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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溪镇石洪村(石云养路工班)101,201室房地产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拍卖竞价龙溪镇石洪村(石云养路工班)101,201室房地产
交通便利

正在竞价

当前价:55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房屋户型: 详见不动产权证
房屋朝向: 北
建筑面积: 244.5平方米

挂牌价:55万元
保证金:5.5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0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龙溪镇石洪村(石云养路工班)101,201室房地产


房屋户型:

详见不动产权证


房屋朝向:




房屋建成时间:

1986年01月01日


建筑面积:

244.5平方米


房屋结构:

混合结构


房屋用途:

交通服务场站


房屋总层数:

2层


房屋所在层数:

1、2层


小区或院落名称:

龙溪镇石洪村(石云养路工班)101,201室


出租时长:

--


室内配置:

以现状为准。


附属设施:

通水、通电、通路。


标的状态:

以现状为准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至 2024年06月10日


标的展示地点:

龙溪镇石洪村(石云养路工班)101,201室


联系人:

邓华军


联系人电话:

13762896158




重大事项披露




武冈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转让方)授权武冈市土地交易经纪中心(代理方)通过本竞买平台公开转让该房地产项目。
1、转让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44.5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44.5平方米, 转让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年限40
2、转让房地产拍卖起始价为55万元,含土地出让金25.97万元,竞价增价部分(溢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次网上拍卖转让不另设置底价,起始价视同为底价。
3、转让房地产按设定规划条件评估的出让土地总价为36.48万元,建筑物评估总价为18.17万元(详见编号为湘金源【2024】土估第24125、湘金源(2024)房估第24119评估报告),竞买人竞得后均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让的房地产按实物现状(包括明暗瑕疵)整体拍卖转让,建筑物均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基本情况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编号为:湘(2024)武冈市不动产权第0002254号。
5、转让房地产按实物现状整体拍卖转让,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等均以办理产权手续时不动产管理部门颁证核定为准。竞得人今后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改、扩建必须严格按《武冈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书》(编号:2024-17)及国家相关规范实施。
6、竞得人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与武冈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的30%,剩余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自行将全部转让价款缴至武冈市财政局指定账户。资产价值部分由市财政开票纳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补缴土地出让金由税务部门开票入库。
7、竞得人未按期付清转让价款的(含竞价增价部分),竞得人按约定付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价款的利息,并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转让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转让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房地产转让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8、竞买人竞得房地产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关于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成立新公司的报告》(该报告模板可在公开附件中下载)明确公司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在网上申请竞买时上传报告电子档;联合竞买的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竞买前,明确公司名称、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并在网上申请竞买时上传报告电子档。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后3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经转让方和武冈市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武冈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转让方)在房地产成交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60天内,向市税务局缴清增值税等按税务征缴规定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费;其它因房地产转让而产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10、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缴纳。
11、房地产转让的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按成交价的1%向代理方交纳。
12、竞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转让方有权解除《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竞得人资格,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竞买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竞得人负责赔偿。
13、房地产交付由武冈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在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100天之内完成。因房地产转让交付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矛盾纠纷和费用由武冈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
14、房屋的水、电、气的立户开通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前住相关部门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15、本次竞价转让的标的按惯例依展示时现状(包括明暗瑕疵)拍卖转让,代理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实际情况及现场交付资产实物时现状为准。资料如有未涉及到的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查询并取得,如有疑问必须在报名之前书面向转让方和代理方提出。竞买人在标的展示期内应充分了解、察看、查询标的明暗瑕疵、面积数量、四至界址情况、规划情况、用地条件、债权债务情况、产权情况、地质自然概貌、地下埋藏物、高空架线、资产现状等情况。同时竞买人还须对产权证过户手续办理的相关情况及应缴费用情况去有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未实地察看了解情况的竞买人不要盲目参与竞买,由于不了解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及后果由竞买人自己承担。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物情况,认可标的物现状和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明暗瑕疵及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自己的风险后果,并自愿承担责任。转让方、代理方、竞买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竞买人所购得的标的不退、不换、不修、不补,且无论何种情况下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主张权利。
16、转让方因不确定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转让方、代理方、竞买平台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17转让方、代理方、竞买平台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中,涉及到该标的面积数据、平面图、测绘图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18代理方在本次拍卖文件中提供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均以标的物现状为准,竞买人不得提出异议。
19、以上特别说明竞买人应严格遵守,否则转让方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拍卖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邵国资〔2024〕187号


公告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公告结束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16时00分00秒


拍卖开始时间:

2024年06月11日 16时00分00秒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5月11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6月10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6月10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5.5万元


起始价:

55 万元


增价幅度:

5 万元


交易方式:

拍卖竞价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本次拍卖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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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 联合竞买协议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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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龙溪石洪村(石云养路工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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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拟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成立新公司的报告(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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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条件书(2024-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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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龙溪镇石云养路工班-土24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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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龙溪镇石云养路工班-房24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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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该协议模板可在公开附件中下载),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及《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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