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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明秀东路238号原南宁地区机关综合办公楼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4-110(3)]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报名链接:http://www.gxcq.com.cn/#/projectDetail/5a6de33849ff4486ac5cfa412dcffc71.html
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南宁市明秀东路238号原南宁地区机关综合办公楼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4-110(3)
挂牌价格
366,637.50元/月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年 5 月 22 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4年 5 月 28 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的标的为南宁市明秀东路238号原南宁地区机关综合办公楼,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资产招租范围:
1.办公楼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6295㎡,包括主楼(1-19层,建筑面积约14520㎡)、裙楼(1-5层,建筑面积约1775㎡),保留有原租户的简单装修及中央空调;负一层地下室669㎡;土地使用面积7061.18㎡。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
2.大楼周边空地(附属空地及其附属设备、树木花草)面积约为5679 m²,设有约115个车位的内部停车场(出租方在该物业办理相关公务活动时给予免费停车),停车场作为配套整体出租。
特别说明:门口5间铺面及3个集装箱,由出租方自营出租,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机关综合办公楼楼顶天面(铁塔公司、移动、天网)等基站占用场地管理经营权归出租方经营管理,当出租方有使用需求时,承租方需予以配合。
经营范围:酒店、餐饮、办公、零售等,禁止经营各类加工厂和其他产生噪音异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所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出租期限:15年(含6个月装修免租期)。
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西崇左市建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崇左市江州区德天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力强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陆仟捌佰万元整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项目投资管理与开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400669740297P
经营规模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366,637.50元/月
价格说明
月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总额,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义务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装修保证金:承租方在标的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至少投入1000万元对大楼做常规性装修改造及购买设施、设备用品(不含购买工艺品和交通工具),且承租方用于经营酒店的面积不低于主楼建筑面积的70%。承租方应于标的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200万元的 装修(改造资金)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承租方装修完成50% 且投入超过500万元,提供相关材料,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无息 退还承租方100万元;完成全部装修且投入超过1000万元,承租方提供相关材料,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无息退还剩余装修保证金。如承租方一年内未完成装修或者装修投入低于1000万元的,出租方有权没收装修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如已退还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另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3.抵押物担保:签订租赁协议同时需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150万元(含150万元)的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并在房产部门完成抵押登记或提供150万元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期限为租赁期限)。
    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三个月的,出租方有权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者兑付银行保函;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1个月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按照解除合同当月的租金标准)的违约金。合同由此解除的,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设施、设备用品等搬离租赁场地,逾期搬离的,视为承租方放弃租赁场地内物品的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承租方还应承担出租方处置物品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场地占用费等)。
租金支付方式
成交价为月租金,租金按季度支付,先付后用,在上一季度最后十日内支付下季度的租金,第一季度的租金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租金每3年在上3年的基础上递增5%。
租赁期限
15年(含6个月装修免租期)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10万元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须为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或者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3.意向承租方为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4.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须提供不低于1000
万元的银行保函及名下价值500万元的有效资产证明,并提供担
保人。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企业: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
5.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资本证明;
6.企业近半年资产负债表;
7.相关经营经验佐证材料(如租赁合同、相关合作协议等,表明意向承租方自身有能力经营并且持续经营该资产);
8.标的状况确认书;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
4.不低于1000万元的银行保函及名下价值500万元的有效资产证明,并提供担保人;
5.标的状况确认书;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企业)或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场地现状。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包括无房产证、无消防验收材料等),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2.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标的交割:承租方的首季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到账后,出租方即将标的物按现状交付给承租方。
4.承租方对标的进行装修后应自行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如无法办理的,承租方的损失自负;
5.租期内各项经营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须将各项经营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出租方备案,如无法办理的,承租方的损失自负。
6.承租方必须直营本项目;
7.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可整体转租或分租超过租赁面积的30%,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场地,不对承租方进行任何赔偿。
8.承租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出租方可无条件回收租赁标的房屋,重新挂牌。承租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所经营的停车场须按现状保证出租方在该物业办理相关公务活动时给予免费停车。
10.现有专变由原承租方报装,若需增容,由承租方自行申请专变。
11.该物业有整体出售的相关风险。
12.意向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其已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及取消其竞价资格(包括已取得的最终承租资格)。意向承租方将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致使竞价无效;
(2)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挂牌价报价(有其它竞价人报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
(3)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
(4)竞价成功后未按时与交易所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故意拖延(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起超过3个工作日的)不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5)竞价成功后未按约定支付出租方全部款项(包括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
(6)竞价成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7)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8)扰乱竞价秩序,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700,000.00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4年 5 月 28 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处置
方法
1.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不足以覆盖履约保证金的,由承租方自行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剩余部分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交易所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2.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租赁合同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标的状况确认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陈先生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708411、
18377140177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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