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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答疑澄清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答疑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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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zlagc202402-002-01 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 点击下载

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澄清公告3
项目编号:czlagc202402-0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运营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的,此种要求必须为充电桩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运营管理平台,实行了捆绑模式经营。此条款倾向个别充电桩供应商,且该要求变向设置供应商规模。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运营服务平台要求本项目配套的平台为招标人定制化平台,调试、对接工作由中标人实施,平台应充分考虑未来不同供应商、不同类型充电设施对接要求,支持对接至少10个充电机品牌。平台应具备充电桩管理功能及停车管理功能,需要兼容原有的充电桩及已建设的道闸,实现一体化管理。由此可见本次运营平台应为定制型,开放式,包容性,大众性平台。因此不局限于必须为充电桩生产企业,第三方服务平台可完全胜任此项工作。建议此项修改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运营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2分;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5家。
答:投标人实力(3),现修改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运营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的,得2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项: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和充电 APP 软件开发经验,提供上述软件产品的检测(验)报告原件 扫描件(报告须具备 CMA 和 CNAS 标识)的得 2.5分,未提供不得分。运营管理及充电APP是充电桩运营方面的工作,又因各家公司申报的产品名称不统一规范,我司具备 CMA 和 CNAS 标识产品名称为运营平台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此项与上述问题一致,也存在捆绑经营,倾向个别充电桩供应商。不局限于必须为充电桩生产企业,第三方服务平台可完全胜任此项工作。建议此项修改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和充电 APP 软件开发经验,提供上述软件产品的检测(验)报告原件扫描件(报告须具备 CMA 和 CNAS 标识)的得 2.5 分,未提供不得分;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5家。
答:业绩(2),现修改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和充电APP软件开发经验,提供上述软件产品的检测(验)报告原件扫描件(报告须具备CMA和CNAS标识)的得2.5分,未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项:3.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第114p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存在偏差,具体事项如下: 120kW 一体式直流充电机技术参数要求 待机功耗≤10W; 理由:根据NB/T 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 1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充电机不连接试验系统且无 人员操作,仅保留其后台通讯、状态指示灯等基本功 能的状态,测量充电机的待机功耗不应大于 N×50W。 注: N 表示车辆接口数量。 120kw为双枪充电机,请问招标人此处为 2×10W,还是整机≤10W?
答:整机≤10W。
 质疑事项:4.该项目为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模式,涉及电力工程安装施工、市政道路破除、充电桩安装施工、充电桩后期运营保修等多学科、全方位工程。总造价约8176万,其中建安费约4776万占总投资比例约58.4%,设备费用2900万占总投资比例约35.4%,平台费500万占总投资比例约6.2%。设备费用中充电桩总费用约1100万左右,箱式变压器约1800万。也就是说本项目有6576万份额为建安电力工程施工;占总投资比例的80.4%。充电桩采购仅占总投资额的13.4%。由此可说明电力安装工程为本项目的重点部分。电力工程质量尤为重要,招标文件对电力工程质量企业实力方面加分项为6分,充电桩为10分,运营平台4.5分,与工程建设重点不协调。建议增加相关电力工程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加分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P49,(二)资信标评审(32 分)-业绩:1.自2021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完成单项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及以上且总功率≥ 10000kW 的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的(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总功率以合同供货清单合计功率为准),得2.5分,最高得2.5 分,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工程竣工报告或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扫描件,三者缺一不可,未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如不能够证明该项目业绩的类型、规模等内容,还需另外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质疑理由:1、按照本次项目建设需求情况,经市场调研,本次项目涉及充电桩部分分布在30多个停车场,涉及单个停车场充电桩建设的部分约在 1000余万元,所以要求2000万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远超本次单项实际 建设规模,属于抬高投标人资质要求对投标人进行限制的行为。该评分项变相地以企业的规模、人员数量、业绩金额(营业收入)作为评分因素,严重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中小微企业受限于上述要求,也无法具备如此高金额的合同及业绩,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修改为: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完成单项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 或累计金额2000万元以上)且总功率≥10000kW 的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的(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总功率以合同供货 清单合计功率为准),得2.5 分,最高得2.5分,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二者 缺一不可,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如不能够证明该项目业绩的类型、规模等内容,还需另外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答:业绩(1),现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完成单项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且总功率≥6000kW的充电桩供货及安装业绩的(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总功率以合同供货清单合计功率为准),得2.5分,最高得2.5分,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工程竣工报告或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扫描件,三者缺一不可,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如不能够证明该项目业绩的类型、规模等内容,还需另外提供项目业绩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资信评审中,联合体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质疑理由: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资信要求中,限制了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具备相关业绩,投标人实力,以及产品保险等资质要求。据了解,企业如需获得以上荣誉,需要一定的规模和经营年限,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设置要求,屏蔽更多潜在企业,且与滁州市、来安县营商环境要求严重不符合。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求修改为:资信评审中,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全部调整为投标人(或 联合体任意一方)。
答:本项目为建设工程招标,不是政府采购,按招标文件执行。
此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来安工投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18-1-11号B座8楼
联 系 人:葛君峰
联系方式:0550-235230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来安县顿丘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三楼)
联系人:程铸月、张军
联系方式:0550-5631144、15715500525、18755015196
2024年3月1日
答疑澄清文件
序号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 答疑文件下载
1 czlagc202402-002-01 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 点击下载

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澄清公告2
项目编号:czlagc202402-0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如下:
1. 质疑事项:投标人实力 (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自有实验室的,得2分,需同时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扫描件、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清单和 CNAS 官网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事实理由:据了解,企业如需获得以上荣誉,需要一定的规模和和经营年限,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是否组建相关研发实验室,此条款倾向个别充电桩供应商,且该要求变向设置供应商规模。建议调整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单位)具有或属于同一个集团公司的关联子公司具有均备认可,并要求提供关系声明。
答:投标人实力(2),现修改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任意一方)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自有实验室的,得2分,需同时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权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原件扫描件、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清单和CNAS官网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2. 原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家数,现修改为:“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4家。”
 
此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来安工投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18-1-11号B座8楼
联 系 人:葛君峰
联系方式:0550-235230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来安县顿丘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三楼)
联系人:程铸月、张军
联系方式:0550-5631144、15715500525、18755015196
2024年2月26日
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czlagc202402-0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内容如下:
1.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3.8 红线外通水、通电等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报价时予以考虑。”现修改为:“3.8 红线外通水、通电等工作相关费用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招标人负责实施。”
2. 招标文件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二、采购需求“注:3、外接电源包含在本次招标中,包括但不限于高低压电缆、监控、光储充系统及其他附属施工前,中标人负责电网接入方案申请并提供施工图纸并提交相关设计、施工资质证明材料报送至当地供电部门及招标人审核,最终施工图纸须取得招标人认可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图纸审查。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合格标准。”现修改为:“注:3、红线外外接电源不包含在本次招标中,由招标人负责实施。”
3.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现修改为: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每期实施内容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后确定,每期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每期完工价款的85%,每期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每期结算价款的98%,剩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满后付清余款。质量保证金支持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使用。采用保函的不再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保函有效期须与工程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此澄清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来安工投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城大道18-1-11号B座8楼
联 系 人:葛君峰
联系方式:0550-235230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来安县顿丘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来安县塔山中路9号(白云商厦对面三楼)
联系人:程铸月、张军
联系方式:0550-5631144、15715500525、18755015196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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