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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年鸠江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19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竞争性磋商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4年鸠江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19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2024年鸠江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19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4.63万元       
最高限价:24.63万元 
采购需求:2024年鸠江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19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供应商资质要求:须是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项目总监资质要求:拟任本项目总监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进行执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5月11日至2024年05月16日,每天上午09:00-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芜湖市柏庄财富广场1号楼2楼
五、开启
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
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免收磋商保证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芜湖市鸠江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永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柏庄财富广场1号楼2楼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和要求
1
项目性质
工程服务
2
公告媒体
芜湖市鸠江区区人民政府网站
3
采购包划分
本项目是否划分采购包:否。
4
合同分包
不允许
 
5
踏勘现场
不组织
 
6
质疑及答复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7
响应文件提交
本项目采用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装订成册,于开标现场密封提交,密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公章。
8
响应文件有效期
自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
9
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担保)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10
服务时间、地点
服务时间:120个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
服务地点:具体采购人指定地点
11
付款方式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本项目不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并审计工作结束后付至合同价的 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性付清。
12
代理服务费及评审费
1.支付方:成交供应商。
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4000元。
3.评审费预计1330元,具体数额按实际发生支出为准(代付无发票)。
4.投标人报价中包含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不单独报价,请各投标人在编制文件时考虑此项费用。
13
最后报价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开标后,需保持电话畅通,在收到磋商小组二次报价邀请后,填写报价内容提交,若未完成二次报价视为退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4
邀请供应商现场参与开启
供应商参加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格式详见采购文件)。
15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成交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纸质
16
合同签订时间
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17
特别说明
1.本文件所称的“营业执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本文件所称的“法定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3.本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异议投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理。
备注
1.说明:■表示采用条款。
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相关要求附后。
3.诚信响应温馨提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真实,如有虚假,由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处罚或处理。

 
 
第三章  采购合同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芜湖市鸠江区交通运输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册   号  :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芜湖市鸠江区交通运输局    。
3.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依照施工图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和施工工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控制,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业主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1.2。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执行通用条款2.2.1;(2)建设单位的有关指导文件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工程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三控、三管、一协调,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及相关监理细则、方案:开工前;监理月报:下月5日前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决算审计后,付至监理费的90%,余款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争议一次性无息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芜湖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鸠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一:
1.实行监理项目总监负责制。甲方建立电子考勤考核制度,由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对项目总监、现场监理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考勤考核,项目总监必须进驻现场,每月不少于十五天,每天不少于三小时。
2.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工程相关的试验设备、测量设备以及相关检测工具,如水准仪、标尺卷尺等。
3.进驻现场人员必须与合同中监理部名单一致,且均需持证上岗。在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更换项目总监,特殊情况下确需更换总监,须经招标人同意,并由中标人按合同总价的1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由投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现场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重点部位、重要施工环节必须携带相关检测设备或检测工具,在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的方式进行。
5.总监应定期会同业主召开监理例会,就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会后及时发放例会纪要,积极落实例会中提到的各项工作。
6.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综合应急预案等,审查合格后报局安全监管室,经审批后方能下达开工令。同时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停工令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
7.处罚。(1)进场会和需要总监参加的会议,因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的,视情扣除200—500元。(2)总监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发现两天不在现场,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连续两次(每周两天为一次),扣除监理费总额的20%,必要时清退出场。(3)总监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款,必须认真审核,必要时提供相关完成工程量及措施费的依据,若审核结果与甲方审核相差较大(核减超过10%以上),则对监理单位处以双方审核结果差值10%的罚款。(4)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甲方检查时若发现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一次罚款500元,一周内超过3次,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直至变更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填写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敷衍了事。及时完善监理资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处理,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元,累计发现两次,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直至变更监理工程师。(6)对省、市、区检查、巡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发现的路面宽度、厚度、强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出现一次视情处罚监理单位3000—5000元;施工单位出现返工整改的,处罚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额的50%。发现施工安全未及时制止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上报业主单位的,发现一次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情况严重的清退出场。(7)工程基础和重点部位施工时监理必须旁站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留有资料图片,对没有隐蔽记录资料的,业主不予认可,所造成的后果由监理单位负责。若业主巡视检查时,发现现场无旁站监理,第一次处罚2000元;第二次处罚5000元;第三次处罚10000元并终止合同予以清退。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8.监理部名单: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补充条款二:
按照其职能“三控”“三管”“一协调”,为真正发挥其职能的作用,在监理公司形式上的管理,从以下方面加以约束。
1.质量控制:在业主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着质量缺陷而监理公司在此之前没有发出整改通知,则乙方支付该工程当月监理费的30%违约金给甲方。
2.进度控制: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总体进度报表进行审核,然后对月进度进行审核,监理公司应根据进度报表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对没有完成当月进度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审批了工程进度款且没有签发工程进度督告单,则乙方支付该工程当月监理费的30%违约金给甲方。
3.投资控制:监理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款认真审核,一旦发现有徇私舞弊、不真实现象,则乙方支付该工程当月监理费的20%违约金给甲方。
4.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操作章程实施,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现象,而监理公司没有监管措施,则乙方支付该工程当月监理费的20%违约金给甲方。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               /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安全监理协议书                            
为在                        工程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人                      (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监理协议:
一、甲方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甲方不得对监理人员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乙方的安全职责
乙方行政负责人对本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一)、 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乙方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个体措施。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2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3 、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5 、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6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 、对施工单位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甲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3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4、 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5 、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四)、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
1 、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
2 、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3 、乙方应增编安全监理月报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甲方和安全监督部门。
4 、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5 、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三、法律责任 
1 、甲、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责任行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改正,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如因乙方职责范围内任何一项未做到,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且乙方督促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的,扣除监理费用的20%予以处罚(最低1000元);重复出现且乙方督促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的,停止监理费拨付,扣除监理费用的50%(最低3000元)予以处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监理合同时效相同。签定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采购需求
关于采购需求的说明
1.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采购人所提采购需求,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按磋商文件要求响应。
2.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醒目方式为标注“*”。本章中标注“*”的要求为实质性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
3.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中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填写;如不需要,则填写无。
4.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需求说明
 
一、监理要求
1.项目概况
六议路项目位于白茆镇区东侧,路线全长 3.731 公里。永新路项目位于白茆镇区南侧,路线全长 4.594 公里。(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本次发包内容为工程监理,监理工作深度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2.监理范围及内容
(1)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后对施工图纸审查、工作界面的划分、建设全过程监理以及发包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完成工程变更协调、工程变更合理性审核、工程变 更清单控制价编制、工程变更费用审核、经济签证的审核和工程结算的初审,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竣工、移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
(2)工程施工监理内容:上述工程全过程监理,主要包括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调查,负责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审计(含二审)等。
3.监理依据
本工程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联系单、各类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和合同规定的条款为依据,按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监理大纲进行监理、检查、验收。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水准仪 、全站仪、钢卷尺、游标卡尺、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混凝土塌落度检测仪。  
5、监理人员要求:人数不低于3人(包括项目总监1人,现场监理员2人)。现场监理员需具备相应的监理员证书,其余人员根据工程进度适时配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质量要求。
二、招标人的其他要求
1、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
2、甲方建立电子考勤考核制度,由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对项目总监、现场监理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考勤考核,项目总监必须进驻现场,每月不少于十五天,每天不少于三小时。现场监理员必须进驻现场,每月不少于二十二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
3、处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进场会和需要总监参加的会议,因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的,视情扣除200—500元。(2)总监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发现两天不在现场,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连续两次(每周两天为一次),扣除监理费总额的20%,必要时清退出场。(3)总监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款,必须认真审核,必要时提供相关完成工程量及措施费的依据,若审核结果与甲方审核相差较大(核减超过10%以上),则对监理单位处以双方审核结果差值10%的罚款。(4)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甲方检查时若发现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一次罚款500元,一周内超过3次,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直至变更监理工程师。(5)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填写及时、准确、真实,不得敷衍了事。及时完善监理资料,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处理,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0元,累计发现两次,扣除监理费总额的10%,直至变更监理工程师。(6)对省、市、区检查、巡检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中发现的路面宽度、厚度、强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出现一次视情处罚监理单位3000—5000元;施工单位出现返工整改的,处罚监理单位监理费用总额的50%。发现施工安全未及时制止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上报业主单位的,发现一次处罚监理单位5000元,情况严重的清退出场。(7)工程基础和重点部位施工时监理必须旁站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留有资料图片,对没有隐蔽记录资料的,业主不予认可,所造成的后果由监理单位负责。若业主巡视检查时,发现现场无旁站监理,第一次处罚2000元;第二次处罚5000元;第三次处罚10000元并终止合同予以清退。对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价
备注
1
2024年鸠江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19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
详见采购需求说明
1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评审程序
1.响应文件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及其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2.磋商及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集中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问题应当据实答复。
2.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有效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4.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4.2符合上述2.3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4.3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二、评审方法和标准
1.资格审查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当发现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判定供应商的资格不符合要求,资格审查不通过。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
营业执照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营业执照
资格条件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其他
供应商被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应该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情形

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当发现供应商或其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判定供应商的响应无效,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资格
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盖章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响应文件签署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签章)
响应文件格式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响应报价
报价未磋商文件中规定
响应文件有效期
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服务时间、地点或付款方式
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
与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或未提供实质性要求证明材料的。
其他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成交的情形

3.澄清、说明或更正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响应文件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原响应文件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4.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平均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各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1商务部分
商务标评审内容及标准(25分)
评审项目
分值
依据
投标报价
10分
本项评审步骤:
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得满分;其他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10
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投标人业绩
15分
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公路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有一项加5分,本项加满为止。(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标的信息;如业绩合同不能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可提供业绩合同甲方盖公章的证明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供应商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2.2技术标评审内容及标准(75分)
评审内容
审查标准
技术部分
1
主要监理岗位的职责10分
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10-7分;较好的,得6-3 分;一般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
2
质量控制
10分
对质量控制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 对性的,得10-7分;质量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得6-3 ;质量控制方法一般,措施不全的,得2-1 分。未提供不得分。
3
进度控制
10分
对进度控制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 对性的,得10-7分;进度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得6-3 分;进度控制方法一般,措施不全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
4
造价控制
10分
对造价控制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有针 对性的,得10-7分;造价控制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得6-3 分;造价控制方法一般,措施不全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
5
合同和信息管理
5分
对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 且有针对性的,得5-4分;合同和信息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得3-2分;合同和信息管理方法一般,措施不全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6
文明施工管理
5分
对文明施工管理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 有针对性的,得5-4分;文明施工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得3-2分;文明施工管理方法一般,措施不全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7
安全生产管理
10分
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科学且有先进性的,措施全面且 有针对性的,得10-7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合理,措施可行的,得6-3 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一般,措施不全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
8
本工程监理工作重难点分析及对策
10分
针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 得10-7分;较好的,得6-3 分;一般的,得2-1分。未提供不得分。
9
对工程的建议
5分
针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议具有针对性的,得5-4分;较好的,得3-2分;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10
技术部分编制要求
项目技术部分页数在200 页(不含200 页,指非空白单面计算的页数)以内,达到或超过200页的技术标扣减5分。

 
 
 
三、其他
1.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成交结果公告除按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当公告无效供应商名称及原因(如有),经评审认可的成交供应商业绩(如有)。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1.定义
1.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供应商”系指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2.1供应商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所需费用自理。
3.竞争性磋商委托
3.1如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4.1竞争性磋商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合同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偏离
5.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一般要求
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依法真实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7.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响应内容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7.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7.4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8.响应文件的组成
8.1响应文件包括的内容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9.报价
9.1供应商应当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9.2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采购要求而被拒绝。
9.3本次采购不接受备选方案报价。
9.4采购项目预算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0.响应文件有效期
1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1.响应文件的递交、接收、修改和撤回
11.1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格式编写。
11.2响应文件因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1.3使用电子化交易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后附的《电子化交易相关要求》。
11.4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磋商小组
1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3.响应文件审查
1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1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具体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14.响应文件的澄清
14.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4.2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5.竞争性磋商终止
1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6.保密要求
1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17.成交通知
17.1成交结果信息将在同招标公告媒介,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7.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18.质疑与投诉
18.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18.2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提出:
18.3投诉按照相关流程提出。
19.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1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1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9.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及违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20.其他
20.1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封面)
 
 
 
 
 
 
 
 
供应商:(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一、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
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
采购人:
1、在研究了项目名称及编号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后,我方愿意           元的响应报价,遵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含补充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采购项目的实施,完成本次采购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
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方的申请,我方将保证在磋商文件中的服务期内完成本采购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并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
3.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响应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响应文件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成交。
4.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响应文件连同贵单位签发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
6.我方完全接受磋商文件的规定。
 
供应商:(盖单位印章)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传真):
年月日
 
 
二、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其他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授权委托人,参加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授权委托人在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合同洽谈及合同的执行和保修保养时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其法律后果。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本项目履约结束时止。
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联系方式:                  
性别:              
年龄:             
供应商:             (盖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职务名称)。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单位印章)
年月日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2.供应商按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商务标)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四、供应商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函
致:(采购人名称)
1.在参与了2024年鸠江区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工程—Y019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采购活动后,我方愿意               的最后报价承担本次采购范围的所有内容;
2.单价按最后报价/响应声明函报价同比例调整;
3.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保证在采购人要求的供货期(服务期、工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内容,并达到采购规定的要求;
4.在合同书正式签署之前,本报价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我方愿意提供采购文件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们完全接受采购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7.其他要求:      ;
8.我方承诺:我单位响应以上所有要求。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报价单未按规定盖章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本单位承诺对本报价函的内容负责,由于填写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单位自愿承担。
3.每个报价人需打印一份报价函,预先加盖单位公章(手持,无需放入响应文件中),用于竞争性磋商后的二次报价。
 
 
 
 
 
 
 
 
 
 
五、技术标部分(格式自拟)
 
 14.六议路、Y026永新路监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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