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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落实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协同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推进价格专项治理,落实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协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
对照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以下统称“挂网监测价”),进行全面梳理,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有力推进挂网药品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规则
(一)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本市中选药品、备选药品、视同中选等药品挂网价格统一为集采确定的协议价。第八、九批国家集采本市非主供非备供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本市非主供非备供药品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二)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项目中,本市中选药品、备选药品、视同中选等药品挂网价格统一为集采确定的协议价。本市非主非备药品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或按既定协议执行。
(三)以谈判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要求,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四)常规挂网药品原则上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结合本市阳光挂网价格相关要求,从低形成本市阳光采购平台参考价格,并按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挂网监测价和参考价。
(五)不活跃区或休眠药品激活交易时,按相关要求自动关联不高于挂网监测价价格。
三、时间安排
2024年3月30日0时平台调整参考价,企业可于“公示及质疑-产品基础数据库公示”查看调整后的参考价。现行承诺价高于调整后参考价的药品,企业应于4月1日9时至4月7日17时,进入“药品交易结算-合同管理-承诺价集中申报”功能,完成承诺价集中申报。
4月13日0时全市统一执行新承诺价。医疗机构可通过进入“药品交易结算-通知公告-承诺价申报公示-集中承诺价申报公示”功能中查询承诺价报价结果,并于4月13日前完成本院相关药品采购价格调整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医药企业应主动调整本市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公平对待各地区患者。原挂网价格符合协同治理要求的继续从低执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应保障。对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以缺逼涨等行为,将通过约谈、信用评价等措施予以处置。
(二)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议定的常规挂网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参考价。因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等特殊情况,确需高于参考价采购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规范议价采购程序,做好档案留痕备查,并在招采子系统上传相关议价审批流程等证明文件。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梳理本院药品采购情况,将已经议定形成的实际采购偏高价格主动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原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符合协同治理及参考价要求的,继续从低执行。
(四)医疗机构采购无挂网监测价的常规挂网药品时,应充分考虑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品牌挂网价格,结合临床实际需求,与医药企业议定合理采购价格。
(五)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学习领会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精神,严实推进本辖区治理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指导,关注供应保障情况,建立申诉反馈渠道,回应各方关切,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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