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公布部分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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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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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3〕40号)和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等文件,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调整氟维司群等药品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9日 附表 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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