关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但是,用气方可以委托该第三方办理缴费等相关事宜。
用气方将装有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在结清燃气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解除本合同,由供气方与新用户签订新合同)或者销户手续(解除本合同);否则,本合同有关用气方的权利义务仍由用气方承受。
6、用气方承诺全力配合供气方的养护维修作业和新增用户管道连接工作。
7、用气方应认真学习合同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及《燃气客户使用手册》中的用气知识并有义务向临时使用房屋的第三方宣导。
8、用气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缴纳燃气使用费和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
9、用气方的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和热水器),应符合国家现行对天然气燃气器具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供气方有权暂时不供应燃气。
10、用气方有权拒绝供气方工作人员违背用户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行为。
(二)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落实置换通气。
2、对燃气设施进行正常检修。
3、提供维修服务,组织抢险、抢修。
4、宣传安全使用管道燃气常识(详见附件)。
5、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6、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免费、定期对甲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供气方应将安全检查事宜通过营业厅、用气方小区物业公告栏内公共场所通知用气方。
7、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 0580-7339777 ),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8、维护用气方信息安全,除用于本合同目的或是法定事由外,供气方不得用气方的相关信息。
9、供气方不得借其供气优势,强行向用气方推销或搭售与供气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
10、供气方应用气方的书面要求,可向用气方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及其他费用,逾期缴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自逾期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向供气方每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1.3倍。(有地方行法规对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经供气方催告后7天后(或当地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时限)用气方仍未全额支付燃气费即违约金的,供气方在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气方后有权暂停供气,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付清燃气费和违约金后申请用气的,供气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用气方违法违规用气的(如擅自改管、不通过燃气表的“直通户”、盗用或转供燃气、故意损坏燃气计量表具等),应向供气方补缴气费,损失气量按以下优先顺序计算或推算:(1)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损失气量;(2)无法查实的,以违法违规用气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违法违规用气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气量。违法违规用气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违法违规用气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损失气量;(3)无法查实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的评估认证结果推算损失气量;(4)其他方法:/。因用气方违法违规用气给供气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破坏燃气设施造成的损失、供气方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产生的费用等,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赔偿,且用气方应按违法违规用气气费30%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对违法违规用气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连续3个月(含)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用户,要到供气方办理暂停用气手续。如果用气方需重新使用的,应到供气方办理启用手续。如果用气方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的,出现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用气方改变用气的用途的,应补足实际用途用气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之间的差额,补足差额的时间自改变用气用途之日起计算。
5、用气方应当在供气方指定的时间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和安检,如果用气方连续三次不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或入户安全检查的,供气方保留暂时停止供气的权利。
6、供气方在维修、安检、抄表等过程中如发现用气方燃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气方应积极配合隐患整改。如为应由用气方自行整改的,用气方应在接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10日内自行整改,如果用气方不配合或拒绝自行整改的,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用气方自行承担责任;为保证安全,乙方有权暂时限气或中断供气。待安全隐患消除后,供气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二)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2、供气方所供应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赔偿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3、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气而未依法事先通知的,应承担由此给用气方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下列因素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1)供气设施被第三者破坏或者因政府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供气方已履行及时抢修和通知义务的;(2)上游停气、气压降低、限气、事故,影响供气方供气的;(3)用气方燃器具带有安全隐患或者用气方违法、违规、违约用气的,供气方已书面告知用气方,其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其它约定
(一)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
(二)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用气方签字且供气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用气方与供气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已经充分知悉合同条款特别是加粗黑体字部分的内容,并已完全了解其中含义;用气方已收到供气方发放的用户安全使用手册。
附件: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以下无正文)
 
合同各方当事人在 岱山县  (地点)签订本合同。
用气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气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尊敬的用户:
首先,感谢阁下使用我公司提供的管道燃气。
燃气是一种清洁、便利的绿色能源,但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没有正确使用或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燃气事故,直接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您安全方便地使用管道燃气,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管道燃气之前,请仔细阅读我公司提供的《燃气客户使用手册》,熟悉管道燃气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使用管道燃气时,应注意通风换气,且人不得远离,做到“人离火灭”,以防引发意外情况,甚至造成事故。
3、我公司提供的管道燃气是经过加臭处理的,发生泄漏时有较浓的气味。如果您发现家里(特别是厨房)出现异味时,请迅速打开窗户、检查气阀是否关闭,如发现管道有泄漏,请您到户外通风良好处拨打燃气服务热线。务必注意:此时,千万不能在户内打电话、开启或关闭电器设备、吸烟等。
在室外闻到可疑气体时,请及时到通风良好处拨打电话报警或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拨打手机时应尽量远离气味较浓的地方,也不要在气味较浓的地方使用明火火源。
4、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离家外出、睡觉前,必须检查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是否关好,做到人离阀关;长期外出时,必须关闭入户总阀。
5、严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住人及使用其它明火设施,如取暖器、瓶装液化气等。
6、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购置的产品质量、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天然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八年,液化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八年,人工煤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六年,燃气表的使用年限为十年。为了您和您的家人安全,到期必须更换。
7、连接燃器具的连接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或不锈钢金属波纹管,燃气专用胶管每12个月至少更换一次,连接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应严格按生产厂家的要求使用和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劣质胶管,不得穿墙、穿地使用,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龟裂、鼠虫齿咬痕迹,立即更换。
8、嵌入式炉具的柜门下方必须开设有效通风口,同时建议使用保护胶管的套管(套管为金属性管或带增强金属网或纤维网软管)以防鼠患;如果旋塞阀安装在地柜里,建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或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用户若需购买无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可以直接到厂家或商场购买;若需安装有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应到燃气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销售燃气报警器的营销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当地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营销。安装有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漏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用户须与营销商签订协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协议和验收单一式三份,燃气公司留存一份存档。
9、不宜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如需安装,仅限于平衡式热水器,并安装排风扇和百叶门。
10、用户若需要安装热水器、壁挂炉,必须到燃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燃气设施。负责热水器、壁挂炉销售安装的营销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漏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用户须与营销商签订协议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协议和验收单一式三份,燃气公司留存一份存档。
11、注意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不要擅自拆除、改装、移动、包装燃气设施,不要在燃气管道上搭挂重物、拴锁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或做接地线使用。对于私自移改或损坏燃气设施的,我公司有权暂停供气,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责任。如因装修或其他原因确需改动燃气管道的,请致电【0580-7339777】联系,由我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改装。
12、为了您的居家安全,请购买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且所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过质检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燃气器具维修时,应由具备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13、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及乱拧燃具或者燃气设施开关,更不得让儿童单独操作使用管道天然气;避免让家中不能控制行为能力的人使用管道天然气。
14、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属严重违法行为且可能危及您或您的家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15、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我公司对户内外燃气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等工作。
16、维护城市燃气管网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发现损坏管网行为和管网漏气时,欢迎您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
17、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的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①修建建筑物;②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③种植乔木;④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⑤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⑥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⑦擅自从事爆破作业;⑧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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