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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342号 
二、项目名称: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柯桥区柯岩街道百舸路东柯山工业小区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办事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安华北路西200米、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692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84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绍柯采〔2023〕2342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对代理机构“质疑事项1”的回复不满意:避重就轻,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①2022年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兰亭街道垃圾中转站日常运营管理期间“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省级媒体浙江卫视曝光、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查处,清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人民币五十三万元〔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环罚字〔2022〕67号(柯)及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热度专题>检察执法)“绿剑行动|罚款53万!中转站垃圾压缩液污染外环境”〕。
以上情况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同时被省级媒体曝光,且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社会影响大。
②代理机构以“浙江清爽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绍市环罚〔2023〕1号(柯))’”,该行政处罚已撤销,草草答复,是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
该撤销决定书不属于公司商业机密,在质疑回复函中代理机构未向我们公布,在网上也无法查询,未对清爽公司被省级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进行回复,未对该违法事实及后续产生的影响进一步查实,仅以供应商出具的一份撤销决定书,是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①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热度专题>检察执法)“绿剑行动|罚款53万!中转站垃圾压缩液污染外环境”;
②《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环罚字〔2022〕67号(柯)〕;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物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诉事项2:对代理机构“质疑事项2”的回复不满意:避重就轻,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回复,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①本次共计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商务技术分最终如下:
序号 供应商 商务技术分
1 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6.43
2 浙江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9.43
3 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7.29
4 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69.0
5 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68.0
6 洁臣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67.57
7 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70.14
8 兴力洁道路保洁集团有限公司 68.43
9 绍兴市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5.0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都是具备相当丰富保洁管理经验的服务单位,而清爽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却一家独高(比第二明高6.29分),评分相当离谱。同为绍兴的环卫企业,我公司具备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且标文方案描述详尽、制作精美,商务技术得分却相差清爽公司9.24分,这样的评审不公平不公正。
②2022年清爽公司在兰亭街道垃圾中转站日常运营管理期间“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省级媒体浙江卫视曝光、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社会影响恶劣;违反了质量承诺与诚信承诺,清爽公司在项目管理上是缺乏科学性、不具备操作性的,但清爽公司在本项目技术评分(详见招标文件P34-P35页)“总体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包括诚信、质量、管理等评分)中却依然是高分;这样的评分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③2021年清爽公司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
涉及项目如下:斗门街道辖区国控点周边洒水项目〔ZJTY2021-J-98〕、马鞍街道空气质量提升服务采购项目[绍柯采〔2021〕3516号]、柯西(鉴水路以西)道路保洁服务项目[绍柯采〔2021〕3939号]、湖塘街道公共环境保洁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等项目[绍柯采〔2021〕4812号]等。
在2021年中,清爽公司自行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清爽公司“从业人员109人”,却填报为属于“小型企业”,(在2021年其不是小型企业)享受了价格评审的优惠政策;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该公司有这样的失信行为、不诚信行为,却在本项目评分项(详见招标文件P34-P35页)“服务承诺”(包括诚信、质量、管理等评分)中依然是高分,这样的评分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④针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并未进行调查,仅以“评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打分,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进行答复,同时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清爽公司多次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情形跟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我公司上述提到的“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以及“多次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事实存在,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这已经涉及到清爽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违背的诚信原则,怎么可以仅以“无关”作为回复,如代理机构在调查上确有难度的,应当向上级部门汇报,请求协助调查,可代理机构并没有这样做。
同时在技术评分中(详见招标文件P34-P35页)涉及有诚信、质量方面的评分(总体服务方案评分项与服务承诺评分项等),而清爽公司有违法及失信行为,却在这些评分项能够得高分我们有疑;针对我们提供的这些事实情况,代理机构未联系评审专家,对这些情况告知评审专家、进行讨论,也未联系其他专家进行复评,仅这样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进行草草答复,我公司不认可。
法律依据: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②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热度专题>检察执法)“绿剑行动|罚款53万!中转站垃圾压缩液污染外环境”;
③《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市环罚字〔2022〕67号(柯)〕;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原则进行独立评审。
⑤网上公示的“清爽公司”相关项目的中小企业申明函。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①要求对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情况进行查实;
②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多次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等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却依然在涉及有诚信、质量方面的评分项(总体服务方案评分项与服务承诺评分项等)中可以得高分,我们请求领导审查本次评审过程是否存在失职和不公正的行为。
③要求重新组织招投标。
2023年9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办事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至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分别收到上述单位对投诉的答辩或回复。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办事处和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1为“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被省级媒体(浙江卫视)曝光、社会影响恶劣,不具备该项目投标资格要求。”
(2)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述关于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3万”的违法记录,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绍市环罚撤字[2023]1号(柯))”(见附件1),显示该行政处罚于2023年2月28日已撤销,且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也未有该行政处罚记录。
(3)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开标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对各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了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见附件2),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此,财政部已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此项规定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见附件3)。故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3万”的违法记录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综上,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绍兴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2为“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76.43分,分数畸高,商务技术评分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
(2)本项目于2023年8月24日09:30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绍兴市柯桥区纺都路1066号)开标评标,7位评审专家均在政采云平台浙江省本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根据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打分,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见附件4)。本项目商务技术评分共11项,其中5项为客观分,其余为主观分。经查,7位专家对各投标人的客观分打分均为满分,评分差距主要在于主观分(见附件5)。
(3)对于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他项目中“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问题,理论上与本项目投标无关,也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综上,为我方的据实汇报。
相关供应商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罚款53万”的违法行政处罚于2023年2月28日已撤销。提供:“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绍市环罚撤字[2023]1号(柯))”。
(2)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2023年8月24日09:30在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绍兴市柯桥区纺都路1066号)开标评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资格中“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记录符合本项目投标资格要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我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内容正确、分类合理、资料提供齐全、文字综合表达清楚。
2.本项目由政采云平台浙江省本级专家库中抽取的7位评审专家,从评标明细表中,7名专家给我司的评审打分范围区间差距较小,总体比较平均,不存在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三、关于投诉事项3:
该投诉与本项目无关。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234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8月25日经评标委员会审核,一致认定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3年8月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9月7日,被投诉人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经核实,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3万元,但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2月28日出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绍市环罚撤字〔2023〕1号(柯))”,撤销该行政处罚。已被撤销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2.根据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经核实,本项目已于2023年8月25日开标,包括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投标。同时根据该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是否被媒体曝光不作为申请人资格要求。
因此,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 号)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该项目7位评审专家评分未存在偏离平均分30%以上(见技术评分明细表),故不属于评分明显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同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后,未有投标人提出现场复核监督,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中也未记录有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或其他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                
               
               
               
               
               
               
               
               
               
               
               
               
               
               
2.投诉人诉称2021年清爽公司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多次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的行为,我局在处理相关信访投诉时,先后三次向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要求该部门对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采购文件要求的在“其他未列明行业”来认定企业规模,但该部门未明确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投诉人诉称2022年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省级媒体浙江卫视曝光一事,经查,根据浙江卫视新闻媒体记者移交线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对绍兴市清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称:浙江清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后处以罚款53万元,但处罚决定书已于2023年2月28日撤销(绍市环罚撤字〔2023〕1号(柯))。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影响“商务技术分”中“总体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的评分。                
该项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绍柯采〔2023〕2342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
排版-安昌街道滨海大河—丈林江以南区块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项目处理决定书-5docx(1).docx
8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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