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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处字[2023]第00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 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1: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
被投诉人2: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33030
2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补正后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受理投诉,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上述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提出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的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使用了“较完善、较周全、较合理、较强、较牢固、不够、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也没有规定评标标准,更没有依法依规将评审指标量化。
如“设备的选用、材料的选用、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应急措施、售后服务保修方案”评分标准使用了“较稳定、功能较齐全、质量较牢固、较安全耐用、一般、不够”这些和“优”“良”“中”“一般”等都属于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都属于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禁止事项。关键是在使用“较稳定、功能较齐全、质量较牢固、较安全耐用、一般、不够”这些容易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时,也没有给出明确判断标准。 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设备的选用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选用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选用性能稳定、功能齐全、质量牢固、安全耐用的的得8分;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选用性能较稳定、功能较齐全、质量较牢固、较安全耐用的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选用性能一般、功能不够齐全、质量不够牢固、不够安全耐用的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设备选用性能不稳定、功能不齐全、质量不牢固、不够安全耐用的的得2分。

8

材料的选用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材料选用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美观度高、工艺精美、结构牢固、舒适度强的得8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美观度较高、工艺较精美、结构较牢固、舒适度较强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美观度一般、工艺一般、结构不够牢固、舒适度一般的得4分,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美观度不高、工艺不精美、结构不牢固、舒适度不强的得2分。

8

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配送方案安排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内容完善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供货配送方案安排较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较完善的得4分;供应商提供的供货配送方案安排一般、质量保证措施内容一般的得2分;供应商提供的供货配送方案安排不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内容不完善的得1分。

6

应急措施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议: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措施考虑周全,方案详细、完善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措施考虑较周全,方案较详细、较完善的得4分;供应商提供的应急措施考虑不够周全,方案不够详细、不够完善的得2分。

6

售后服务保修方案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进行综合评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完整、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充足、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出色的得8分;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一般,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一般、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一般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不完整,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欠缺、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不到位的得4分。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

8

快速服务响应能力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快速服务响应能力进行综合评议:在产品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0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如需更换部件的保证在12小时内完成的得5分;在产品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0分钟内响应,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如需更换部件的保证在24小时内完成的得3分;在产品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如需更换部件的保证在48小时内完成的得1分。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未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

5

培训方案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进行综合评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完整、措施有效、切实可行的得3分;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较完整、措施较有效、较切实可行的得2分;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内容不够完整、措施不够有效、不够切实可行的得1分。

3

样品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综合评议:样品制造工艺精美、协调性强、安全性好、结构稳定性好的得6分;样品制造工艺较精美、协调性较强、安全性较好、结构稳定性较好的得4分;样品制造工艺一般、协调性一般、安全性一般、结构稳定性一般的得2分;样品制造工艺粗糙、协调性不强、安全性欠佳、结构稳定性欠佳的得1分。★注: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6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原文如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点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x100
评标总得分=F1XA1+F2xA2+……+FnX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 ……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点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3.全国各省各城市的相匹配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3.1《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别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30

分值不对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34

未细化量化

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3.2《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型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6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1.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2.评审因素在细化量化时,使用“优”“良” “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3.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4.采用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评审; 5.评审因素中减分项设置数量多余相应的总分值。
1.《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败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3《辽宁省大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别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3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1.使用“优”“良”“中”“一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 2.提出“优于(或负偏离)”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减)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的; 3.使再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酌情打分; 4.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5.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 6.样品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样品评审因素未量化。 1.《政府釆购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八条; 2.《政府釆购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五十五 条。
3.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用类型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1 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 1.《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败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5《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41

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型,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财政部令87号》

3.6《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1 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的。 1.《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采败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3.7《福建省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9

设置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1.评审因素未准确反映釆购需求,评审因
素未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
上。如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
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将与采购货物
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
为评审因素的。
2.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可以
量化的指标未量化。例如:
1)使用“优”“良”“中”“一般”等评审因素;
2)在评审因素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 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
3)将服务满意度、产品的先进性、成熟度、
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设为评分因素;
4)提出优于釆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需
求可加分,但未载明“优于”的认定标准,
以及“优于”的每项加分具体分值;
5)釆用横向比较进行打分。除价格以外的
评审因素,未按照釆购文件要求对釆购文
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釆购文件之间
的比较进行打分。
3.客观评审因素未设置固定的分值。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到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固定分值。如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 3-5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五十五条;
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205号)。
4.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八《宏观的评标标准不好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分的评审因素包括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产品可靠性、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商务标的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响应程度、投标人信誉度、投标人实力、吿后服务。每项评标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

3.8《沈阳市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44

评审因素在细量化时,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9《湖北省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事项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1.使用“优”“良”“中”“一 般”等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时,未明确判断标准; 2.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 3.釆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 方式打分。
1.《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3.财政部政府釆购指导性案例
第9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二号。

3.10《北京市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13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1.《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2.《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4.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八《宏观的评标标准不好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分的评审因素包括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产品可靠性、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商务标的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响应程度、投标人信誉度、投标人实力、告后服务。每项评标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我司对于代理机构枉顾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我司在质疑函中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选择性失明表示极大的不满,遂就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回复内容向同级监管部门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为防止给宁波市公正公平公开的政采环境抹黑造成后续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我公司申请: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书面通知采购人对本项目标项一暂停采购活动,以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
2.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司请求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立刻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于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修改,在评标办法中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评审指标量化,给出明确判断评标标准。
3.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恳请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查实我司投诉的事项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清单由不同类型的货物组成,包括帐篷、睡袋、防寒服等物料类产品,排水泵、发电机等设备类产品。针对采购货物品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特点,设置了相应的评分标准:
根据投标产品技术满足招标要求情况,设置“技术条款响应”客观评分。投标产品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情形外,投标产品本身还存在与招标要求的差异,因此除了技术条款响应评分外,针对“设备类”产品特性设置了“设备的选用”评分项,通过此类设备的性能、功能、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针对“物料类”产品特性设置了“材料的选用”评分项,通过此类物料的材料选用、制作工艺、结构等方面进行评议。
本项目虽为“货物”采购项目,但政府采购不仅仅只购买货物,同时还包括提供货物所需的伴随服务,如运输交货、质量保证及质保期内的相关服务、售后服务、如何使用及保养等培训服务。结合以上需求,评分标准设置了“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保修方案”“培训方案”等服务方面的评分项。
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应急救灾物资”,功能属性是为应急救灾服务。应急救灾物资一旦使用,就需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才能确保应急救灾任务的顺利完成,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故障等问题,需要及时的维修或更换,需要供应商提供专业的应急处理能力,因此设置了“应急措施”评分项。由于应急救灾物资要时时处于“应急”状态,一旦物质发生质量问题,须及时进行修复,恢复其应急的功能,因此设置了“快速服务响应能力”评分项。
因行军床、睡袋、救生衣、救生圈等产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其质量性能,针对这些产品设置了样品评分。
产品制作、供应、运输、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各要素组成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各评分项均是根据项目需求设置,且符合招标的需求,并已结合采购需求进行尽可能的量化细化,设备的选用从性能、功能、质量、安全耐用的情况进行评议;材料的选用从美观度、工艺、结构、舒适度的情况进行评议;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从供货配送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的情况进行评议;应急措施从方案的内容、方案的详细程度、方案的完善程度的情况进行评议;售后服务保修方案从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人员数量、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的情况进行评议;快速服务响应能力从质量问题响应时间、现场维修响应时间的情况进行评议;培训方案从培训内容、培训措施的情况进行评议;样品从制造工艺、协调性、安全性、结构稳定性的情况进行评议,且已经进行量化细化,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和有歧义模糊表述问题,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的要求,对于使用“较完善、较周全、较合理”等表述都列出了具体的评审因素。各省市结合本行政区域自身特点及政府采购需求提出相应的“负面清单”,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仅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行为约束有效。投诉人所引用的浙江省和宁波市以外的“负面清单”中规定的在量化过程中不能使用“较完善、较周全、较合理”等词语,不适用本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在招标文件自审过程中,认为部分评分项虽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还有再细化的空间,如“材料的选用”评分项,评委根据文字或图片等材料给出准确的评判不易统一标准,因此对评分标准做了优化调整,并发布了更改通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3.《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

9

未依法设置评审方法。

1.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适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不得去掉评审最高分和评审最低分。
3.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4.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评审方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5.价格评审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10%-30%,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除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4)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6.其他违法违规设置评审方法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评审方法进行价格评审,如评审区间法、入围制法、性价比法、合理低价法、二次平均价法等;
(2)在综合评分法中,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或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3)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项目中,未采用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招标和询价)、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以外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4.《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4

未依法设定技术商务评标分值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采用“定量法”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采用“定性法”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 被投诉人2的答复

本项目评分标准结合采购需求进行尽可能的量化细化,设备的选用从性能、功能、质量、安全耐用的情况进行评议;材料的选用从美观度、工艺、结构、舒适度的情况进行评议;供货配送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从供货配送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的情况进行评议;应急措施从方案的内容、方案的详细程度、方案的完善程度的情况进行评议;售后服务保修方案从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人员数量、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的情况进行评议;快速服务响应能力从质量问题响应时间、现场维修响应时间的情况进行评议;培训方案从培训内容、培训措施的情况进行评议;样品从制造工艺、协调性、安全性、结构稳定性的情况进行评议,且已经进行量化细化,因此该评审条件意图明确、内容完整,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评分内容未细化量化和有歧义模糊表述问题,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人引用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根据引用的内容据查实际为《杭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而其他省市根据所在行政区域自身特点及需求提出相应的“负面清单”,仅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行为约束有效。
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设置并不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
相关依据:
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

9

未依法设置评审方法。

1.评审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适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价格分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不得去掉评审最高分和评审最低分。
3.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4.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评审方法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5.价格评审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权重为10%-30%,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除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3)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4)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6.其他违法违规设置评审方法的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
(1)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外的评审方法进行价格评审,如评审区间法、入围制法、性价比法、合理低价法、二次平均价法等;
(2)在综合评分法中,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或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
(3)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项目中,未采用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招标和询价)、最后报价(竞争性谈判)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中,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扣除以外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

2.《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14

未依法设定技术商务评标分值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采用“定量法”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采用“定性法”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3.《杭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30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分值不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34

评审因素未细化或量化,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未细化量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330302G)采购预算金额320万元,项目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被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采购需求”部分进行了多次更正,并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5月16日。2023年4月25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项目延期的更正公告,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6月2日,2023年5月18日,又对“评标办法及标准”等内容进行更正。项目于2023年6月2日下午开标,共有宁波高新区绮悦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土窝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嘉兴德伊丹尼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小苗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等1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杭州西湖被服有限公司、杭州路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星金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甬上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投标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供应商为14家。项目于2023年6月2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波高新区绮悦阁贸易有限公司,投诉人未参与本项目投标。 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应急救灾物资,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文件“采购清单及采购需求”,项目具体采购内容包括救灾帐篷、多功能移动工作灯、移动式排水泵车、排水泵、冲锋舟等15项,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多功能睡袋一个、行军床一张、救生圈一个、救生衣一件作为样品。
被投诉人在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将评分内容和分值做了较大调整,删除了原评分项中的“设备的选用”“材料的选用”,并进一步细化和量化了售后服务、应急措施、培训方案以及对样品的评审要求。更正公告发布后,未有供应商对评分标准提出质疑。
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仅对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作了要求,并未禁止使用“较稳定、功能较齐全、质量较牢固、较安全耐用、一般、不够”等表述或将类似表述视为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地根据政策法规和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列举的禁止性行为,是供各当事人查询使用的政策指导工具,各地在负面清单中表述上并不统一,即使有类似表述,也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前提下才被禁止,如无明确判断标准、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产品宏观指标。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列举了全国10个省、市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仅是对各自所属地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行为具有约束力,《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未禁止使用“较稳定、功能较齐全、质量较牢固、较安全耐用、一般、不够”等表述。同时,浙江省并未发布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只是在2023年3月31日发布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投诉人所提供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与《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无关,且《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也未禁止使用上述表述。
  • 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的过程,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吸纳潜在供应商意见,共同解决理解或认识偏差、纠正不当采购行为的过程,是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本项目自采购公告发布以来,已进行多次更正,包括对采购需求的调整、对评分标准的细化量化以及调整部分评分项等,如由于已设置样品评审,另外设置设备、材料评分项可能导致重复评审,删除了“设备的选用”“材料的选用”评分项。在最后一次即2023年5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后,未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信息公开,有效投标供应商达到14家,参与者多,竞争充分。

(三)就本案来看,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应急救援物资,具有很强的应急性、时效性和不可确定性,需要供应商配备售后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并能够提供快速维修或更换服务,在使用上也需要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辅导,因此,本项目设置了“质量保证措施”“应急措施”“售后服务”“供货配送方案”“培训方案”等与项目履约有关的评分项。在评分标准设置中,本项目对具体的评审内容也已进行了相应的细化量化,如投诉事项中提及的“售后服务保修方案”,评分内容为“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完整、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充足、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出色的得8分;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一般,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一般、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一般的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不完整,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欠缺、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不到位的得4分”,已将评审要求细化到“售后服务方案及计划”“售后服务人员数量配备”“违约责任承诺及保修承诺”等3个评审因素,与采购文件“第六章 商务条款”中对应的要求相结合,有具体评判依据,且分别量化到相应的得分区间,并非如投诉人所称直接对“方案”作优、良、中、一般的评判,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综上,对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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