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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20231027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50011020231027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11-08 15:55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4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2,269,15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CQJLZHPG2022[JL]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綦江区东部新城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产业设施及地下车库等配套工程工程总承包监理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现对《綦江区东部新城基础设施提质升级项目-产业设施及地下车库等配套工程工程总承包监理》招标文件作如下答疑:
问题1:1、现行建管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建管文件主要有四个:⑴、《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也就是建管新规规定,通过“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小程序)APP”使用人脸识别报送建管的监理人员信息;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专业人员增加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六类专业人员,允许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兼任新增的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三类,但兼任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同时从业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具有兼任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招标人要求的项目人员配备即使严格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中设定,仍然不满足现行建管备案规定,请明确招标文件未涉及的资料员、见证取样员、信息管理员三类人员是否需要填报参与评审、签约时一致等情形。
2、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中的几文件是旧规,属于过期文件,其所涉及的监理人员不包括见证取样员、信息管理员和资料员,若中标后期履约过程中要求该三类人员,其人工费用如何规定?。
答:1、投标时无需提供“资料员、见证取样员、信息管理员三类人员”的资料,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的规定,“资料员、见证取样员、信息管理员三类人员”可以兼任,且在合同签约、履行时要与中标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保持一致;招标文件己明确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若建设行政主管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总报价中。
2、招标文件己明确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若建设行政主管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总报价中。
 
问题2:招标人是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满足资质且有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的监理企业为项目增值,不是选定家光杆司令的空壳。承诺而不公示,实际就是在暗箱操作。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法律规定,依据10号令规定,招标人应予以改正。即使招标人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编制,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及时更正采取措施以规避风险,比如某某私人可找几家单位围标,每家4万投标保证金也就2、30万左右,找的几家单位花费不到几千做标书,费用大致就如此,中标后总监起算费用,承诺的其它人员才开始招聘,目前市场需求的6人也就不到3万/月,找的中标单位每次收监理覅才抽取20%点,加上其它业务费、办公场地啥的,费用不会太多,比起实际有实力的单位来讲,最大的养人费用没有,中标概率上大,然后期履约就...这只是其中一类情形,所以请招标人慎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以保护自身实现利益最大化。在招标投标活动阶段,公示主要人员以预防任意调换,杜绝不保持相对稳定,靠团队而不是靠光杆司令确保项目最终得以实现。国家、企业主要班子也不会仅仅只公示主要负责人而没有其它成员。
答:本项目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问题3: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属于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法定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若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理当向中标人先出具合法、对应的收款发票。另外,按照诚信、公平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按此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2、招标公告中的附件,运用了BIM技术,招标文件中未对BIM有要求,请问需要配备BIM技术人员否?
3、《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中,只有法规(1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一)、(二)、(四)项内容,没有(三)等事项内容,不符合(10号令)第六条规定,依据(10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二款“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请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公示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如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所涉及的人员等。
答: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出具对应的收款发票给中标人。本项目未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本项目资金为业主自筹且资金已落实,支付担保按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2.6.4的约定执行。监理费合同价款支付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9.合同价格与支付的约定执行。
2、本项目要求的人员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第“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第“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执行。
3、本项目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
 
 
问题4:有人提出一个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请提问人依法维权。
 
备注:本答疑通知未修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按原定时间执行。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永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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