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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九财购投〔2023〕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华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美红
联系方式:13697911599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三路西南侧16栋3楼329房(江西省家电市场内)
被投诉人: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征集人)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体育路66号
投诉人对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征集的九江市2024年度空调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36040120230000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年度空调框架协议采购,九江市为全省首个推出,给各空调品牌与采购人搭建了一个平台。方便了2024年九江区域政府采购供应链管理创新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采购工具。
作为第一次实行的全部电子化投标操作(以前全部是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我司作为美的空调唯一授权投标方,经过各种精心准备,并且也给出了很诚意的价格(从入围品牌及报价对比),无论是采购方还是供应商都是双赢的,最终投标文件被废标,不能入围2024年九江协议供货,无比遗憾,在问题发生后,在这过程中我司也没有得到任何主办方或评判专家询问,评标结果也是我方主动联系技术人员才得知我司没有入围,并第一时间积极跟进,一直在尝试跟采购中心沟通、问询,采购中心的回复我司不满意,特提出投诉:
专家给的废标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我方去采购中心沟通此事的时候也碰到其他供应商,经了解也是我司同样的情况废标,所以这个问题不应该完全是供应商的负责,专家评标也不应该太过于武断行事,从这次入围结果来看,废标基本与竞价无关,大多因为技术原因,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给的回复我方认为是不严谨的,不能因为这事觉得麻烦不去正面积极的处理,我司肯请领导能否从营商环境以及本次征集空调供应商的初衷出发,考虑是否启动专家复评或者给以一次补录机会。
投诉事项1:投标商有8家以上,按照20%的淘汰率,应该最少有6家入围品牌,可是最终结果是14个品目中,1—12包为3—4家入围、13包为1家入围、14包为2家入围。说明有2—5家不等的投标人被废标。作为空调品牌厂家授权投标商,面对地区协议供货这样的重点入围项目,对标书制作情况肯定是检查之后再检查,理论上不会出现被废标的情况。在产品响应上不会说本不响应的产品虚假响应。
投诉事项2:按照正常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文件不响应或有可能导致废标的情况时,是有一个专家询标过程的。是会在询标过程中得到沟通机会的,而此次投标直接没有询标,都是看到公示后才知道自己品牌被废标。
投诉事项3:结果公示后,我方通过电话询问,七位专家给我们的回复是,废标原因是在投标文件中,我司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去响应,有部分参数是响应了,部分参数是没有做响应,然后以未响应招标要求而被废标,(资质文件没有问题,节能环保证书类文件没有问题)。
投诉事项4:在产品入库申请表里,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电辅加热非必填项,电辅加热功率为必填项!因而导致有些产品上架并没有填电辅加热,而是直接填列了电辅加热功率,正因为都有了电辅加热功率所以是必然支持电辅加热!在技术响应文件表里,我司投标也是明确填写此处是响应!但专家是否是因为参数列为空白而直接忽略我方填写的响应贸然断定我方不响应!我方特提出质疑!专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细致答复,只说我方不符合!特提出投诉!
事实依据:公示链接—江西省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http://59.63.125.184:8088/gpfa-main-web/basic/noticeDetail?kcId=8a1d03ed8bf64526018c020386162c3a
入围情况大致如下:1—12包为3—4家入围、13包为1家入围、14包为2家入围。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废标是因为里面的电辅助加热,我司在响应处出现了空白,只在偏离处写了响应和无偏离,然后被判定为未响应参数?然后判定为废标,我司投诉这项废标理由不合理也不能成立!
首先KFR系列就是冷暖空调,而且江西市场根本就不适用单冷系列,我司的所有投标产品都是响应电辅助加热要求的,只是技术响应条款在电脑投标中是产品技术这一列“响应技术参数值”都是在选择上传机型时是自动生成的,空白的地方也没有任何提示需要手动去更改或者填写,而不像商务条款,是有固定格式,我司做偏离表响应即可。
1.正常系统制作标书软件如果这一项是必填项,制作过程中进入下一个环节的时候会有提示或者进不了;
2.在我司工作人员制作标书的过程中这一列是自动生存,我司工作人员不确定是否可以手动更改或者填写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的引导或者提示;
3.在每一行对应的参数值后面我方都明确标明了“无偏离/正偏离、响应”,而且在平台上架的产品库里面也有详细的参数值。
其次,在添加产品参数时,由于电辅加热不是必填项,于是出现有些填了“支持”有些没有填,但是,下面的电辅加热功率是必填项,每一个产品都填了对应的电辅加热功率,均符合响应,因此,我们在是否支持电辅加热那里填了响应,试问,如果不支持电辅加热,怎么会有电辅加热功率呢?如果是这个地方专家判定为不响应,还请麻烦认真核对,如需要我司可以提供厂家盖章参数表证明!
我司本次被废标的主要原因就是出在产品参数响应问题上,其他商务响应均无问题,还请认真核实!我司所提供的产品都是在江西省电子卖场正常在售型号,也明明是响应招标要求的,可是本次投标过种中,由于招标系统设置问题,没有像商务条款一样要求单独做函证明,而是引用产品库里机型上传,导致有些界面没能正常引入或漏填,按照投标软件设置本来应该会有相关提示或像电辅加热功率一样是必填项,不填不能入库产品等。或者在询标过程中,让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补充说明等方式。如果是因为此原因评判为不响应,是否可以认为是有意让供应商疏忽,故意设置此项淘汰必要竞争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针对江西华数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疑问,已组织项目评标专家一一解答,江西华数实业有限公司不满评标结果,无视自身在投标文件中未完全响应技术要求的基础错误,妄自揣度我中心作为征集人的初衷,诽谤我中心为淘汰必要竞争供应商,故意设置不合理系统选项让供应商疏忽,一再询问质疑,我中心均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答复。
按照封闭式框架协议管理要求,无法满足对于质疑供应商提出的专家重审或者补录要求。
经调查:
1.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九江市2024年度空调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3604012023000002)的采购方式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在九江市2024年度空调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淘汰比例为20%(按照四舍五入进行取整),且当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供应商大于2家时,按比例淘汰供应商。此即是指在该项目中,当投标供应商有8家时,最多有6家入围,而非投诉人所理解的“当投标供应商有8家以上,应该至少有6家入围”。另外投诉人所称“关于有2—5家不等的投标人被废标……理论上不会出现被废标的情况”属于无端推测,无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征集文件中“第五章 入围评审办法”中第5.3.3项条款“解释、澄清有关问题”明确规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需进行电子签章,应当不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影响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导致响应文件从不响应征集文件变为响应征集文件的条件。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一)供应商响应文件中不响应征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应答。根据征集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投诉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时,确实存在部分参数未响应的问题,属于不响应征集文件的条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没有投诉人所称的“专家评估中应当询标的这一程序”。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参与了该项目1—14包的投标响应,在14个采购包的响应文件中都存在部分货物响应一栏为空白的问题。根据该项目《征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2.4.9项第二款要求,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操作要求,对应征集文件的每项实质性要求,逐一进行响应;未逐一进行响应或者响应内容不符合征集文件对应项的要求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其未按照征集文件要求逐一响应,在响应文件中确实存在部分参数未响应的问题。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该项目《征集文件》“第三章 征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第3.3项分别对1—14包的技术指标参数以及对应的参数值要求和参数偏离规则做出规定,其中技术指标参数包括“电辅加热”,对应的参数值要求为“支持”,参数偏离规则为“允许正偏离”。在技术参数响应文件中,投诉人仅对参数偏离规则做出响应,而未对参数值要求做出响应,属于《征集文件》所规定的“未逐一进行响应”问题,应当作无效处理。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人请求启动专家复审或补录的问题
本机关对投诉人请求启动专家复审或补录回复如下:
(1)专家评审无误,无须启动复审。
(2)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不得补充征集供应商。因此,该项目不符合补充征集条件。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江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日
(主动公开)
九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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