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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长涪汇(滨江路更新改造一期)建设项目机械停车楼答疑补遗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涪陵长涪汇(滨江路更新改造一期)建设项目机械停车楼
答疑及补遗文件(1)
答疑部分
 
质疑一、"招标文件要求: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六条特别条款第1条中标单位负责提供设备土建基础参数,并配合原涪陵长涪汇(滨江路更新改造一期)建设项目土建设计单位完善基础设计施工图,由中标单位签字确认。第5条无论工程量是否增减,本工程不因清单工程量增减幅度而调整中标清单价格。第14条(2)承包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建筑产值在本地完成达到 50%及以上,税收在本地完成达到 50%及以上。
问:第1条本项目为机械停车设备建设,供应商为设备厂家非建筑设计单位,不能确认基础图纸应删除;第5条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应关联相应分项的数量,在单价不变的情况下总价应发生相应变化,此条应更改为“无论工程量是否增减,本工程不因清单工程量增减幅度而调整中标清单中的分项单价”;第14条(2)大部分停车设备厂家并非重庆市本土企业,而本次采购范围大部分产值属于停车设备部分,设备部分税收有设备厂家交由厂家所在地。此条设置有供应商指向性,不适用于多数供应商建议删除该比例要求,降低比例。
招标文件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升降机功率≥15KW;
问:根据招标人的相关载重、速度需求,升降机功率建议选用≥18.5 KW,过低的功率会存在一定的使用风险。
招标文件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一中第9条钢结构推荐规格、品牌一栏,立柱≥HW200×200 莱钢/日钢/同等品牌,横梁≥HN300×150 莱钢/日钢/同等品牌,纵梁≥HN300×150 莱钢/日钢/同等品牌。
问:此处指定钢梁类型均为窄翼缘型钢,而通常钢结构主体设计时,窄、中、宽翼缘型钢均会使用,若采用不同类型钢梁,如何界定“≥”。在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及停车荷载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允许钢结构规格进行优化设计选型。
招标文件要求: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一中横移车行走轮规格为包胶轮φ200、搬运器行走轮规格为包胶轮φ105×16。升降平台钢丝绳规格为Φ12(江苏泰力、江苏巨力)。
问:横移台车、搬运器的一般均为每个设备厂家自主设计产品,每个厂家设计考虑点不一样,行走轮的尺寸也就会不一样,尺寸的固定不仅排除了优秀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更是严重违背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暴露了指定供应商的倾向性。建议删除。
升降提升/驱动方式,常用的有链条和钢丝绳两种。而链条相比钢丝绳,具有后期维护成本、维护更换方便快捷、运行更加平稳等优点。请问升降提升/驱动方式采用链条是否可行。
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2)人员资历拟派的项目经理(限一人)1、具有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颁发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项目经理证书,得 1.5 分;2、具有机械电气专业中级工程师,得 1.5 分;3、具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得 1.5 分。企业管理体系第4条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0.5 分。
问:项目经理同时具备三种证书有倾向性建议删除。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停车设备有何关联,拟似具有倾向性,建议删除。"
 
答:1、(1)机械停车楼基础图需要中标单位根据自身设备情况提出土建基础技术需求,并配合原涪陵长涪汇(滨江路更新改造一期)建设项目土建设计单位完善基础设计施工图。完善后的机械停车楼基础施工图应符合中标单位需求,因此需要中标单位签字确认。此项不做调整。(2)此项已做调整详见补遗。(3)删除招标文件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建筑产值在本地完成达到 50%及以上,税收在本地完成达到 50%及以上”要求。
2、经确认,因本项目的升降距离较短,15KW电机可实现升降速度50m/min,已满足设备需求。此项不作调整。
3、投标厂家可以根据自身技术需求进行优化设计选型,但优化后的钢结构主体技术图纸需出具计算书并经本项目设计单位确认。
4、投标厂家可以根据自身技术需求进行优化设计选型,但不低于招标人和招标文件设置的标准。
5、升降提升/驱动方式采用链条不可行。根据设备要求,综合考虑设备运行的速度、平稳性、安全、噪音、节能降耗等因素,钢丝绳相比更优于链条。
6、(1)招标人选择更优的项目经理服务本项目,此项不具有倾向性。不作调整。(2)本项目采用的机械停车楼为全自动智能机械立体停车设备,其运行使用需完善的软件信息系统,此项不做调整。
 
质疑二、"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技术部分第1条所投产品设有轿厢平衡装置的得 3 分,没有不得分。第2条投标人投标设备驱动方式采用曳引驱动的得 3 分,其他不得分。第3条钢结构表面处理方式采用:喷砂除锈+喷锌+喷防腐漆工艺得 3 分;采用其他表面处理工艺得 1 分。仅喷漆不得分。第4条(1)投标产品同款搬运器的容车重量≥3 吨的得 4分,2.5 吨≤容车重量<3 吨得 1 分,其他不得分;(2)投标产品搬运器停车精度≤2mm 的得 2 分,其他不得分。第5条车库设备的运行噪音≤60dB,得 4 分:60dB<运行噪音≤65dB,得 2 分,运行噪音>65dB,不得分。第6条具有轿厢整体平层功能的得 3 分,局部平层或无此功能不得分。
问:第1条和第2条同等的升降机平衡装置和其他类型的设备驱动方式都能符合招标人的使用需求,指定单一装置、驱动方式进行加分有明显的供应商指向性,应删除或增加同等装置(如升降机平衡装置等)、驱动方式(如电机+链条等);第3条停车楼主体结构为钢结构,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2:3、钢结构表面处理方式采用:喷砂除锈+喷锌+喷防腐漆工艺得 3 分;采用其他表面处理工艺得 1 分。仅喷漆不得分。喷漆和喷锌各有优劣势,但绝大部分建筑楼或停车楼的钢结构表面均是采用多层喷漆处理,该评分标准要求钢结构喷锌不符合一般项目处理方式,是否倾向于部分采用喷锌工艺的厂家。建议删除该条;第4条(1)2.5吨至3吨的区间已经满足了市面上几乎所有小轿车及SUV的重量,且在第七章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停车重量要求为≤2350 KG/辆,故加分标准与实际要求不符应删除,(2)精度要求有偏向性;第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10475-2015第5.6.9规定:设备声压级噪声不应大于70dB(A),加分标准与实际规范严重不符应删除;第6条具有供应商指向性。
本次招标的评审评分标准各项,出现如此具有明显排他性、指向性和偏向性的评分细则让人匪夷所思。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本次招标属于故意排斥厂家,甚至有量身定做之嫌,存在明显偏袒性。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此条偏向性明显。
招标文件要求: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第1条合同签定并乙方申报完成后 7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作为预付款;设备全部进场,乙方申报完成后 30 日内(设备经甲方签字认可后),甲方向乙方续付合同总价的 30%;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经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设备验收检验报告并设备移交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向乙方续付合同总价的 40%,余下部分在本机械停车楼工程完工政府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果后 30 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7%(无息),留 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 年(以法定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取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 28 日内付清。
问:本次招投标意在公开招投标采购停车设备,投标人根据招标范围进行投标报价,不应再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建议删除该条要求;招标文件中出现多种质保期起算标准,前后不一,机械停车设备作为特种设备,一般质保期起算日期为设备经特种设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请确认。
招标文件要求: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条乙方责任第9条安装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负责施工中的安全防护,保证安全。
问:安装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被取消,建议删除该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三条保修及维修第1条质保期:2年,质保期自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且移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如取得检验合格证后,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移交,质保期自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后 6 个月起计算。第4条免保期间,乙方每 30 天内维保 1 次,每半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每年对电梯进行全面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以确保机械停车楼的安全运行。
问:第1条质保期自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后 6 个月起计算会增加一年年检费,非乙方原因造成,此费用应由甲方负责;第4条机械停车楼在检验和安全试验范围内,电梯不在乙方供货范围内,应删除。"
 
答:1、(1)本项目机械立体停车楼设备运行时,轿厢横移升降可实现同步运行,以节约运行时间,若想实现此功能,轿厢平衡装置必不可少,此项不做调整。(2)经调研大多数设备厂家均采用曳引驱动方式,且电机+钢丝绳曳引驱动方式在设备运行的速度、平稳性、精准度、易维护等方面均优于其他驱动方式,本项不具备倾向性,此项不做调整。(3)经调研喷锌喷涂为很常见、并应用广泛的防腐工艺,此项不具有倾向性。此项不做调整。(4)第七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停车重量s2350Kg/辆,为对本项目设备容车重量的最低要求。鉴于现在新能源汽车普遍整备质量较高,因此有必要择优选择可容车重量更高的搬运器。因本项目为全自动智能机械立体停车楼,运行原理类似电梯,其运行精度对设备的运行安全和稳定至关重要,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产品搬运器停车精度<2mm"是出于对设备运行安全和稳定而提出的技术要求,且经调研大多家都能够满足。(5)鉴于该停车楼紧邻商业建筑,且在项目重要公共区域,其运行噪音对居边环境影响较大,考虑到运行时噪音会对商业环境产生影响,因此要求设备运行噪音越小越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10475-2015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仅为行业推荐标准,是最低标准要求,非强制性标准,此项不做调整。(6)具有轿厢整体平层功能为项目实施需要不存在供应商指向性,此项不做调整。
2、本项目根据政府相关管理办法必须进行审计,执行招标文件中“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 十三、保修及维修 1、质保期:2年,质保期自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且移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如取得检验合格证后,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移交,质保期自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后 6 个月起计算。”
3、删除此项。
4、(1)执行招标文件中“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 十三、保修及维修 1、质保期:2年,质保期自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且移交甲方使用之日起计算;如取得检验合格证后,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移交,质保期自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后 6 个月起计算。”
(2)招标文件中“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 十三、保修及维修 4、免保期间,乙方每 30 天内维保 1 次,每半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每年对电梯进行全面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以确保机械停车楼的安全运行。”修改为:4、免保期间,乙方每30天内维保1次,每半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每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全面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以确保机械停车楼的安全运行。
 
 
质疑三、"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须知1.3.2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
问:除机械停车设备安装外,招标范围还包含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防雷、外装等,计划总工期60日历天不能确保完成以上内容,工期应延长至120天以保证施工质量,合同相关工期条款也应相应更改。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须知3.2投标报价第9条(2)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停车设备安装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此次投标税率是否可以按照设备部分税率为13%,安装部分税率为3%进行投标报价,并对相关合同部分条款进行改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2.4 招标范围: 该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停车设备(即交钥匙工程),包括停车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运输、安装、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监控系统、管理收费系统、外装饰、屋面工程、调试、验收、培训、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投标人须知1.11分包:不允许。
问:本项目为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安装,国内绝大部分设备厂家均无消防、通风、强电等专业施工资质,招标要求不允许分包不合理。且招标文件没有详细的尺寸图和报价明细清单,消防、通风等相关设施如何确定数量和报价,请明示或提供相关详细图纸和要求。
同时我们也有理由认为本次招标属于故意排斥厂家,破坏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环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此条偏向性明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知10.5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问:该条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帐户一般由建筑施工企业开户。此次招标为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且大部分停车设备厂家并非重庆市本土企业,此条设置有供应商指向性(指向重庆本地的停车设备厂家),不适用于多数停车设备厂家,建议删除。"
 
答:1、本项目总工期紧张为配合整体项目进度计划,工期要。此项为工程确实需要工期不做调整。
2、此项不作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告中阐述的是可以选择适用,并不是必须选择)。
3、本项目招标评审要求均为项目实施实际所需,不存在排他性,此项不做调整(该建设项目招标人所需的是整体的机械停车设备,招标范围的内容为一个整体设备,即交钥匙工程),停车楼必须具备能投入使用的所有功能,并满足验收合格。投标人根据停车楼自行考虑消防、通风等相关设施数量,并经验收部门验收合格,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停车楼的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该费用。
4、删除此项要求。
 
 
 
 
 
 
 
 
 
 
 
 
 
 
补遗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涪陵长涪汇(滨江路更新改造一期)建设项目机械停车楼项目补遗如下:
1、删除“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第十条乙方责任第9条安装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负责施工中的安全防护,保证安全。”要求。
2、删除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0.5投标人中标后,在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在我市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要求。
3、原招标文件合同中第十六条的第5条修改为“本项目除暂列金额外,无论工程量是否增减,本工程不因工程量增减幅度而调整中标清单价格”。
  4、招标文件中“机械停车楼采购及安装合同 十三、保修及维修 4、免保期间,乙方每 30 天内维保 1 次,每半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每年对电梯进行全面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以确保机械停车楼的安全运行。”修改为:4、免保期间,乙方每30天内维保1次,每半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每年对机械停车楼进行全面运行检验和安全试验,以确保机械停车楼的安全运行。
5、删除招标文件中“承包人必须保证本项目建筑产值在本地完成达到 50%及以上,税收在本地完成达到 50%及以上。”要求。
 6、本项目开标时间修改为2023年8月7日10时00分,保证金到账时间顺延。
 
 
招标人:重庆市涪陵区江普住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矩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500102202306280010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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