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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
  • 发布时间: 2024-05-23 17:00:20
  • 来源: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30日对刘祥举与广东佰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仲裁裁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将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仲裁裁决书中第5页第1、8、9、10、16行的“7878元”更正为“8690元”。
二、将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仲裁裁决书中第5页第8、9、16行的“70902元”“15756元”“63024元”“39390元”分别更正为“78210元”“17380元”“69520元”“43450元”。
三、将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仲裁裁决书中第6页第15行至19行内容更正为“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2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38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520元,合计16511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450元。”
本决定书与被补正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仲裁裁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620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1楼)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82500610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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