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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关于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QTCG-GK-2023-243 
二、项目名称: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03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松合路369号、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8号中针商务大厦902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编号:QTCG-GK-2023-243 ,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事实依据:根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1. 11、服务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 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或其它工商业活动等;其主要涉及的内容应为服务企业在商业行为过程中的涉密问题,应签署保 密协议及合同约束。与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 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并无直接因果关系;2. 14、培训要求。服务单位有义务对采购人采购数据的正确查看和手机移动端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监测设备工作原理、工作状态、数据传输和使用、配置管理、性能优化以及硬件等基础知识。该项培训要求更是非常明确的指监测设备的相关理论学习,监测设备监控数据为直接上传至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联感知平台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监管平台,不可经第三方服务器中转,应要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联感知平台和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监管平台服务单位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相关认证,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并无直接因果关系;3. 22、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 23、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 。该2项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通过承认书的形式证明具备7个工作日内所投监测设备与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及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接的技术实力,指在证明硬件设备具备对接的相关功能,而不是具备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及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平台管里及运维管理能力,所以要求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与项目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质疑1回复明显存在理由牵强。执意将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得 1.0分;5、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 分2项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明显是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该项目存在针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量身制定情况,违背2023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号改革工程”的文件精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 号)相关要求。法律依据:该项内容的制定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内容的制定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该项内容的制定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 采购需求类 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5)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 业 人 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2的变更;项目组技术实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组成员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1分,最高得1分;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作业)或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作业)的人员得0.5分,最高得1分。(注: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事实依据:1、对质疑函提到的轻工电器、电力器具删除后,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斥该项目服务质量相关的到其它专业工程师比如电子电气,环保类及其它专业学科,存在明显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2、对质疑函提到项目组技术实力的专业工程师及项目组成员高级工程师存在重复得分问题并同时限定工程师专业问题,存在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3、将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为评审因素的前提下,备注中又明确要求投标人为提供的相关专业人员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应该明确要求相关专业工程师为投标人具有,关于这项评审条件的设置是否存在代理机构及其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上极其不够严谨还是存在其它相关问题。法律依据:该项内容的制定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内容的制定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该项内容的制定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 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5)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 业 人 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请求修改或者删除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的不合理条款。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内容:1、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餐饮油烟在线监控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清洗维护(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每月提供相关点位在线监测排放数据,通过监测设备把餐饮企业的排放数据实时传输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联感知平台和市监管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监测服务”。另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明确:“11、服务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 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或其它工商业活动等;▲22、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23、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其中第11点所述的内容并非投诉人提出的签署保 密协议及合同约定所能完成,而须供应商在技术层面达到相关能力,对数据的安全进行保障,从而承担监测数据的保 密责任;第22、23点所诉内容为设备与现有平台对接,投标供应商须具有对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术能力。根据以上内容,“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0分”,能充分体现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在各个层面的安全保护上都具有相应能力,信息安全行为更规范。“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能充分体现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高质量的IT服务。故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采购内容实际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2、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上述体系认证非仅限投标人,经查询潜在供应商,其中3家以上均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附件),并非针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投诉事项2答复内容:1、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油烟监测服务,实施目的为提高餐饮油烟治理水平,与环境息息相关。而监测又涉及到信息安全。故设置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内容实际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2、“项目组技术实力”指设备的研发、生产等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指为本项目服务,包括设备租凭、安装、调试、对接、后期实施等相关人员。故不存在重复得分问题,亦不存在明显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3、投诉人针对上述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被投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内容: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餐饮油烟在线监控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清洗维护(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每月提供相关点位在线监测排放数据,通过监测设备把餐饮企业的排放数据实时传输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联感知平台和市监管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监测服务”。1、第11点所述的内容并非投诉人提出的签署保 密协议及合同约定所能完成,而须供应商在安全保护上具有相应能力,对数据的安全进行保障,从而承担监测数据的保 密责任;2、第14点培训内容包含“数据的正确查看和手机移动端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监测设备工作原理、工作状态、数据传输和使用、配置管理、性能优化以及硬件等基础知识”,并非投诉人所述的“该项培训要求更是非常明确的指监测设备的相关理论学习”;培训内容中“数据传输和使用、配置管理、性能优化”均需在IT技术层面具有相关能力,从而可提供专业且全面的技术培训。3、第22、23点所诉内容为设备与现有平台对接,投标供应商须具有对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IT技术能力。根据以上内容,“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0分”,能充分体现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在各个层面的安全保护上都具有相应能力,信息安全行为更规范。“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能充分体现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高质量的IT服务。故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采购内容实际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上述体系认证非仅限投标人,经查询潜在供应商,其中3家以上均具有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附件),并非针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投诉事项2答复内容:1、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油烟监测服务,实施目的为提高餐饮油烟治理水平,与环境息息相关。而监测又涉及到信息安全。故设置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内容实际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2、“项目组技术实力”指设备的研发、生产等相关人员;“项目组成员”指为本项目服务,包括设备租凭、安装、调试、对接、后期实施等相关人员。故不存在重复得分问题,亦不存在明显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3、投诉人针对上述投诉内容,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8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9月8日发布第一次及第二次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做出部分修改。于9月21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再次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做出修改。目前尚未开标。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1项 评标标准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5、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质疑事项2:《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3项 评标标准 项目组技术实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轻工电器、电力器具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组成员具有环境、信息安全、轻工电器、电力器具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作业)或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高压作业)的人员得0.5分,最高得1分。(注: 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质疑事项3:《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二、采购内容 设备清单及技术要求 油烟在线监测仪 ☆高浓度影响实验误差≤±20%(提供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保产品认证检测的CMA检测报告)。
被投诉人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投诉人质疑进行了答复,具体为:质疑事项1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11、服务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 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或其它工商业活动等;14、培训要求。服务单位有义务对采购人采购数据的正确查看和手机移动端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监测设备工作原理、工作状态,数据传输和使用、配置管理、性能优化以及硬件等基础知识。▲22、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23、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 7个工作日内与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综上所述,故在评审因素中设置“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5、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并无不妥,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2答复:已做出相应调整,具体详见更正公告。质疑事项3答复: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事实依据“2022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新标准为《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报警仪认证技术规范》(RJGE006-2022)指在对2022年5月7日以后需获取认证的油烟在线监测仪设备适用于新的认证规范,新增了针对油烟在线监测仪的高浓度影响试验检测结果评定,并与2022年5月7日正式实施,原技术规范《餐饮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测仪》(RJGF006-2021)自本技术规范实施日起作废”中明确原技术规范“《餐饮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测仪》(RJGF006-2021)”已在“《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报警仪认证技术规范》(RJGE006-2022)”实施日起作废。采购人在设置采购需求时根据现有执行的“《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报警仪认证技术规范》(RJGE006-2022)”设置,并无不妥,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8月22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项目属性 服务类。
2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
招标文件(8月22日)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 4、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得1.0分;
5、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备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0分;
(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且加盖单位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5 客观分
3 项目组技术实力: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轻工电器、电力器具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组成员具有环境、信息安全、轻工电器、电力器具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作业)或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作业)的人员得 0.5分,最高得1分。
(注: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5 客观分
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更正公告(9月8日)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2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3、项目组技术实力: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轻工电器、电力器具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组成员具有环境、信息安全、轻工电器、电力器具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作业)或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作业)的人员得 0.5分,最高得1分。
(注: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3、项目组技术实力:
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组成员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作业)或每配备一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作业)的人员得 0.5分,最高得1分。
(注:提供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需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提供不得分
四、招标文件(8月22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二、采购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服务期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1 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 总计690台餐饮油烟在线监测服务(其中标项一合计345台;标项二合计345台),包含餐饮油烟在线监控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清洗维护(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每月提供相关点位在线监测排放数据,通过监测设备把餐饮企业的排放数据实时传输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联感知平台和市监管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监测服务。 2年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备注:
1、提供服务的监测设备符合T/ZS 0220-2021《餐饮油烟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技术要求,数据采集传输符合《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设备通讯协议V8.0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餐饮油烟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入要求(试行)》)
2、本项目服务期为两年。
三、服务内容11、服务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 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或其它工商业活动等;14、培训要求。服务单位有义务对采购人采购数据的正确查看和手机移动端的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培训,包括监测设备工作原理、工作状态、数据传输和使用、配置管理、性能优化以及硬件等基础知识。▲22、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23、投标供应商必须承诺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与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接,确保监测数据能够上传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管理平台,并通过平台审核,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书内必须提供承诺书,不提供承诺书作无效标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包括每月提供相关点位在线监测排放数据,以及通过监测设备把餐饮企业的排放数据实时传输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餐饮一事通”平台、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物联感知平台和市监管平台实现在线实时监测服务,设置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明显是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被投诉人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均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除前述评审因素外,投诉对其主张“该项目存在针对个别潜在投标人量身制定情况”,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项目组技术实力: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组成员具有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1分”,投诉人主张“存在明显以特定资质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设置环境、信息安全相关专业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专业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前述评审因素中,投标人或生产厂家与项目组成员之间,对工程师所属以及职称要求均不等同,故投诉人主张“存在重复计分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备注中又明确要求投标人为提供的相关专业人员其缴纳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应该明确要求相关专业工程师为投标人具有,关于这项评审条件的设置是否存在代理机构及其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上极其不够严谨还是存在其它相关问题”,未依法进行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餐饮油烟(2023-2024)新增690台项目(编号:QTCG-GK-2023-24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0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任益平 
   3、联系电话:0571-89535530   
附件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京信义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稿)10.9.docx
3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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