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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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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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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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0]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3207242312150001 | 项目名称 | 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 | ||||||||||||||||||||||||||||||||||||||||||||||||||||||||||||||||||||||
标段编号 | 3207242312150001001002 | 标段名称 | 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监理 | ||||||||||||||||||||||||||||||||||||||||||||||||||||||||||||||||||||||
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监理标段编号:3207242312150001001002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灌南县行政审批局以灌南行政审批备[2023]53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灌南腾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监理(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江苏伟之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灌南县经济开发区2.2 本次招标工程规模:灌南县开发区通州路、珠海路、宁波路、福州路道路提升改造,包括道路改建和新建两部分,其中通州路路线全长666.886米,宽14米;珠海路路线全长851.458米,宽12米;宁波路路线全长107.529米,宽12米;福州路路线全长876.952米,宽9米。2.3 招标范围:工程监理,本项目所含所有施工阶段“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和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并配合竣工结算或审计服务。2.4 监理服务期:180天(具体与整个项目工期同步)2.5 监理最高限价:24.01万元(高于该控制价否决其投标)2.6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7 其他: 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3.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3.3 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3.4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在有效期内);注: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3.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3号规定及投标承诺进行配备;3.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监理人员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2019]3号规定及投标承诺进行配备;3.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等在监工程的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3.10 其他要求:(1)、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投标人及项目总监无不良行为、投标人无借牌挂靠行为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承诺。不良行为省内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公布为准,省外以各省(含地级市,不含县级市)行业管理网站(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为准(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承诺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 15 号文等规定,外省企业要审查监理企业的《核验通知书》,没有进行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不予审查通过。(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均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需提供投标单位为拟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由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4)、本工程执行苏建招办[2019]2号。(5)、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信用中国”公布的“失信惩戒”查询对象模块的信息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人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3.11 投标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3.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4.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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