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17.4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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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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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17.47%股权
项目名称 |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17.47%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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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4504.3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9 | |
所在地区 | 江苏省无锡市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579334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73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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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南路75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刚 | 成立日期 | 1989-01-11 | ||
注册资本 | 115526.5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15526.50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607921551C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再生资源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641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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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51.61 | |||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7.47 | |||
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3.44 | |||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 8.74 | |||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74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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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46822.58 | 18941.97 | 14581.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0485.69 | 117635.99 | 172849.7 |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7195.51 | 2169.92 | 1629.7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56820.89 | 182126.33 | 174694.56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本项目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3099.2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17%)项目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同时应当受让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3099.2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17%)项目,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2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如溢价成交,成交价格总和较转让底价总和的增值部分按照每宗项目转让底价占2宗项目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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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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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11层1108)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朱基伟 | 成立日期 | 1996-06-18 | |
注册资本(万元) | 745417.979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2717519818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7.4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7.47%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7643K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4-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投电力董事长专题会纪要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17.47%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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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4504.31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受让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3099.2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17%)(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条件限制)。捆绑转让项目中,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17.47%股权项目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17.47%股权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意向受让方应当继续受让其他项目。 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资料视为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本方同意受让本项目同时受让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23099.23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1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不受此条款限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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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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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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