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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阳煊耀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街道浣纱路22号伟储天电综合楼1幢3层1号房A0394号
邮编:550000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联系电话:17380297444
被投诉人1:贵州聚丰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贵州省凯里市银桂大道1号城市之门综合体B栋12楼15号
邮编:556000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18586536771
被投诉人2:平塘县应急管理局(采购人,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平塘县商务中心3楼
邮编:558000
联系人:韦主任
联系电话:0854-7221766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平塘县应急管理局和贵州聚丰华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平塘县应急管理局高扬程水泵等应急物资采购项目(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项目编号:GZJF2024-1037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有关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依法受理。
三、投诉人的具体投诉事项及调查核实情况
本次具体投诉事项共二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对本项目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文件、相关响应文件等进行调取审查,同时组织各相关当事人、法律顾问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调阅了磋商视频录像。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其公司评审得分分值有误,并认为最低报价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最低报价投标供应商是否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没有,则报价应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经核查:2024年4月1日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塘分中心,代理机构依法组织了本项目的磋商、评审会,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由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符合法定程序。通过查看投标响应文件及商务、技术、报价评审表,磋商会议纪要,均有专家确认签字。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程序符合规定。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并根据分值由高到低顺序进行评审结果推荐。在投诉调查中,磋商小组(评标专家)再次签字确认对评审结果负责。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是以得分最高的中标,而不是低价中标,最低报价只作为价格评分项的基准价,价格分满分,但所有评分项的得分相加后不一定是最高分。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即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查阅政策性加分表,八家竞标供应商此项得分均为0,查阅投诉方响应文件(第217页),便携式消防水泵+移动水池+水带背包三项占比55.02%,这只是首次报价的占比,不是最终报价的占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之规定,结合进一步的调查了解,评审委员会分别把这三项按第二次报价的下降幅度分别计算后再除以预算价,占比不足50%,故投诉方的政策性加分得分为0。
经调取当天监控视频进行查看,第二轮报价后所有供应商离开了交易中心,但评审并未结束,专家组在审核最终报价时发现“贵州秦祺实业有限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专家组随即通知该供应商竞标人到达交易中心磋商现场进行说明,贵州秦祺实业有限公司竞标人到达交易中心磋商现场后向磋商小组提交了《承诺书》,承诺“报价为诚信报价,保证不影响诚信履约,如不能履约,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磋商小组认为报价有效,继续评审。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认为从项目的中标(成交)信息看出,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是DY-P300、品牌:大耀,本项目磋商文件没有明确主要产品,所以成交公告应公布出中标人所有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价格,并认为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参数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中标人系提供虚假参数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查,通过查看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官网)关于平塘县应急管理局高扬程水泵等应急物资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更正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查看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产品详细说明一览表》《技术偏离表》中的响应材料,是满足采购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且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生产厂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参数证明,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局对投诉人提出的该条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三) 关于投诉人反应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问题:
1.关于“重新组织评审专家对我公司投标响应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和评定,给我公司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该诉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重新评审之规定。
2.关于“我公司请求财政局核实中标单位贵州献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便携式水泵和消防水带的检验报告真伪”问题。
通过对贵州献林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检验报告查询,均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加盖有检验检测专用章。
3.关于“真金不怕火炼,我公司需要在2024年4月19日前看到中标单位提供的11台便携式消防水泵真实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即可”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该项诉求可以向采购人申请。
四、审查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经过研究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以上二个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塘县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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