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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关于遴选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的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为保障宜宾市民中心(以下简称市民中心)入驻单位和办事群众多样化需求,完善市民中心便民服务功能,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家资金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为市民中心入驻单位和办事群众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饮料等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项目名称
遴选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项目
二、 公告有效期限
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4日下午3点整止。
三、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需要在市民中心1至3层的合适位置投放自助售卖机,为市民中心入驻单位和办事群众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饮料等服务。具体数量详见下表:
序号
投放区域
数量(台)
备注
1
市民中心一层
2

2
市民中心二层
1

3
市民中心三层
2

合 计
5


四、 合作原则
(一)合作单位根据市民中心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自助售卖机点位,布局点位在报经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作为本项目的必要条件,意向单位需要承诺向市民中心提供安装技术成熟、符合相关规范的移动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并负责合同期内该系统的维修维护与系统升级换代等工作。
(三)本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合作方提供,合作方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必需的财务、技术、供货、安装调试和运营维护等能力。
(四)合作单位要有优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维修及时,确保售货机始终能够正常使用。
(五)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相关规定,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市民中心的监督。
(六)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应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须为市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八)自助售卖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如销售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大包装拆小包装、销售的食物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助售卖机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合作。
(九)自助售卖机运营只收取机器运行电费,一年一次(电费计算方式:所投机器功率×0.8元/度×24小时×365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年度电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自助售卖机后期运营由中选单位负责,如逾期7日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供电。服务期间,若因不良经营行为等情况被我方中止合同,已交电费不予退还。
(十)严格执行市民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民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
(十一)本次遴选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如中选方无不良经营行为,次年可续签;如合同期内有不良经营行为,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承担中选方任何损失,且有权从本次遴选单位中顺位递补。
(十二)若此次参选单位只有一家,在资格条件满足遴选要求的情况下,则直接确定该单位为该项目服务商;参选单位达到两家及以上,则根据本次遴选得分结果进行确定,若第一名放弃或因不诚信等行为被我方取消服务资格,则服务单位从本次遴选单位中顺位递补。
五、 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包含预包装食品、饮料等相关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四)参加此征集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
(五)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不接受联合体作为合作意向方;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转包、分包。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八)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方案提交要求
(一)具体要求: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行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自助售卖机拟经营种类明细表与拟零售价格;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5.类似业绩(至少三个)布设情况材料;
6.供应商自有品牌运营情况;
7.其他能证明供应商布设与运维能力的材料;
8.在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及标准的前提下,如供应商对本次方案内容有更优化、更合理的建议或意见可在方案中写明;
9.方案一式三份,需密封并在封袋处加盖单位骑缝章,密封封面注明“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项目”。
注:提供方案的单位应对本公告载明的全部内容提供完整的方案,未按此规定提供的方案将被否决。
本次方案设计费用自理,所有方案将无偿提供给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使用。所有参加的单位提交的文件在评审后不退回。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方案征集人。我局将按相关要求对方案进行评审等相关程序。
六、方案提交地点及联系人
方案提交地点:宜宾市民中心E405办公室。
联系人:王贵知,电话:18608145363,邮箱:3057094766@qq.com。
附件:1.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评审办法和标准
2.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合同
附件1
宜宾市民中心自助售卖机投放单位
评审办法和标准
一、评审方法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遴选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二、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企业
综合实力
44%
44分
1、在宜宾市范围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得6分;(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2、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在宜宾市范围内自动售卖机投放数量30台以下得2分,30-100台得4分,100台及以上得6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3、自动售卖机近1年营业额,≤10万,不得分;10万-50万,得5分;50-100万,得10分;≥100万以上,得15分;
注:投标文件内须提供自动售卖机系统营业额数据材料,该数据为宜宾市内产生销售额,不提供不得分
4、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宜宾市范围内且注册满三年以上得6分,满两年以上得4分,满一年以上得2分,不足一年不得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5、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自动售卖机销售(此经营范围注册满一年以上)得6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6、开展消费扶贫专柜业务,与县级及以上扶贫(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得5分;(需提供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作为相关证明材料,且所提供合作协议签订时间需在投标前三个月以上,不提供不得分)
技术评分因素

企业
服务质量42%
42分
1、管理方案和举措;(10分)
2、服务承诺;(6分)
3、内部管理制度;(9分)
4、应急处理的实施方案;(9分)
5、为保持设备干净整洁、美观大方而进行日常运行和维护的方案(8分),没有不得分。
技术评分因素

服务
团队配备
4%
4分
1、服务团队的管理组织结构图(2分)
2、服务团队运行员(送货员)的驾驶证(2分)
共同评分因素

食品多样性和食品质量
5%
5分
自动售卖机销售食品卫生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要求且放置品种不低于30种,满分5分,缺一个品种扣0.5分,最多扣5分。
共同评分因素

业绩5%
5分
提供有效期内,在宜宾市范围内类似业绩的布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政务中心等),每提供一个合同得1分,最多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且所提供的合同签订时间需在投标前三个月以上,合同不得重复计算。
共同评分因素
说明:由评审小组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评定。材料属于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证书等性质的,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


附件2
宜宾市民中心自动售卖机投放合同
甲 方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自动售卖机数量:5台
铺放地点:宜宾市民中心
按照“全省排头兵,西部争一流”市民中心建设目标,按照标杆型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目标,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乙方作为宜宾市民中心自动售卖机投放服务单位。
第二条 合作模式
乙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自助售货机的点位布局,布局方案(纸质、电子)须报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因甲方需要调整自动售卖机的摆放位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到通知后3日内将自动售卖机按要求调整至指定位置。
自助售卖机由乙方提供,甲方提供摆放场地和电源,自助售卖机运营只收取机器运行电费,一年一次(电费计算方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投机器功率×0.8×24×365),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年度电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自助售卖机后期运营由中选单位负责,如逾期7日支付,甲方有权停止供电。服务期间,若因不良经营行为等情况被我方中止合同,已交电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不得无故断电。
(二)甲方不承担自助售卖机及其机内商品的保管责任。
(三)如机器长期空置,损坏不修理,甲方告之了乙方,但乙方仍然不修理的,时间超过15日,甲方有权对乙方机器进行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乙方存在违约或者有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情况下,甲方有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乙方拒不退场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单方拆除并清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保证所提供自助售卖机内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及企业技术质量标准,保证不售卖国家法律禁止售卖的物品。一经发现商品安全及经营违法问题,乙方负完全责任。乙方应当保证所售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二)作为本项目的必要条件,乙方承诺向市民中心提供和安装技术成熟、符合要求的移动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并负责合同期内该系统的维修维护与系统升级换代等工作。若因售卖机销售产生的纠纷或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性问题及退款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本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均由乙方提供,乙方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必需的财务、技术、供货、安装调试和运营维护等能力。有优秀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机器上留有24小时服务电话,维修及时,确保售货机正常使用。
(四)乙方经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经销食品质量,随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和市民中心的监督。
(五)乙方经营应保证服务与所售商品的质量,承担其服务及商品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乙方经营期间须为市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所有商品均明码标价。
(七)乙方经营期间如销售三无产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大包装拆小包装、销售的食物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等违规、违法行为,由自助售卖机运营商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有此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的经营须严格遵守市民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市民中心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
(九)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市民中心,需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拆除自助售卖机等设施设备,将场地恢复原状后交付甲方,逾期未拆除和交还场地的,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自行收回场地,在此情况下,所拆除的设施设备归甲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如因法律、政策、不可抗力以及甲方上级部门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求、生产结构调整、场地另有用途、特殊原因等因素需迁移或拆除自助售卖机,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视为违约,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赔偿补偿。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迁移拆除工作,在3日内迁移拆除并将原位置线路,地面等恢复原样。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七条 自助售卖机经营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如中选方无不良经营行为,次年可续签;如合同期内有不良经营行为,我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承担中选方任何损失,且有权从本次遴选单位中顺位递补。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时起生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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